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最高法院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同样的犯罪行为,仅仅因为犯罪者经济条件、家境不同,便会得到截然不同的后果——— 经济条件好、家庭殷实者,能够积极赔偿,便能够“赔钱减刑”、甚至“花钱买命”,而经济条件差、家境寒酸者,无力负担赔偿,便无法减刑、甚至只能“以身抵命”,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 既是犯罪者之间的不公,更是刑罚法律本身的不公,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但是,如果事情完全反过来,无论什么刑事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那就完全公平公正吗?恐怕也未必。至少对于被害人来说,肯定是未必——— 被犯罪人加害了,犯罪人虽然领刑甚至被诛了,但自己所受的种种损失,如肉体、财产、精神上的损失,却得不到赔偿,这难道就公平吗?这样的例子现实中无疑很多。

      显然,此种情形下,如果犯罪人能及时充分赔偿,既有利于补救受害人的损失、维护其公平公正,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受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促使犯罪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进而维持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张贵峰---对于“赔钱减刑”,机械地肯定或否定,都有失偏颇,无益于对刑罚公平公正的全面维护。而更可取态度和做法应该是,充分意识到它们各自的合理性,努力在其间寻找一种能尽可能兼顾两方面公平,实现刑罚公正、有机平衡的途径和方式。

      应该说,此次最高法院《意见》中确立的,“赔钱减刑”仅“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的做法,正属于上述能兼顾公平、平衡公正的途径和方式之一。这类犯罪,一般来说,社会危害并不大、主观恶意也并不深,及时积极的赔偿容易达成犯罪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谅解。为此适当减轻刑罚,既有利于社会秩序和谐的维护,也能彰显现代刑罚的人性、人道价值内涵。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实现围绕刑事赔偿的刑罚公平公正,笔者以为,我们的司法还应有更多的配套制度。这突出表现在,必须从源头上着力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 犯罪人虽然在刑罚上被实行处分了,但针对受害人的附带民事判决却常常成了执行不下去的“一纸空文”。

      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对于那些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要确保制度化的追偿能力,保证民事赔偿的执行。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针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当犯罪人确实无力赔偿时,让国家为那些受害人的民事损失施以援手、进行兜底救助。如果这些制度配套都实现了,“赔钱减刑”所带来的刑罚公平公正失衡、争议,将能在很大程度上被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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