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关系极大。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主宰社会命运的重要机制之一。20世纪社会主义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把法治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才能够踏上现代化腾飞之路。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使社会主义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在新世纪的再度辉煌。
一.法治的变迁与人类社会的转型:社会文明进程中的法治
人类社会正经历着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重大变迁和转型。社会主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经历着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和变迁,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定,标志着中国开始了向宪政时代的迈进。法治之所以被确定为整个社会发展的依托,是因为法治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法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在社会革命和变革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法治铺设了现代化的轨迹。
第一,法治在人类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作用。所谓法治,主要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各项活动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依法而治的精神进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保证公民有效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从亚里斯多德开始,一直到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贯穿于整个历史过程。从中世纪到近现代资本主义的确立与发展,从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到君主专制的确立,再到法律至上地位的确立,其实是一个国家权力不断演进变更的革命。而这种革命何以能孕育出强大的资本主义兴起的力量?何以能酝酿出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原因就在于在中世纪的落后愚昧中仍然充斥着法治的因素,有一道“虽细微却涓涓不息的法律知识细流,一直在中世纪最黑暗的那几百年里流动着”,使这样一个充斥着宗教色彩的时代孕育出资本主义的法治精神。正是在法治的协助下,法权战胜王权,使资产阶级最终战胜封建主义,确立了在历史舞台上的统治地位。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伴随着资产阶级地位的不断上升而日益得到发挥,这对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各国革命和社会制度的形成确立过程中,法治的作用更具有根本性。几乎每一种政治制度的建立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完成的,即使是独裁专制也借助法律来实现。不论是为君主行使国家权力还是为君主的挑战者诉诸武力作辩护,法治都曾起过中心作用。法治或者说法治意识已成为控制一般人的日常生活以及官方向他们施加暴力的通俗理由。社会变革的要求,都是作为法治意识表达出来的。法治对社会革命的推动并不表现为直接的推动,而是一种在巩固革命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对实现革命最终目的的推动。没有法治对革命成果的不断认可和巩固,任何一种类型的革命都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也难以取得革命的彻底性。所以,尽管法治在各国革命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有所不同,但应当承认的是,法治在社会革命的进程中确实发挥了推动革命不断向前发展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也在诞生后随即开始了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十月革命后的俄国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初步构建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然而制定了法律并不意味着就具有了法治的精神,更不意味着法律的实现。由于没有依法而治的精神,社会上存在的依然是人治的统治,可以说长期以来苏联法治的不完善是导致其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综观社会主义的历史可以看出正是法治的缺乏造成了社会主义的畸形发展,使整个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付出了沉重代价。
第二,法治标示着人类现代化进程的轨迹。法治发展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文明进程的指示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乃是社会生活本身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法治以其特有的形式标示着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法律以其独有的形式见证了经济发展的轨迹。法治的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兴起同步的。法律的革命性变化是从中世纪的欧洲开始的,推动这一革命性变化的原因不是别的,恰恰是经济的因素,“是贸易大扩展,从而需要有更广泛的法律体系”。商品贸易不仅仅从量上扩展了对法律的需求,也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质的要求。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产生了契约的法的形式。契约关系带给法律以新的质,即:契约关系反映了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契约精神渗入法律体系,是法制导向法治的关键环节。由于契约的精神靠市场来孕育,因此,市场的发育状况决定了契约精神的生长状况,并由此而提供了向法治社会演进的基础。最初的资产阶级(商人)在封建法律体系内寻求平衡,寻求贸易的正当地位;将各种要求及所赢得的胜利,都以特许状或条约的形式体现出来,实际上为资产阶级在封建法律秩序中创造了一种地位。
而近代合理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还需要一种可靠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只有被用来作为经济活动的结构,才能保证资本主义的合理发展。“资本主义的企业没有法律的保障就不能存在。”因此商品经济的规律必须转换为有形的法律,这样才能实现人类对自发的经济规律的把握,才能通过法律使主体将主观能动作用于经济活动,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与有序,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法治对现代经济的支撑。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政府干预。经济由自由经济到现代经济的发展,政府由市场的“守夜人”到“拐杖”作用的发展过程,法治是关键性的力量。自19世纪末起,随着社会经济矛盾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日益加强。《州际商业法》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19世纪末美国政府加强对经济干预方面的重要法律。罗斯福“新政”确立了国家干预的合法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通过立法活动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获得法律的支撑。据统计,罗斯福在1933-1944年任总统期间发布行政命令3703件,而同期国会只通过法案4553件。这之后通过立法来保护、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成为通行的惯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在西方国家取得了合法性。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 Samuelson)指出,“现代的人看来已经不再相信: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政府在宪法上的权力被广泛地加以解释,被用来‘维护公共的利益’和‘督察’整个的经济制度……”。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法治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支撑就更为重要。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说明了这一点。各种宏观调控法规的制定,限定了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边界,从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改变过去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操纵,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依据市场的规则实现良性有序发展。
