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10日发布数据,10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环比上涨0.2%, 可见,房企大多还是对调控无动于衷,有的甚至还制造舆论称限购令不会长久同时暄染房价大涨预期,这是在逼迫“限价令”的出台,房企不要太乐观了,“限价令”已在酝酿,出台的快慢完全取决于房企如何回应最新的调控政策。
价格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房价 有关部委酝酿行政干预楼市
绝非空穴来风,有报道称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将可以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
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当房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
其实,国家有关价格部门如发改委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并不为奇。因为按照现行《价格法》,价格部门采取上述措施完全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价格法》规定有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有三项分别为: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不少分析人士据此认为,结合现实情况,普通商品房价格回归到房改之前的“政府定价”有其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价格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有所尝试。在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如今,房价回落已经成为近期调控政策剑指的明确目标。想想看,不达此目标就意味着,调控彻底失败,这个责任谁都负不起!进入11月,调控政策的出台仍然没有歇止的意思,国家将不断出台政策达到抑制房价的预期目的。尽管从长效来看,保障“居者有其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房价虚高、公民大面积买不起房的背后,最终凸显出的是政府职能的缺位;从市场角度观察,一方面要求行政不得过度介入具体的市场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为市场自由竞争提供规制治理。因此,对于“脱缰”的中国楼市而言,政府调控首先应从市场的规范化层面审视行政职能,而不是以限定市场交易的替代性方式进行干预。重点应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和规范供给,以严格的执法约束楼市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交易,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提供市场化的法治环境。 但是,由于房企对调控的蔑视,房价仍不见有大的松动,这就逼迫调控要快刀斩乱麻以安民心,树立国家政府威信和公信力,这样看来近期出台什么手段,大家都没必要奇怪而说三道四了。
另外,酝酿取消商品房预售制也已提到议事日程了。
弊端:开发商将风险转到买家
据悉,商品房预售制最初的宗旨是解决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主要依据1994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同年,建设部根据这一立法发布第40号令,在全国开始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01年及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从本质上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执行中的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购房纠纷、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随之引发的金融风险。 从商品交易方式上看,房屋未建成就销售,这为部分开发商虚假宣传、弄虚作假创造了条件。而购房人对房屋本身的质量、特点缺少足够了解,即使交房时有问题,多数也只能被迫接受。从预售到房屋建成交房,一般要两年左右,这期间如果由于开发商因挪用扩张而使资金出现问题,楼盘就可能“烂尾”,但贷款买房的购房人却要继续还银行的月供,开发商的风险转移给了购房人。
短期:预售款专款专用需监管
预售款专款专用从短期来看值得推荐,但它需要一个长期的、公正的、权威的监管机构,一旦监管出现松懈,预售制的弊端将又会暴露出来。
不远的将来:取消预售制
随着商品房预售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消费者的权益也越来越受到侵害。该制度是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房地产市场发展成熟之后,商品房预售制度应逐渐取消。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可能只许销售现楼。占约25%的开发资金将不复存在,如果有关部门监管到位完全避免转嫁到房价的情况发生,因为只要不疯狂扩张没有那25%也足以把手中项目做好,如果想快速发展房价降价放量回钱就是唯一的选泽。
住建部也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已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住建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议案提出的商品房制度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些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作了规定,有些拟在相关法律或条例中予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