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法院将为农民打官司的代理人封杀四年,当事人信访四年毫无结果。当事人找潜江市法院要封杀的理由时,潜江市法院则称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请问:法律有明文规定某某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吗?法律规定是事实和理由吗?在多年强烈要求书面答复信访人的情况下,潜江法院称:没有规定书面答复信访人的。
附:潜江法院称省政法委的公函顶屁用
1、当事人魏某向潜江市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我的当事人魏某在上海松江邮政快递局(中山街EMS1),将潜江市法院(2005)潜民初字第087号生效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书,委托书等用快件寄给潜江市法院(EO871591206CN),但是,因我被其“封杀”而拒绝受理!导致当事人和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2、当事人游某向潜江市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当事人游某向潜江市法院递交委托书和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2005)潜民初字第274号〕。同样以我被其“封杀”为由拒不受理。
潜江市法院有关领导,对农民土地被强占的案件不立案而与之“较真”的代理人进行封杀,对上级领导的批示或电话督办或有关函件拒不落实,完全是目无上级、貌似法律。可见其“顽固腐败”程度已到极点。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任其发展下去,必然导致严重后果。
2010年初,当事人游某再次向潜江市法院(用快递方式)寄给一份委托书,该委托书将继续委托原代理人代理其执行一案。委托权限为特别受权。当事人游某委托书的大部分内容反映出对潜江市法院充满了“仇恨”……,可见其在五年的申请执行中爱与憎的程度。但是,潜江市法院收到该委托书后,又玩起了游戏。
我作为代理人,对潜江法院的行为由震惊变为想不通。
当当事人发现潜江市法院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时,决定要求代理人代表其上访。这一马拉松的上访,好像给了潜江市法院一点“事情”做,上访后,潜江法院就有机会给本市的上级领导汇汇报,座谈座谈。“事情”做完了也就了事了。可是,作为信访当事人还在抬着头皮望结果。一天一天、一月一月、一年一年地过去,就是等不到结果。天天跑潜江市法院只有一个理由打发后走人——“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向上级汇报了,就这样吧,没有规定给你本人答复!”。潜江市法院对沉重的问题回答的好轻松啊……对潜江法院向本级领导的“汇报”是真是假,有无欺上瞒下的情况都不得而知。当事人用借来的钱,用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跑来跑去上访后,得到的是坐在办公室的潜江法院领导轻松地回答。
潜江市法院在玩权术吗?我找遍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赋予其这样的权力;如果说潜江市法院在“躲猫猫”,更是说不过去,因为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法治的国度里,在到处都是阳光的环境里,是无处藏身的;如果说潜江法院的领导不懂法律,那就冤枉了,因为他们可以从自己的腰包里随便一掏就能掏出一大堆法律本科、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等证书。
我只能说:“潜江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
综上,潜江市法院的极个别领导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和我的合法权益!我在这里呼吁,希望得到有关部门尽快对上述二起因代理人被“封杀”(谁给了潜江市法院封杀代理农民土地被强占案件代理人的权利?潜江市法院封杀代理农民土地被强占案件代理人无法律依据!这种严重妨碍诉讼的行为,难道就不应该追责吗?)拒不受理的案件予以解决,尽快得到合法结果。同时,湖北省政法委给潜江市法院的函件,潜江市法院必须按照信访条例予以答复信访人!使党和政府的阳光能够在潜江市照耀到我和当事人的身上!促使潜江市法院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法院,成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