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显然,构成职务作品要件的主要有二:
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十多年的执法实践证明,职务作品中的“单位工作任务”一词是区分与混淆职务与非职务作品的关键。为了避免动辄就把作品说成职务作品,《条例修订本》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这条规定,单位工作任务又包含两部分内容:
第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
第二、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尽管职务作品通常同本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但是,并非凡是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都是职务作品。不是为履行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即使其内容与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也不是职务作品。因此,在认定职务作品时,上述有关职务作品的要件以及关于单位工作任务的两个部分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视为职务作品。
单位职工自发创作的作品,即使有处长、司长参加的,如果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单位工作任务,也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严格限制是与立法目的完全一致的。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如果把本应属于个人的作品认定为职务作品,定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这样做,也显然有悖于立法的本意。
为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委托关系的存在。委托关系要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确定。
委托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地方在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由非创作人享有。也就是委托人可依法成为特殊的著作权人。委托人要获得著作权必须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方式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作者(受托人)享有。
职务作品 与 委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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