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不正当学术批评之一:为制造“抄袭”假案压制反批评意见


自沈木珠、张仲春两位教授把杨玉圣送上被告席之日起,杨玉圣一方面倾尽全力组织对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笔墨围攻,另一方面让他造假门、盗名门呼吁社会宽待学术批评,论证“笔墨官司笔墨打”。甚至把梁慧星先生发表在2001613日《检察日报》的文章,也被他拿来在学术批评网“重复发表“,并特别注明“来源:学术批评网”,制造梁慧星先生专门为杨玉圣擂鼓助威的“首发”的虚假信息。

正当的学术批评,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并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没有错。但是,对于借学术批评之名行诬蔑诽谤之实的行为,是不是也应当包庇纵容呢?!

 什么是正当的学术批评?教育部的《学术规范》第六部分是“学术批评规范”的全部内容(一共2条):
   
第一条确定学术批评的目的是“积极推进不同意见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条明确规定“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玉圣以制造假抄袭案为目的的恶意、恶性炒作,显然与教育部的学术批评规范要求完全不符。

那么,杨玉圣及其把持下的学术批评网是怎么做的呢?我们揭露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抄袭”假案的全过程,以证明这个口口声声标榜“维护学术共同体尊严”的杨玉圣如何践踏学人尊严,这个口口声声标榜“学术批评”规范的杨玉圣,是如何暗箱操作,欺世盗名。

 下面请看杨玉圣恶意炒作造假,蓄意侵权的8个例证:

1)“金许成”第1篇文章《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20051121日发表,被告发表前并未与沈木珠、张仲春作任何联系核实,而其中没有列明被抄袭对象的所谓“10篇知识产权论文”及隐去作者“沈木珠”姓名的《海商法比较研究》的不真实性,是“社会上有思维能力的一般人”一眼就能够看清的。

在这里杨玉圣不遵守学术批评规则,首先反映了杨玉圣存在“造假”的故意。

2)沈木珠教授看到“金许成”文章后,于20051123日委托储敏、徐升权向杨玉圣个人发出标题为“杨玉圣教授收”的电子邮件,诚恳指出文章不实,提出要与之电话联系或见面的建议。但是,杨玉圣未经储敏、徐升权同意,擅自将私人信件捏造《储敏徐升权: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先生的信》的标题在学术批评网网上公开发表,文末还无耻地写上“感谢储敏、徐升权惠寄”,制造储敏、徐升权的信原本就要求发表并对“金许成”作出回应,参与所谓学术批评网“口水战”的假象。

杨玉圣这一行为,显然是要在网上引发争议,挑起事端,达到其制造虚假抄袭假案的目的。

320051123-25日徐升权多次向杨玉圣发出“私人信件”不允许公开发表的要求,强烈要求杨玉圣“撤下”他与储敏的私人信件。杨玉圣不但故意保留以供给“史豪鼓”作为批判的“靶子”,而且至今五年时间,依然挂在网上。

420051124日下午833分,根据储敏、徐升权的要求,沈木珠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向杨玉圣发出至今唯一的一份对“金许成文”的批驳文章,要求“尽快刊登”。但杨玉圣收到后在第一时间以“不发布单位的文章”为由压制不发(学术批评网上此前此后共发表单位批评文章数十篇!),并经4天部署,于20051128933分再次复信徐升权,坚决拒绝徐升权的任何“写信或者短信或者打电话”,从而保障了“金许成”、“史豪鼓”等同时发起的对沈木珠、张仲春实施围击性批判的顺利进行,及杨玉圣在全国乃至全球侮辱、诽谤沈木珠、张仲春的目标的实现!

从这一事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老师们更加清楚感觉到杨玉圣不是要开展正当的学术批评,而是利用自办网站的便利蓄意制造抄袭剽窃假案。但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老师们万万没有想到,两年零9天后的2007123日,杨玉圣预感到其采取压制反批评手段制造假案的行为即将败露,为了说明其对所谓“反批评”及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反映的意见有所谓的“公正”的刊发,于是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于南京鼓楼法院开庭前夕的2007.12.3日擅自发表了这篇早已被他“枪毙”并明确通知沈木珠、张仲春不发的文章。

这里,杨玉圣立网不公、立网为私,两年来借学术批评之名行诬蔑诽谤沈木珠、张仲春之实的面目得到完全彻底的暴露!