法治推动了宪政民主的确立。民主政治在现代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宪政民主的发展,而这一重要成果的取得正是通过法律,从而发展出更多的法治精神来实现的。几乎法治的每一步变迁都大大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权利。只有法治之下的民主才能得到保障和维持,才能得到持续发展。美国革命正是用一纸文件的统治取代了国王的统治,法律成为了国王。1791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修改,并把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称为“权利法案”,这样就在宪法中加入了人权的内容。美国正是以《独立宣言》、《宪法》(包括《权利法案》)为基础,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并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揭开了西方政治现代化——民主宪政的序幕,开创了一个新时代。英国从《自由大宪章》开始就对王权进行限制,资产阶级通过不断的立法,制定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最终以《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两个重大法令为根据,废除君权神授和专横,确立了国家管理的“法治原则”和公民权利“不可侵犯”原则,使国王受制于议会,确认了议会高于国王,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这一资产阶级政权的基础。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推动了其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
法治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可以说人类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发展。通过历史发展的回顾与比较可以看出,西方社会的发展是一种法治的自然演进、变迁过程,法治的变迁基本上是与社会的发展与转型一致的。而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发展的历史较短,在社会上存在的多为法律,或者说是法令,还未形成法治,也就是说法治还未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这使得法治在社会主义进程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
二.社会制度的跨越与文明的断裂:社会主义历史中的法治
历史已经证明,现实社会主义制度几乎都是跨越的产物。俄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则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跨越整个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实现了卡夫丁峡谷的跨越,避免了资本主义的许多罪恶,实现了社会发展的巨大跨越,促进了社会进步。而这种跨越与发展也隐藏了社会主义发展的隐患,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没有得到重视。它造成了法治进程的中断,造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缺乏,带来了社会发展的危机,使社会主义发展后劲不足。
问题分析之一:政府推动与权力越轨。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形成了政府推动的社会发展模式,政府在社会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发展模式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初期起到了巩固与稳定的社会功能,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起步具有根本意义。但问题在于,恰恰由于政府作用的“显著”效果,隐藏了政府权力扩张和僭越的事实。以政府力量构建起来的构架,也可能因为政府力量而萎缩或缺乏活力;同样,以国家权力推动发展也可能会以另一种方式强化国家的权力,而不是有效地规制政府的权力。从社会主义经典创始人对法治的原则性理解,到社会制度的跨越所造成的法治延续性的中断,再到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对法治认识的偏失,造成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传统的缺失和现实法治的缺乏。这与法律至上的现代社会是极不协调的。这样,政府推动的社会发展模式和社会主义法治事实上的缺乏更易于使行政权力处于突出地位,缺乏有效的制约和限制。而且由于缺乏法治的轨道,法治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往往处于从属地位或者甚至根本不发挥作用,进一步导致了权力的不受限制。权力的失范与越轨更使腐败盛行,也是对法治的最为紧迫的呼唤。
问题分析之二:体制的转轨与调控机制的错位。一般而言,计划经济与人治相联系,市场经济与法治相联系。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到市场的转变,使市场在社会调控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市场作用的提升必然促进法治——一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作用的发挥。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与法治有着天然地联系。它体现着各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运用市场的调控手段也就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地需要法治调控作用的发挥。但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调控向来以计划方式见长,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计划手段的运用水到渠成。这样在体制转轨的情况下,往往是计划手段受到青睐。而且计划经济还以各种隐蔽的形式存在着,使以“人治”为主的计划调控超越了自身所应调节的范围,渗透到了本应由市场调节的领域,造成市场作用的萎缩和法治地位的削弱。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呼唤着法治的调控,日益需要法治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在体制转轨的情况下,计划调控的侵蚀,法治调控作用的有限,使社会调控方式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社会调控机制发生错位。而现代国家都在寻求将计划与市场结合的适当方式,而无论哪一种手段,在社会调控上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法治化。因此,依托法治进行社会调控是实现社会良性发展的必需,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选择。
问题分析之三:民主的跃迁与权利资源的乏继。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民主的跃迁。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类型,是比资本主义类型高得多的民主,一旦付诸实践,就具有巨大的政治吸引力和变革旧事物的力量。在民主与专制的决战中,人民民主最终战胜了专制独裁,从而把人类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推进到一个新纪元。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由于缺乏法治的支撑也存在发展的危机。20世纪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最大缺陷就是法律对民主的支撑太薄弱,不仅普遍缺乏依照法律来享有民主权利的观念,而且也普遍缺乏依照法律来制裁侵害民主权利甚至民主制度的实践。没有法治的支撑,民主就能被轻易地跨越乃至被践踏,使公民的民主权利遭受侵害。而权利的供给是民主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只有在权利发展的基础上民主才能有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而社会主义国家中,“义务本位”的传统使公民权利意识比较淡薄,使社会主义民主由于权利资源的匮乏而缺乏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民主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然要求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利的发展,这又进一步要求以法治为支撑促进权利的发展。所以民主的跃迁与权利资源的乏继之间的矛盾呼唤着法治的推动。
问题分析之四:利益的驱动与利益整合机制的滞后。民主的跃迁和经济的发展是利益多元化的驱动力。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呆滞局面。经济市场化变革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用市场制度肯定了社会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社会利益源泉迅速涌现,并产生了多元利益主体。伴随着利益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公开地追逐利益,各利益主体作出持续不断的努力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种利益多元化的状态下,传统社会以行政为主导的利益整合和协调机制已日益显露其弊端。在利益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只有法治才能对多元主体的利益进行有效整合和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呼唤法治整合机制作用的发挥,这将进一步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是政府主导的社会发展模式,政府在制度的确立与建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正是这一点对整在权利发展的基础上民主才能有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而社会主义国家中,“义务本位”的传统使公民权利意识比较淡薄,使社会主义民主由于权利资源的匮乏而缺乏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民主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然要求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利的发展,这又进一步要求以法治为支撑促进权利的发展。所以民主的跃迁与权利资源的乏继之间的矛盾呼唤着法治的推动。
