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贡献(上)
蔡定剑
在党的老一辈革命家和领导人中,除了董必武外,对民主法制精神最有理解的人要算是彭真。新中国成立后,彭真长期以来担任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领导工作,通过领导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加上他长于思考,使他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有许多独特的见解。特别是他本人在“文革”中深受迫害,使他对“文革”中的“无法无天”有切肤之痛的反思。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他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期间,力倡中国走民主法制之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贡献1:
推动国家走民主法制之路
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法制的认识是从深刻的历史反思中得出的。在党执政以后,如何巩固政权,在建国初的一段时间,曾一度主要靠禁锢不同意见者的思想,通过政治运动压制反对者,而不是靠发展民主和加强法制,走依法治国之路,因而导致了“反右”扩大化、“文革”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的悲剧。
“文革”后,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的沉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制度建设。彭真对这一方针的提出和推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在身陷囹圄期间,就思考有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最后归结于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研究和思考,这成为他后来坚定推行民主法制方针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彭真在一系列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指出,随着“文革”结束,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要实现这个历史性转变,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否则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就得不到可靠的保障。他还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早就应该抓紧搞。可是,我们建国后长时期内没有这个认识,总觉得有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搞几天不要紧,结果贻误了事情。是林彪、“四人帮”教育了我们,社会主义法制不搞不行。他再次强调,“从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到人民掌握全国性政权以后,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法制?一定要靠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历史性的根本任务。彭真提出的上述观点,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心思法”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愿望和决心,对推进我国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贡献2:
提出了党与法律关系的理论
关于党的领导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邓小平讲,“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毛泽东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革”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说明没能解决好党的领导与国家和法律的关系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通过对历史的反思对这个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1979年,中共中央就提出,对国家的法律,从党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组织,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个党员,都必须一律遵守。十二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地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载入党章。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1982年宪法又进一步把党要守法写入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党不断加深党与法律关系的认识过程中,彭真作出了巨大贡献。
1982年彭真在主持宪法起草工作时,特别主张“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党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入宪法。他指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或者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党要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最多、也讲得最透彻。针对我国法律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问题,他认为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他反复讲,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经过痛苦的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
针对有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党委大、首长大”的问题。彭真说,“我看是法大”。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它是党领导制定的,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是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批准的,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一经通过、颁布,每个公民都要服从。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
彭真提出的解决党与法律关系的理论,仍然应该成为我们今天处理党与法律关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指导思想。
贡献3:
正确阐述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在革命战争年代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办事,因为没有全国性的国家政权,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建国以后,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发生了变化。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新的生产关系建立起来后,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党和国家的领导方式方法也必须跟着改变,就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和健全法制,依法办事。彭真较早地、敏锐地看到了这一历史性转变。他指出,“当年在战争年代,主要靠党的政策取得了革命胜利。建国以后取得了全国性政权,情况就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
在具体立法中,彭真指出,中国的立法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渡。立法必须以党的政策为先导和根据,党的政策也要适时地、在成熟时上升为法律。这实际上是根据中国革命和共产党取得政权这样一种国情,提出的中国法制发展的道路。
彭真还阐明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先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由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有一个实践的过程。法律的制定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但不是所有的政策都能立即定为法律。法律要有稳定性,朝令夕改不行。只有社会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政策才能定为法律。试验中的东西,看不准的,不能立法。政策一旦上升为法律,又高于政策;政策要服从法律,不能同法律相抵触。
上述观点,为新时期的立法工作指出了一条正确的路子。改革开放初期,中国能在很短的时间从无到有迅速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其大多是以政策为根据制定出来的。在当时又不太可能直接借鉴国外立法的情况下,走从政策到立法的路,是十分必要的。
贡献4:
倡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彭真早在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发言中就对这一原则作了深刻的阐述。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行动的指针,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这个发言批判了那种自以为有一点“功劳”或“苦劳”,就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为所欲为的封建特权思想;那种以为法律是只管老百姓和“小人物”的,至于“大干部”、“大人物”遵守不遵守法律无关紧要的思想;那种认为共产党员只要遵守党纪就行,对于法律似乎马虎一点也不要紧的思想。
彭真主持起草的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他反复强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
1979年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但对于制定了的法律有没有用,能不能执行的问题,许多同志对此存有疑虑和担心。彭真在许多讲话中,有针对性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提出,“首要的一条是要把法律交给全体人民掌握。”我们的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一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大的物质力量。人民群众运用这个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斗争,就可以有力地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链接: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贡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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