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陈绪国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的新式专门规定。其简单而必要条件,是六种情形发生之一便可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同为确定债权,发生的情形不同,难易程度和附带条件也就不同。

所谓债权确定,是依据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调整的确定,将复杂的最高额抵押权化整为零、化繁为简,使得内部与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协调,顺势而为,顺为而变,顺变而定。在复杂的情势面前,确定债权是必要的前提条件,而债权确定的法锁效力或者法律效力,更加重要,更加值得注意。

本辞条,讨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基本概念。下辞条,讨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主题: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简称债权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的事由而归于明晰与固定。此项债权的明晰与固定,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重要环节,是抵押权人必须完成的一道重要的工作程序。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具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外,还需具备其担保债权定额的明晰与固定。

一、债权确定

债权确定,适用于一般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明晰与固定,同时需要切合最高额抵押权的基本性质特征进行有的放矢。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与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近期担保以及远期担保,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上下浮动、若即若离的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灵活性。但债权终究需要进行全面清偿。债权清偿的时机与条件一旦出现,关于债务人具体应当清偿或者抵债多少债权,应当有一个确定的数额。有了确定的数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清偿债务就有了方向感、目标感和责任感,以免日长天久以后,发生经济纠纷或者物权纠纷。

同样地,抵押权人的方向感、目标感和责任感也来自于债权确定。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具体化、明晰化,其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多大,定额是多少,是否附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范围,所有这些都要一一确定下来。债权确定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是迫切需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本条六项债权确定的专门规定,是抵押权人的责任,也是抵押人的义务。最高额抵押权是个循序渐进式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要逐步明晰化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都是有利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懈怠。当事人双方之间,对于遇到法定的规定的情形要实行,对于遇到意定的规定的情形也要实行,对于遇到其他的情形适合债权确定的同样也要实行。

债权确定的要点,概括地说,就是“一种逻辑,三种效力”。一种逻辑,指的是本条款六项内容是完全相容的必要条件的判断形式。六种情形,只要其中一种情形出现,就可以毫不犹豫地判定债权确定可以实行。三种效力,是意定的效力、法定的效力和客观的效力等三种基础效力。

发生效力,离不开人的主动能动性,主动的、从动的、被动的效力成就的结果是区别不大的,但事情的诱因是有所区别的。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概括地讲,主要是由最高额抵押权法锁的效力和法律的效力相结合而成就的。问题在于,两种效力都要恰到好处,都要相互帮助,相互促进。

二、债权确定的效力

本条款不单单是教导人们要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下来,而且还包括怎么确定、如何有的放矢地确定,才有法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是精神上统一但实现方法与期间不同的法锁关系,相当复杂而气象万千。从他们的效力上分析,可以提纲挈领,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来,也便于我们理解与记忆。

债权确定的效力,即要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下来的基础效力、能动效力、抵押权转化的效力相对应,从而得出正确性的判断出来。

1.债权确定的基础效力

债权确定的基础效力,是由基础性事实要件或者法律要件所产生的效力。从结果来看,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从原因机制来看,具有强制力的法定效力比仅有自制力的法律效力要优先得多。至于客观的效力,应当是强制力与自制力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对于不太确定的对象的一种缓释的界定。

1)意定的效力。指“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一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这是一种相当盛行的债权确定的类型,正常条件下,均采取相互协商而明晰固定的办法。另外,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是约定的提前实现优先受偿权的类型,兼有意定的和客观的两种效力。

2)法定的效力。一是指“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二是指“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是指“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和“债务人,四是指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四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

其中,以上第三种、第四种情形,属于法定抵押权或者浮动抵押权,有紧凑的法律程序,需要债权确定的事实依据,更要抓紧时间确定债权。第二种情形,既是法定的效力,也是客观的效力。第一种情形,是由意定效力转身法定效力的类型。

3)客观的效力。指“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两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前者是意定的效力,后者是法定的效力。

所谓客观的效力,名义上是“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实际上指的是本法第203条关于“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时,最高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表面上是个法定的效力,而实质上是个意定的效力,但最好是归功于客观的效力。

从债权确定的效力分布来看,似乎有些意外。不过,尽管“法定的效力”项目多过“意定的效力”项目,却也不能改变“最高额抵押权以意定为主”的法锁大方向与基本性质。

2.债权确定的能动效力

债权确定的能动效力,指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发生的效力。不同程度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影响到债权确定的时间早晚、质量保证等人为的能效结果。

从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来看,第一项是主动积极型债权确定,第二项、第三项是从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第四项、第五项是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第六项是运动积极型债权确定。

主动积极型债权确定,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债权确定,没有依赖于外界的压力来确定债权,是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的表现,具有自立自强的法律效力。

从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是当事人之间相对被动的债权确定,依赖于内部的压力来确定债权,不需要法院这种外界的压力来确定债权,具有半自立自强的法律效力。

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是当事人之间绝对被动的债权确定。到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步,当事人必须需要以十分紧凑的时间按照法定的原则来确定债权,来自于法院的压力非常大,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运动积极型债权确定,是主动积极型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绝对主动、特别主动的债权确定。主动到什么程度呢?主动到提前实现债权,甚至提前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程度。如果将一般主动型债权确定比作步行式确定,那么,运动动积极型债权确定就是跑步式确定。

3.抵押权转化的效力

抵押权转化的效力,是从基础效力、能动效力显现以后所发生的权属效力。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债权适当分离”,可以加速最高额抵押权的变形甚至于在完全清偿债权的时机中归于消灭。抵押权转化的过程,是一个自然成长的过程,也是非常正常的物债权和法锁关系的生态平衡结局。

抵押权转化的效力,其源于基础效力、能动效力的现实成就。没有以上成就,就不可能实现抵押权的转化,也不可能实现担保债权的逐步清偿。但是,有了以上现实成就,也不一定自然而然地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转化。也只有将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一般抵押权来运作,才能将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对称化,才能精准地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担保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将产生以下法锁关系的效力: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将转变为普通抵押权。

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变成形式主义的抵押权,主要依靠普通抵押权来运作。但是,我们不能说到此时,最高额抵押权被普通抵押权完全取代了,更不能说最高额抵押权被消灭了,只能说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最高额抵押权是要保障全部的抵押权和全部的债权的,如果普通抵押权和普通债权并未实现或者未完全实现,那么,在一级的即初级保险-普通抵押权失效时,就可启动二级的即最后的保险-最高额抵押权来保障。

最高额抵押权的功能是“一对多”的担保债权,普通额抵押权的功能是“一对一”的担保债权。如果债权确定以后,债权人觉得不需要即时清偿债权,而是累积全部的债权一并清偿,那么,就没有必要将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如果债权确定以后,债权人觉得有需要即时清偿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将转变为普通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人的规定行使抵押权。

二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不过,在这方面仍然要分清界限。

一般而论,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一如一般抵押权的做法,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论其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但是,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这是为什么呢?不是为了什么,是因为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也不能将本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无关的债权也计算在内。

三是确定被担保债权是否封顶。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一旦债权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应当确定是否封顶。优先受偿的额度不得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担保额。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实现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只能以普通债权的清偿办法来实行。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对于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或完全受偿。

关于债权确定的规定,据立法专家介绍,属于物权法的最新规定。担保法有一个不足之处,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的事由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客观上限制了最高额抵押权在复杂形势下的运用。“本条款在吸收法院审判经验及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作了规定”(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45页)。

立法专家们在权威解读文本中,对于本条款作了非常详尽的指示与说明。本文如有与上述专家的解读有不合的地方,应当以权威解读的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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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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