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业资源联合公司”不可行
据媒体报道,河北钢铁集团最近建言工信部成立一个“国家矿业资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来增强一致对外的能力。我认为,这一提议弊大利小,基本不可行。
我们先从具体操作层面谈起。
大工业企业的原料供应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远不是仅仅一种原料的一种价格就可以包涵的。矿石价格是影响企业利益的重要因素,但对钢铁企业来说,影响企业利益的还有其它很多因素。仅就矿石而言,与价格条款同等重要(如果不说是更重要)的其他要求,除年度供应总量之外,还包括各种品种、相应的质量和稳定有节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调整)的月度分配。同时,对于中国以高炉为主、长年连续不间断生产的钢铁工艺来说,原料供应又是企业生死相关的生命线。
在如今进口铁矿石占了国内需求铁资源的70%,铁矿石资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矿石,尤其是高质量的低价矿石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供不应求的。更不要说现在各钢铁公司都要超量生产,很少有哪家钢铁企业能保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年度计划安排生产。假设大一统的“国家矿业公司”已经成立,那么,有限的矿石供应,按什么顺序在各企业间进行分配呢?这种分配能被作为股东的16家公司一致接受吗?谁又能保证具体操作资源分配的经理人不会偏向部分企业呢?(即使经理人秉公办事,也难免被人怀疑有私心。)矿石并不是完全同质的,根据各企业具体的工艺、焦炭质量、高炉状况以及企业当年的成本和经营战略,在不同季节、不同时段对矿石都有不同要求,经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局部调整。对于一个统一的大钢厂,这个问题相对容易平衡,但对于16家具有各自特殊利益的钢铁公司,我个人认为,大一统的供应公司基本不可能保证满足他们的实物要求,也不可能不影响各企业的利益。各企业能愿意自己的利益受到外部操纵吗?举个例子,某家原来进口矿石谈判中话语权不大的钢铁公司,是否愿意现在就全权委托话语权较大的另一家钢铁公司全权负责它的(进口)矿石供应呢?我看是很难的。如果小的局部合作都不能成功,又何以谈更大规模的16家企业的联合体呢?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企业之外的独立矿石供应商全盘掌握了该钢铁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矿石需求,也就了解了该企业相当一部分商业机密。各钢铁企业愿意把这些商业秘密拱手相送吗?
从现有掌控矿石资源量来看,各企业间存在巨大的不平衡。自产矿(包括权益矿)比例不同,进口矿中长协矿和现货矿比例不同,各钢铁企业在矿山企业中的话语权也不同,这些差别中每一项背后都有着巨大的利益。各钢铁公司之间的这些差别,既体现了各钢铁公司前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各自资源战略实施的效果,也体现了矿石供应商对各钢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价(中国钢铁企业也都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不能简单地认为钢铁公司话语权的差别是外国矿业公司的分化策略。如果要成立大一统的矿石公司,过去各企业间的利益差别是继续以特定形式保留,还是打破重新分配?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在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保证之前,大一统的矿石公司是很难成立的。
便于协商价格听起来似乎是个优势。但仔细考虑这种优势并不明显。独立矿石公司只能是一个代表去谈判,不可能16个股东一起去谈。那么这个代表如何能保证他谈判的结果能符合16个股东(更不要说全国钢铁企业了)的要求呢?从另一个角度说,假如“大矿业公司”各股东能够通过事先协商就基本确定谈判预案,我们现有的谈判机制也有类似组织形式呀?为什么就不能得出同样结果呢?后者才是我们真正应该思考的问题。
我曾一再讲过,当前矿石双轨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低价供应的长协矿供不应求,因此钢铁企业不得不接受高价的现货矿(实质上是被迫的,形式上是自愿的)。特别是在中国矿石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只要长协矿和现货矿没有建立合理的价格相关机制,长协矿供应商是不会轻易向其中的一个大买家的过分要求低头的。除非这一大买家敢说:“价格太高,我宁愿减产停产也不要了。”而我们知道,中国买家现在没有实力,又没有内部机制保证而敢讲这个话。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中国铁矿石买家愿意向中石油、中石化等学习,愿意大体上按照市场供求状况采购原料,而不是硬性要求“因为我是最大买主,我理应享受比其他买主更多的优惠!”中国进口铁矿石价格谈判原本并不难达成协议。
因此,如果成立该矿业公司仅仅是掌握部分资源,不能说没有可能。但如果是把现有的全部进口铁矿石资源都转移给这一公司,在钢铁企业没有进行产权整合之前,我认为大多数钢铁企业基本上是不可能同意这一提议的。
那么,中国钢铁企业是否可以合并成一家或两家大钢铁公司呢?这牵涉到另一个更根本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钢铁行业优化的企业结构应该是什么样?我认为,中国钢铁行业现在基本上已经大体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有些同志看到了过分竞争带来的一些弊病,希望用联合重组(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去减少竞争。我支持联合重组,但我认为重组必须以继续保持竞争格局为前提,坚决反对通过联合重组形成垄断。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我国,大多数行业垄断性的组织(不管是整体还是某一重要经营环节)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我国人大、政府、企业、消费者不断推进《反垄断法》和其“实施细则”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根本动力。一些同志只想用《反垄断法》去约束其他国家企业之间联合对我们造成的不利影响,但他们很少想自己的行为和提议会不会触犯《反垄断法》。“己所不欲,要施与人”,是我们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吗?保持一个富有活力的竞争性的企业结构,是既定的基本国策。这是我们积六十年正反经验和教训才得出的重要结论。钢铁行业绝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例外。任何违背这一方向的建议都应该坚决反对,也不会得到多数企业拥护和赞同。
我支持钢铁企业各种形式的联合(包括供销环节),但我不认为现在就推行近乎垄断的“国家矿业公司”是个好主意。进口铁矿石我国陷入被动,主要是指导思想出了问题,现在首先要解决的是确定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恰当的年度目标,主要问题不在组织形式。我也不认为“国家矿业公司”的提议会得到大多数钢铁企业的认同。
2010/03/03
注:本文首发于我在新浪的博客“钢牛”。链接:http://blog.sina.com.cn/u/1704570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