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每一不论是大分类或小分类,均应做整体陈列;
B. 替代性商品应陈列在一起;
C. 数量庞大、体积笨重,以毛利较低的商品应配置陈列在货架的下层;
D. 商品陈列不可超过1.6公尽高;
E. 把商品陈列在顾客所期望的区域;
F. 商品必须列在顾客能全得到的地方;
G. 商品陈列必须善加规划,同时保持稳定,也就是说,我们不常改变它的陈列方式及陈列高度(端架、促俏区除外);
H. 商品应尽可能做大量陈列,以建立是低价的形象;
I. 号码应和存的特别号相同,以便利顾客提货。例如:电器、办公用具、运动器材等;
J. 每单产品的展示面,最少应有20公分宽;
K. 具有高利润的商品必须配置陈列在与顾客视线同等高度的货架上(约120公分的黄金线);
L. 以功能分类来陈列商品而非以厂商来区分陈列商品(例如:以低脂鲜奶、果汁鲜来分开陈列,而非将“三元”牌的产品全都集中陈列);
M. 以垂直陈列替代横式陈列(垂直的定义是以区或整块为单位,而少量的商品必须集合成区或块状再做垂直列)。
卖场运营管理之陈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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