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的微妙逻辑(2月1日)


 

129,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专家如何诠释“搬迁”的法律理念: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之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予拆除,但房子里住的人则要搬走。

 

新中国是全体人民的政权,需要尊重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但全体人民是由公民个体组成的。

我们要搞清楚的是:公众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一户户具体的家庭组成的,而公众利益也依托于个人与家庭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基本的生存权,物权、财产权得不到尊重与维护,就妄称保护公共利益。更不要口口声声说自己是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也不要为自己原本谋取利益的行为描绘得那么高尚。

 

很难讲这不是另一个霸王条例。

“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中国的官员与他们的利益集团所使用的工具,他们似乎也在用双重标准:在征地征房,拆迁的时候,就把被拆迁的个体利益放置于公共利益的对立面;而当自己处于利益个体的时候,就把自己融合进入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

——这是多么巧妙的腾挪啊!

如此就可以给自己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撑。

 

在利益对立的时候,肯定有一方是无奈地做出让步的,那会是谁呢?

在任何力量对比悬殊的时候,“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本质都是难以改变的。

特别是当个体在应对机构的时候,家庭在遇到国家机器的时候,丧失权益的一方在面对拥有权利的一方的时候,其本质都难以得到根本转变。虽然媒体自视公立,甚至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此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依然让我们看到了不容置疑的力量对比。

这种对比我们早已屡见不鲜了。

就如面对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水电之类的价格听证会,飞机票、火车票、燃油附加税等等一系列的价格变动,那不是市场那双无形的手在操纵,而是来自政府有形的手在推动。

这种本质不管用什么样的措辞都难以改变。

 

在官商勾结已经成为优良传统的中国,哪个机构的老板不是满嘴仁义道德,实际却在做男盗女娼的事情呢?哪个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到具体的公务员,又不是在公共利益的旗帜之下,做蝇营狗苟的私利盘剥呢?

在这种舆论语境与社会环境下,所谓搬迁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掠夺。搬迁与拆迁之差别,无非是修改了一个文字而已。

 

我们的疑问是:什么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凭什么要凌驾于私人权利之上?!

似乎一切违抗公共利益的私人权利都是需要被无条件地被铲除的,一切私有权利在别人有需要的时候,都会被要求无私地奉献出来,因为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一切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掠夺。民宅禁商如是,野蛮甚至强力拆迁更如是,怕只怕,所有民众的利益就被这文字游戏一般的名义所欺凌,所践踏。

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就要无条件让出权利个体的私有权益,这个逻辑讲得通的话,那么《物权法》就真的是一纸空文。那么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一切权益就真的成为文字游戏了。

中国人最擅长的就是玩弄文字游戏,不管是在八股文章还是科举考试,领导的报告还是央视的新闻联播,每个人都能够忖度出其中的意思,但就是不说。

 

即使不拆除,难道那些土地、私宅以及其他貌似私人所拥有的财产就可以得到保全与尊重?

房屋无言,何以自保?房主有话,却也申诉无门。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上访,那么多申诉渠道的舆论环境下,任何个体在财产的自我保全方面的诉求居然难以表明。

因而不管是公民自身的权利,还是依托在土地与私有房产上的权利,都难以得到保护。

逯军在去年振聋发聩的一句名言依然在耳畔回荡:你是替百姓说话,还是替党说话!

2010年官员第一则雷人语录已经诞生“如果你不正面报道,我将不接受采访”。

 

代表最广大人脉利益的核心目的是什么?是牺牲公民私人利益去为“公共利益”做贡献,然后再将公共利益中的一部分利益聚敛于自己的腰包之下吗?

立法者——请不要在侮辱了百姓的基本人权之后,再来侮辱百姓的智商。更不要在已经很受伤的心头再撒一把盐,毕竟在刚刚过去的一年,在拆迁与拒绝拆迁之间出现了那么多激烈的对抗。

 

那么从拆迁到搬迁,草根民众的话语权改变了吗?

在本人看来,不管是政府还是开发商、媒体与民众之间,肯定都是在搏弈,关键是你站在哪头的,你是替草根说话,还是替公共利益说话?

从逻辑上讲,单一的公民与住户,肯定是需要从公共利益中得到更多的补偿,所以貌似立法者已经把公民个体划归公共利益的对立面了。

——这或许就是这次“搬迁补偿”征求意见稿的微妙逻辑。

 

贾春宝

201021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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