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一汽丰田对浙江提供的相关解决办法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
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江秀久3月29日率团赴杭,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均表示接受。
之前,丰田章男在美国出席听证会后来到中国,召开说明会。对于美国车主享受到的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和报销打车费用等事项对中国的消费者绝口未提,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
实际上,这能责怪丰田吗?丰田章男在北京的说明会上说的明白:将按照所在国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
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中国的丰田车主虽然希望丰田能对中美的消费者一视同仁,要求虽然合理但没有法律支持。丰田没有责任和义务去执行。
这次,浙江工商局和消协的要求之所以得到满足,是因为那是依法作出的合法要求。
2000年浙江省将汽车列入了“三包”目录,当年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这次,浙江省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上做出了努力,取得了小胜。遗憾的是,在以前的汽车召回中,浙江省的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了吗?难道这次维权仅仅是唯恐车主聚集造成“群体性事件”吗?
浙江省能把汽车列入“三包”产品之列,其他的省市,国家相关部门呢?难道正如某些专家所说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才不能实施汽车“三包”的吗?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平衡了,唯独把消费者漏掉了!
丰田的召回不但给车企上了课,也让消费者看到丰田汽车道义上的污点,对待消费者道德态度上的冷漠,更让消费者看到了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缺失,难道我们只是这么看着吗……(郑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