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3月22日的报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负责人透露:该大队刚侦破了一起由公安部交办的涉嫌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复制淫秽物品的案件,嫌疑人杨化军(化名)被警方抓获。据了解,杨化军平时喜欢上网,一次偶然机会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的成员不时在群上上传一些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出于好奇,杨化军经常浏览这些黄色淫秽物品,久而久之,他开始自己疯狂地下载这些黄色东西,供自己随时“欣赏”。直到他被当地警方抓获,他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刘应南指出,鉴于嫌疑人杨化军在家观看淫秽物品,并未向外传播,且没有以此作为谋利的工具。根据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监部门对嫌疑人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消息传出后,外界哗然。以前只知道复制、传播黄色信息是违法行为,想不到“浏览”也是违法。以前只知道警察去抓看黄片的夫妻,那个还有个公共区域与是否存在经营行为的事实争议在里面,这次直接“抓获”的违法行为就是浏览黄色信息。好,既然刘应南队长(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是队长)既然列出了处罚依据,那我们就看看这条是如何规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该《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好了,看来公安部和国务院在1997年的时候都认为查阅淫秽、色情信息是违法的,那看看如何处罚吧。这个《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刘队长就是依据这条罚了杨先生三千元的,相对于顶格的五千,还不算很严重嘛。可是仔细一看,有问题了。《办法》第二十条的罚则适用是有前提的,其适用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那么何谓法律、行政法规呢?对此《立法法》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那这个《办法》算什么呢?从名称及发布主体上来讲,最多就是一个部门规章。也就是说,这个《办法》本身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办法》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禁止但没有明确如何处罚的,又符合《办法》第五、第六条的,才适用其规定的罚则,也就是按照第二十条来处罚。从逻辑上来讲,《办法》第二十条不能仅援引《办法》的其他条文(比如第五或第六条)的规定来进行行政处罚,还必须找到行为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处罚的依据。
不知道刘队长能不能找到刘先生浏览黄色信息违反了哪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呢?反正我是找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