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风云》连载八


  第一章                 院外活动 首获成功

  五 第一次院外活动的成果破产法起草小组宣告成立(四)

  会议的前半程是非常沉闷的,首先由经济法规中心主任顾明介绍了人大代表的提案,接着请各位代表发表意见。然而,大概是问题太突然,大家没有思想准备,全场出现了长时间的令人难堪的沉默。

  我深知一个白丁在此种场合的行为准则,老老实实地坐着,虽有满肚子话想说,但决不乱吭一声。最后顾明实在无法,直接点名说:“小曹,你讲讲嘛!你不是一向对破产法很有研究,上个月还给我写过一封信吗?”我知道机会来了,这时讲话不会被认为是过于狂妄。于是客气谦让几句之后,我站起来,开始侃侃而谈。既然让我讲,就不妨来一次普及讲座。我从古罗马处死无力还债者,由债主们分尸,到我国的父债子还;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概念到“和解整顿”;从“申请宣告破产”到“破产还债”;从我国企业的负债,到亏损的国营企业早已没有了还债能力;从传统的“关停并转”的不足,到它与破产法的区别……娓娓道来。最后会议决定,由曹思源牵头,研究起草一份“关于制订企业破产法问题”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

  此后,从5月至11月,各部委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座谈会共举行了6次。座谈会上对有关制定破产法的许多重大问题发生尖锐的意见分歧。我一方面在会上申诉自己的主张及理由,一方面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谈我的意见,同时把这些意见寄给国务院总理办公室,以求得高层的理解与支持。

  8月6日,总理办公室主任鲍彤同志给我回信说:“我个人认为,你研究的题目具有现实意义。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对国营企业,恐怕比对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更复杂,但也更有必要,更不应回避。”

  8月13日,终于完成了起草《企业破产整顿条例(草案)》的第一稿。此稿被作为内部讨论稿发往各部征求意见。

  经过五易其稿,1984年12月26日,我写完了“关于起草《企业破产整顿法》的请示报告”,最后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名义,由顾明报请田纪云、李灏、万里同志批示。12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批示:“同意着手研究,至于何时出台则另议。”至此,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得到国务院批准。

  1985年1月10日,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向各部门发函,通知拟成立《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并请各单位报送参加起草小组的成员名单。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于1985年1月30日邀集有关部门开会,宣布正式成立《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及其工作小组。

  《破产法》起草小组名单:

  组长:顾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人

  副组长:费开龙国家工商局副局长

  孙亚明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

  王正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组员:徐光磊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司长

  杨宏国家经委法规局局长

  张泽元国家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

  张万琨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王建汉轻工部政研室副主任

  费宗最高法院经济庭副庭长

  杨树庄国家统计局方法司司长

  王忠杰国家审计署研究室主任

  刘刍经贸部条法局副局长

  夏积智劳动人事部研究室处长

  杨贡林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司条法处处长

  曹思源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干部


  《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名单:

  组长:曹思源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干部

  副组长:陈东征国家工商局干部

  组员:杨荣新政法大学教师

  殷阁凤政法大学教师

  彭勃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王建平全国人大法工委干部

  王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干部   
  

  无论如何,破产法至此进入正式立法起草阶段,我也首次以官方身份名正言顺地参加起草破产法的工作。仔细想来,此事在最后关头主要得益于院外活动及其成果  人大代表的提案。

  1988年7月1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发表一篇文章《中国的院外活动家》,给我戴上了一顶“院外活动家”的帽子。

    所谓院外活动,就是代表不同利益阶层和不同思想观点的公民在议院外边或在议会会场外,对议员进行游说,以自己的主张去影响议员的活动,藉以促成或阻止某项法律的通过。这种院外游说活动在西方比较普遍,美国法律对此还予以承认和保护,许多政治学著作也把院外活动制度看成是政治民主的一种表现,认为热心从事院外活动的公民(也被称作院外活动家)的存在,增加了政治表达的机会,体现了公民请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