更加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当杨玉圣的卑鄙手段在20071211日下午开庭时被揭露之后,杨玉圣竟然当庭否认他收到这份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批驳文章,否认亲自回复的“大稿已收”及“不刊登单位文章”的电子邮件,否认他亲自挂在学术批评网上的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批驳文章,令全法庭上的人嘡目结舌。

520051125日,沈木珠教授委托朱益林向被告发出标题为《律师函》的《律师函》,但是,被告立刻捏造了《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就《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一文之事给学术批评网的律师函》的长达73个中文文字的标题,再次未经沈木珠教授及朱益林同意公开发表,并故意歪曲沈木珠教授原意,企图挑起18家杂志社对沈木珠的误会和不满。同时,提供给“金许成”紧接而来的批判预留了靶子。

620051128日,也就是杨玉圣拒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写信或者短信或者打电话之后,杨玉圣有计划的炒作性围攻全面展开:

首先,“史豪鼓”借批评储敏、徐升权文章为名,发表《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把矛头直接指向信件委托人的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用偷换公共知识“雷同”与论文“抄袭”概念的手法来进行所谓的“管中归豹”,污蔑沈木珠、张仲春全部论文“抄袭”,“学术腐败”。

其次,“金许成”于20051129发表2篇文章:《对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律师函的回应》,具体回应朱益林关于沈木珠、张仲春“11篇论文”没有抄袭的律师函,再次诬蔑诽谤沈木珠、张仲春12组论文“抄袭”。

第三,李世洞于2005129日发表《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署名文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将原告作为学术剽窃的典型案例进行批判,批判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剽窃”了还知错不改。

72007113,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再次向杨玉圣发出侵权通知《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被告再次未经沈木珠、张仲春同意捏造标题,以《沈木珠张仲春: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致学术批评网及杨玉圣教授》为名公开发表。同时,故意在被告网上重新置顶,重发2005年的《李世洞文》、《金许成第12文》、朱益林律师函、《史豪鼓文》、《储敏徐升权信》,几乎占满了学术批评网网站首页,并将部分诽谤文章在杨玉圣博客上公开发表。

820071119被告擅自捏造标题,将沈木珠、张仲春诉状改名为《南京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侵害其所谓名誉权的起诉书》,并擅自对诉状部分内容做修改,点评公开发表,误导读者对沈木珠、张仲春诉讼的正义性产生怀疑,用“所谓”名誉权一词,对沈木珠、张仲春的名誉权实施侮辱。特别是,故意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涉谤的18家杂志”改为“诽谤的18家杂志”,让学术批评网上几乎所有的批判沈木珠、张仲春的文章都据此二对他们的所谓“不懂法”进行百般讥讽嘲笑。这种卑鄙无耻的手法,难道是中国学术批评所应有的吗?沈木珠、张仲春的诉讼请求明确写着:判令被告向原告及涉谤的18家期刊(在向原告道歉书中相应列明被告所诽谤的18家期刊名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难道不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吗?杨玉圣有什么理由要篡改字意,以莫须有的罪名讥讽嘲弄呢!

这些,难道是正当的学术批评应有的态度,应有的做法,应有的手段,应有的回应?!

(上述事实均有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杨玉圣往来电子邮件为证)

 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不是杨玉圣及其造假们的天下!中国的学术批评,是共产党领导的学术批评,不是杨玉圣及其追随者们的学术批评!倘然,学术批评落在杨玉圣及其追随者们手里,不知有多少学术与学者,要落得如沈木珠教授般遭受诬蔑诽谤的命运!

在教育界、学术界明知杨玉圣及其追随者借学术批评之名大行其是,甚至不惜以对他人进行诬蔑诽谤为“可乐”,然而还没有人真正站出来向杨玉圣挑战的情况下,沈木珠冒着被杨玉圣及其追随者围追堵截,全面炮轰的危险(事实上杨玉圣学术批评网的全面批判已经展开了几轮),为了中国学术批评的规范,为了互联网的清洁和安宁,毅然决然地起诉了杨玉圣,表现了一个法律人应有的风范。

这种行为,应当得到学术界、法律界人士,乃至全社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