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其客体都是无形财产,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区别。这些区别表现为:
第一、商标权通常涉及工商领域,是关于商品信誉的权利,其客体是某种形式的商品标志;著作权通常涉及文化领域,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权利,其客体是某种有独创性的能被人感知的文学、艺术、科学创作物。
第二、商标权必然与商品相联系;而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则不一定表现出商品的属性,因而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涉及商标权。另一方面,著作权必然与作品相联系,而商品标志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表现作品的属性,因而不涉及著作权。在某些情况下,某一作品可能作为商品标志同时得到商标权的保护,或者某一商品标志可能作为作品同时得到著作权保护。例如,某一图形具有独创性,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经过图形著作权人许可,将图形作为某一商品的标志,经过商标注册后,也受到商标法保护。
第三、著作权与商标权产生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商标权的产生以商品标志具有可识别性(使他人可籍以区分某一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和进行商标注册为条件,它在商品标志履行注册手续后产生;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感知性为条件,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需要指明的是,某一作品或者商品标志受到著作权和商标权双重保护时,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人。通常,商标权人是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后,将作品作为商品标志使用,并进行商标注册,才取得商标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时,必须注意不得侵害作为商品标志的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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