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实施各种政策确保民众“居者有其屋”


1960年,新加坡成立了房屋发展局(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简称HDB),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计划安排、施工建设及使用管理。在房屋发展局的主持下,从1961开始,新加坡每五年制定一个建屋计划,旨在通过大量投资建设住宅,以暂时缓解住房困难。第一个五年建屋计划从1961-1965年,共建成住宅54430套,多为单居室(33m[2,])或二室一厅(41m[2,])住宅,主要用于出租;第二个五年建屋计划从1966-1970年,政府投资3.05亿新元,共建成住宅66239套,仍以小套型住宅为主,但面积稍有扩大,设计样式也稍有改进;第三个五年建屋计划从1971-1975年,政府投资19亿新元,共建成住宅113819套,此时,除大力兴建改良型(45m[2,]住宅以外,还开始兴建四室一套(75m[2,])的住宅,从1974年开始,新加坡又成立国营城镇房屋开发公司专门负责兴建大型居室(120m[2,])住宅;第四个五年建屋计划从1976-1980年,共投资5.64亿新元,建成137670套住宅,第五个五年建屋计划从1981-1985年,共建成18万套住宅。
 

在住房紧缺时期,新加坡政府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五年建屋计划,大量投资建房出租给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当住房问题基本得到缓解后,1968年,新加坡政府又推行了一项新的住房自有自用化政策,即“居者有其屋”计划。一方面,以低价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宅,另一方面,又鼓励私人建房,推行住房私有化政策。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计划,新加坡政府又实行了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7月,当时只是为了实施养老计划,为在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后来,中央公积金制度又逐步发展成为解决在职人员购建住宅、医疗保险、养老金三项内容。按照中央公积金制度,任何一个雇员或受薪者,每月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薪水进行强制储蓄;雇主(包括私人企业和政府部门)在正常条件下,也要按雇员或受薪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拿出一笔钱作为公积金,统一存入中央公积金局,并

由该局按正常的存款利率(6.5%)支付利息。公积金的提取比例随着社会保障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调整,一般来说,经济繁荣时期比例高些,经济萧条期则有所降低。例如,1975年是雇主、雇员各交15%;1983年增至雇主负担22%,雇员负担23%;1984年各交25%;1991年又变为雇主负担17.5%,雇员负担22.5%。雇员参加公积金储蓄后,可以按规定支用,主要用于三个方面:80%用于购买住宅和支付保险费,12%用于医疗费,余下的8%则作为特别费,供雇员年老退休后使用。中央公积金制度对解决“居者有其屋”计划中遇到的住房筹资问题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到1993年6月为止,新加坡270万总人口当中,已有238万人加入了公积金会员行列,存入的公积金存款总额达542亿新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45%左右。同时,新加坡已有87.6%的人口住进了政府兴建的公共住宅,而其中,又有84%的人通过动用公积金存款,买下现住公屋。

新加坡政府利用中央公积金制度,采取限制租房,鼓励买房、建房的政策,一方面,提高公共出租住宅的房租,另一方面,又提高各种购房贷款,规定年满21岁,同时又符合入息限额的居民可以申请购买公共住宅,并可提取其公积金的1/2作为购房首期支付额。这样,无疑促使越来越多的新加坡人热衷于买房、建房。有鉴于此,1992年8月,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长宣布,政府将在未来几年内,拨出更多的土地用于建设中、低密度住宅,包括共管式公寓、独立式洋房等高素质私人住宅,以适应广大居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