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理论界和广大学术界的关注。郑功成(2002)认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停滞潜伏着巨大风险,主张分类分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宜“进”不宜“退”,宜早不宜迟。“进”应该是正视现实,在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而不是不顾客观情况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鉴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计划生育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在重视社会救助的同时,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作为重心来抓(刘书鹤,2001)。东部地区基本上具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中西部地区个别省份具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发达地区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王国军,2002)
在国外,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社会保险计划的国家。19世纪80年代,为保持工业生产的高效率与社会稳定相统一,德国首相俾斯麦提出“胡萝卜加大棒”政策,首次建立了以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层次为主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后,丹麦(1891年)、新西兰(1898年)、俄国(1903年)、瑞典(1903年)、英国(1909年)、美国(1935年)、日本(1941年)等国相继建立了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巴西等也先后在不同水平上建立了该项制度。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统计,1991年全世界已有138个国家全面或者个别部门建立了统一的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国内,长期以来,我国对老年保障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主要是针对城市的。早在50年代初期,政务院就正式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制度。199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出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开始。1992年,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并开始将这项工作推向全国有条件的地区。199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方案陆续出台,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在全国推广。1995年10月,《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明确了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力争在2000年初步建立、2005年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开始建立,但是其覆盖的范围小,保障水平也不高。
就当前国内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视角来看,鲁晓明(2006)从和谐社会的视角,提出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必须置入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中通盘考虑。刘丹,周精灵(2007)从新农村建设的视角出发,指出农村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农民在丧失劳动力后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农村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此外,也有学者(王红漫,2003)从中国家庭养老的传统文化基础来提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也有从研究者(陈书宏,2007)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入手,指出我国在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屡遭困境和停顿,政府在这其中必要责任的缺位是其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的成果,研究视角也在不断的科学化和更具创新性,然而,较之国外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当然这其中包括一定的历史原因,如起步较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特殊因素。但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脱离了当前我国最新的指导思想的指引,因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