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面临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应对这一挑战的出路就是节能和发展清洁能源。国际经验表明,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适当的激励政策,而一定规模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基金是重要和有效的工具。
虽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但后来由于受到税收、金融等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节能经济激励政策日益弱化,原有的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已基本失效。而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推进面临投资、技术风险、信息等诸多市场障碍。
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的电力体制环境下,作为电力市场主要行为方的电力公司缺乏节能投资积极性。节能项目的实施会减少电力消费,同时造成电价下调的压力,而电力公司的收入和利润直接地与电力销售量和电力价格挂钩,因此电力公司显然不愿意这么做。在现有规模的节能基金的情况下,电力公司对节能的投资显然不会有积极性。
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本身就处于不利的地位。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除了小水电之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都要高于传统化石能源,而且可再生能源发电受到天气、气候因素影响明显,其不稳定的特性会增加电网的成本。因此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很难说是主动的,如果没有适当的经济激励政策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很难得到大的发展。目前在一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势头良好,但是问题还很多,足够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基金,可以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地发展可再生能源。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设立了若干专项资金、基金,如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还有地方政府拨款或贷款型的节能专项资金。从实施效果来看,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国家一级,缺少足够数量的用于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基金,这与目前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需要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符合;在地方政府一级,由于目前的政绩考核仍以经济发展为主,用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资金有限,而且来源不稳定;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方面都有待规范,缺少透明度和灵活性,监督力度较弱。
归纳一下国际上的实施情况,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资金融资渠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电力附加费,即在零售电量上额外征收附加费用于支持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二是排污费或污染税,即向发电厂或电力公司征收排污费(税),拿出其中一部分作为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基金;三是利用一部分的一般性税收收入作为基金。
国际经验表明,电力附加费征收是业界公认的比较合理的基金筹资方式,而且在最近10年中,使用这种筹资方式的国家越来越多,除了欧洲的丹麦、德国、英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挪威等国家,美国的一些州和巴西都采用这种筹资方式。排污费或污染税征收方式的优点和缺点都比较明显,设立排污费(税),可以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但是新增税收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应,而且其对能耗密集型产业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设立排污费(税)的实施阻力较大,目前除英国外,国际上还没有发现其他国家有过这种尝试。
一般性税收收入实质上是财政拨款,因此其主要优点是不会显著增加公众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利益,因此这种方式比较容易被接受。早期建立基金的国家多采用一般性税收收入方式,例如丹麦、瑞典、英国、日本等国家。但是这一方式也有较大的缺点,主要是容易受国家经济状况的好坏和政府财政预算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如上述两种筹集方式。因此近年来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越来越少。
从各国实施情况看,基金筹资的规模差异很大。总体来看,各个国家的基金规模占零售电量收入的1%~4%。目前的情况表明,基金筹资的规模主要取决于所支持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而且没有哪个国家的基金规模可以完全满足本国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潜力。此外,影响基金规模大小的因素还有国家在政治和社会上的可接受程度、市场对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具有的作用、电价的提高或减少趋势以及基金设计方案。
我国的基金管理机构可能也需要更为多元化。数据说明,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管理机构模式主要有三种:政府职能机构、电力公司、独立的非政府机构。以美国为例,2004年美国共有15个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金,其中10个由政府职能机构管理,3个由电力公司管理,2个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管理;共有22个支持节能的基金,其中11个由政府职能机构管理,7个由电力公司管理,4个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管理。
国际经验表明,三种基金管理机构模式各有优缺点。政府职能机构的管理虽然有利于保障基金使用的公平性,但其官僚体制和缺乏灵活性可能会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率。电力公司管理节能项目的能力比较强,但缺乏管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经验,而且节能是与电力公司的利益相冲突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将难以保障基金使用的公平性。至于独立的非政府机构管理模式,其在机构的业务和职能方面与基金管理有较好的一致性,同时具备高质量和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以保障基金配置和使用的公平性,不过机构要想获得此项业务,需要向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表明良好的信誉度和基金管理绩效,以此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至于选择哪一种管理机构模式,主要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目前国际上没有定论。
我国的节能潜力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很难自行实现,需要政府政策的干预和引导。虽然近年来政府建立了一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基金,但无论是数量还是总量都远远不够,这已经成为推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障碍。面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基金机制、扶持政策和实践经验,分析我国基金机制、现状和存在问题。现阶段节能减排任务艰巨,迫切需要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基金发展扩大,而电价支持、国家财政补贴以及项目融资是其中的关键决定因素。
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基金需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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