问题分析之五:利益的驱动与利益整合机制的滞后。民主的跃迁和经济的发展是利益多元化的驱动力。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呆滞局面。经济市场化变革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用市场制度肯定了社会步。法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制度创新。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必须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法”获得了新的生命,成为迈向民主化和市场化的国家寻求转型并进一步发展的一剂灵药。由于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不断的制度创新。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促进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是社会主义在新世纪再度辉煌的制度基础,是实现社会主义伟大复兴的道路选择。
第一,法治经济:社会主义的经济创新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创新,它突破了传统计划经济的束缚,使社会主义实现了经济制度的创新。作为法治社会主导机制的法治首先出现在经济领域,然后逐步在社会各个领域得以推广,法治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比较成熟的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实施体系。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不仅意味着经济体制的转轨,而且标示着国家治理逐步地由计划指令和主要依靠政策向市场调节和主要依靠法治的转变。这是国家治理在经济层面向法治的转变。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全新探索,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渴求,是中国这样正在建设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获得的对依法治国最大的推动力。中国创造的不仅是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而且开掘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丰富和最宝贵的动力资源,没有这样一个动力资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和顺利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市场经济为21世纪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20世纪所没有的良好基础,必将促进以经济为核心的整个社会法治的发展。
第二,法治民主:社会主义的政治创新
现代社会中,民主和法治总是紧密结合、水乳交融、不可剥离的,二者共同组构出政治文明的丰富内容。政治文明的两大核心内容就是民主和法治。不仅法治必然内涵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须上升为法治,即要靠厉行法治来体现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层次发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优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
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内容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只有法治化了的制度和制度化了的民主才不会因人的主观意志的转移而转移,也只有制度化了的民主才能保证民主的真正实现。没有制度的保障再好的民主也只是一句空话。法治不仅搭起了一个民主政府的框架,而且也为基本政治制度提供了一切必须的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历史上至今最为先进的民主类型,更应该通过法治机制来建立。只有在法治化基础上的民主才是更加坚实的和难以侵蚀的,它为享有民主的主体提供了捍卫自己权利的武器,为侵害民主的行为构筑了难以逾越的防线。社会主义民主由大民主到法治民主的转变,是社会主义在政治制度上的一个创新,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的崭新进程。
第三,法治行政:社会主义的治理创新
法治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法治之下,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因此,法治要求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严格地法律限制,要求政府的行为不得违背法治所认可的规则。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要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法治化政府,实现行政权力法治化是关键。
法治的重心是政府守法,而政府法治的核心是法治行政,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意味着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意味着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而且也要对政府活动进行制约。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a government of laws, not of men),因为“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与高度中央集权的全能政府相比,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上展现的一个新的形象,它表明社会主义国家进入了以法治政、以法治权的法治化治理时代。
第四,法治意识:社会主义的观念创新
法治作为文明社会的核心观念,其基本价值指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铲除人治的思想观念。法治之下的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而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从人的现代化与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关系来看,一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发达。只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尚法精神,才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实现。公民意识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社会主义观念的一大创新。
任何巨变的时代,均需要以观念创新作为导引。没有通过法律逐步改革世界的观念成为宗教社会和世俗社会的一种主导观念,就不会有中世纪的教会革命;没有“文艺复兴”,就没有进步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马克思主义及其广泛深入的传播而引起的观念巨变,就没有无产阶级革命;没有改革理论及其深入人心的观念震撼,中国就不可能在短短二十年内创造令世人瞩目的成就。那么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观念,不牢固树立这一观念,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法治意识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只有把法治制度内化为精神力量,才能在社会上培养出依法治理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法律至上的信念,形成尚法的良好氛围,使依法而治成为社会现实。
依法治国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对社会主义发展史进行经验总结的结果,也是对世界历史的发展重新认识的结果。它是20世纪末社会主义的重大举措,把法治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标志着社会主义要开始一个崭新的政治进程和社会进程。不仅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一个重大贡献。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开启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崭新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