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多少可操作性


以下为报道全文:

本报讯 (记者姚丽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本着鼓励房屋出租的原则,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规定。要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办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北京中原分析认为,限制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同时提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政府的最低标准,意在抑制群租。按照新规定,北京将会有很多群租房面临违规的现状。其次,新规首次明确租房人权利,在租赁期不得提高租金,有利于保护租房者利益,促进租赁市场的稳定。 

  同时,《办法》在《合同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从侧重保护承租人权利、稳定租赁关系的角度出发,根据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说明:细则或有更多界定,本文只对上述文章提出一些异疑。

 

 

应该说住建部此举是在做善事,值得称赞。但从细则看,又不能恭维,因为没多少操作性可言。从细则看主要特出了两方面。

 

一、不希望有群租现象发生。《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问题1、为何会发生群租?无非是为了省钱,而如果按办法做的话,增加的这部分钱由谁来承担?无疑是承租人倒霉。又群租现象往往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居多,他(她)本来就有限的薪水,群租或可度日。而一旦按办法做,度日将发生困难。问题2、住房现状并不充足,特别是在某些地区。而往往有群租的地区,也是房源奇缺的地方。而一旦按办法实施,势必造成房源更加紧张,租金自然又要上涨。

 

二、不希望房东随便涨价。《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先应明确的是,在合同期内随便涨价现象不会多,如果有,也是些没素质的人所为。而如果要涨价也是在换人以后。问题1、房东要涨价,要换人无法限制。因为合同有规定,合同期内某一方要违约的话,只要提前1个月告知对方。这对房东来说很容易做到。问题2、房东在合同期涨价,作为承租人要么接受,要么走人。如果承租人提出有“办法”支持,房东说:我的房子儿子要结婚用等等,难道这种正当理由“办法”也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