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害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业主张某家住二楼,因担心安全问题想在窗户外按防盗窗,物业公司以影响旁观为由拒绝其按装,不料一日夜晚一歹徒翻窗入室抢劫将张某杀害。凶手被抓获后张某继承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凶手无力支付赔偿。张某家人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当事人已起诉凶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判决,再起诉物业公司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是指前后二个诉讼是同一诉讼理由和同一诉讼请求。当事人起诉凶手理由是侵权,要求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物业公司是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保障安全的物业服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起诉的理由是违约,要求的是承担违约责任。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不同,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物业公司与凶手不是同一人也,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规定可见,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可分别向单位和侵权人提出不同的赔偿。当事人可分别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向不同的被告主张权利。物业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凶手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相同也不冲突,可以同时适用。物业公司在管理中有过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