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香港证监会拟于十月份开始,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建议扩大现行有关分析员利益冲突规定的适用范围,要求首次公开招股(IPO)的研究报告须与上市证券研究报告一样要符合相关规定。
目前,香港股票市场的券商分析人员只在拟备已上市证券的研究报告时,才须遵守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此次欲将新股IPO的研究报告同等对待,表明我国香港市场对分析人员研究报告的监管进一步深化。
券商分析师是资本市场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境内券商研究机构的不断发展,导致券商分析师日益受到关注,近几年每年都要举行的“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就是最好的例证。
但不容置疑的是,券商分析师行业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来,如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为了争取更好的业内排名或获得行业“最佳分析师”的称号,曾经爆出某些分析师不忙研究忙买票的丑闻;为了避免得罪上市公司,券商分析师唱赞歌的多,唱衰的少;为了迎合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分析师与机构投资者“配合”的多,唱反调的少。
其实,券商分析师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是表现在其发布的研究报告上。由于利益上的因素,券商分析师的服务对象不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而是手握重金的机构投资者。而且,也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最终决定券商分析师在行业中的地位。这样的事实也就决定了,券商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往往会受制于机构投资者。更何况,像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分仓收入是券商的重要收入来源。
另一方面,新股发行过程中,相关券商发布的《价值投资分析报告》,成为询价机构报价时重要的参考因素。除了像农行等大型企业上市,其报价受市场的制约,“市场化”程度较高之外,一般的中小企业发行新股,相关券商的研究报告会起到比较大的左右作用,某些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由于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与相关券商承销收入紧密挂钩,其发布的《价值投资分析报告》明显存在有利于发行人上的冲动。其实,这也是为什么去年IPO新政实施之后,新股发行价格越来越高的缘由之一。
券商分析师发布的研究报告,不能失去独立性原则与客观公正性,更不能为了个人与券商自身的利益,而迎合机构投资者或者夸大其词。事实上,这样的研究报告也不具有真正的意义,仅仅只是市场上另一种形式的“黑嘴”而已。不幸的是,类似的情形却在市场中时常发生。
笔者以为,香港证监会规范分析人员发布研究报告的做法,值得内地市场借鉴。对于券商分析师研究报告的监管,同样不可被忽视。一旦发现个中存在扭曲事实,美化上市公司的行为,对其进行严惩才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