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昨日信孚要闻里有这条新闻,总部设在巴黎的“无国界记者”发表2010年全球新闻自由度排名, 178个国家中,中国第171。且不说这个排名是真是假,但确实也反映了中国人所获悉的信息是极其有限的,可能还没有西方国家的万分之一。而在有限的信息里,相当部分是错误信息,也就是谎言。在这样的环境下,导致中国人缺乏基本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媒体使用的也基本都是新华社发布的通用稿,千篇一律,获悉信息渠道的狭窄以及信息的不确切,让中国人在当今社会只能被领导被压榨而无任何权利意识,没有扎实的知识结构和坚定的信仰,变成人云亦云的行尸走肉。可谓:一天天烂下去,却没有一天天好起来。中国在进步还是在退步?温总理常说让中国人活得有尊严,但现在连知道真相的权利都没有,谈何尊严呢?从朝韩国民的权利比较中,兴许能引起大家的一些思考。
韩朝国民权利义务权衡比较
孔祥新
国民的幸福指数如何,可直接从该国宪法所法定的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读出。权衡比较韩国和朝鲜宪法中关于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可推定韩朝两国人民的基本生存状况。不必实地到两国亲自考查,何况我辈是出不起国一族,更不必看那自相矛盾的新闻。
鱼找鱼,虾找虾,乌龟找王八。建议民主人士去韩国,爱国精英移民朝鲜。
2010-10-21于帐庐庵书斋
附:《大韩民国宪法》第二章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所有国民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担负确认、保障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基本人权的义务。
第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国民均不因性别、宗教、社会地位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所有领域受到差别。
②不予认可社会特殊阶级制度,并不得以任何形态创设。
③勋章等荣誉称号仅对收到此称号的当事人有效,并无任何相应特权。
第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身体自由。未经法律许可,所有国民都不受逮捕、拘束、没收、搜查或审讯;未经法律和合法程序,不受处罚、保安处分或强制劳役。
②所有国民不受刑讯,不得被强迫做出刑事上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③逮捕、拘束、没收或搜查时,应按合法程序,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提示法官发给的令状。但,现行犯和犯有相当于三年以上长期徒刑的犯罪并在逃或有毁灭证据忧虑的,可在事后申请令状。
④所有国民均有受到逮捕或拘束时立即得到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但,刑事被告人不能自行选任辩护人时,按法律规定,由国家提供辩护人。 ;;
⑤所有国民在未被告知逮捕或拘束理由并被告知享有取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的情况下,不受逮捕或拘束。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⑥所有国民在受到逮捕或拘束时,享有向法院申请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⑦被告人的自首被认为是因刑讯、暴行、胁迫、拘束的不当长期化或欺瞒及其他方法导致而不是本意陈述的;或在正式审判中,被告人的自首为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将其作为有罪证据或以此为由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①所有国民均不因按行为时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追诉,并不因同一犯罪而受到重复处罚。
②所有国民均不因溯及立法而被限制参政权或被剥夺财产权。
③所有国民均不因亲属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待遇。
第十四条
所有国民享有居住、迁移的自由。
第十五条
所有国民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十六条
所有国民的住处自由均不受到侵害。对住处进行没收或搜查时,要提示按检察官的申请由法官发给的令状。
第十七条
所有国民的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所有国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所有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宗教自由。
②国教不被认可,宗教和政治相分离。
第二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
②不允许对言论、出版的许可或审查及对集会•结社的许可。
③通信、广播的设施基准和为保障新闻的机能而所需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④言论、出版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社会伦理。言论、出版侵犯他人的名誉或权利的,被害者可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学问和艺术自由。
②著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法律来保护。
第二十三条
①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其内容及限度以法律来规定。
②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合公共福利。
③根据公共需要的财产权征用、使用或限制及补偿以法律来规定,应支付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公务担任权。
第二十六条
①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享有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求的权利。
②对于申请,国家有审查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得到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权利。
②不是军人或军务员的国民,在大韩民国领域内,除关于军事机密、哨兵、提供有毒饮食物、俘虏、军用品的罪中法律规定的情况及宣布非常戒严的情况外,不受军事法院的裁判。
③所有国民享有得到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得到公开裁判的权利。
④刑事被告人至有罪判决确定之前,被推定为无罪。 ; ;
⑤刑事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在该事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陈述。
第二十八条
刑事嫌疑人或作为刑事被告人曾被拘禁者得到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的,可按法律规定向国家要求正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①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正当补偿。此时,并不免除公务员本身的责任。
②军人、军务员、警察公务员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因战争、训练等同履行职务相关的活动而受到损害时,除法律规定的补偿外,不得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要求因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赔偿。
第三十条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
第三十一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按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②所有国民对其所保护的子女负有至少使其受到初等及法律规定教育的义务。
③义务教育为无偿。
④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政治中立性及大学的自律性根据法律规定收到保障。 ;
⑤国家要振兴终身教育。
⑥包括学校教育及终身教育的教育制度及其运营、有关教育财政及教师地位的基本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二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应运用社会、经济方法,为保障劳动者雇佣的增加和适当工资而努力,并要按法律规定施行最低工资制。
②所有国民负有劳动的义务。国家将劳动义务的内容及条件按民主主义原则用法律来规定。
③劳动条件的标准,在保障人尊严的前提下用法律来规定。
④女性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就雇佣、工资及劳动条件方面不受不当差别。 ; ;
⑤青少年的劳动收到特殊保护。
⑥国家有功者、残废军警及战死军警的遗属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取得劳动机会。
第三十三条
①劳动者为了劳动条件的提高,享有自主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②身为公务员的劳动者,限于法律规定者享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团体行动权。
③从事法律规定的主要防卫产业的劳动者的团体行动权,可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或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享受人类生活的权利。
②国家负有为加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而努力的义务。
③国家应为提高女性的福利和权益而努力。
④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 ;
⑤身体残疾人和因疾病、老龄及其他事由而无生活能力的国民,按法律规定收到国家的保护。
⑥国家要为预防灾害并从该危险中保护国民而努力。
第三十五条
①所有国民享有生活在舒适环境中的权利,国家和国民要为环境保护而努力。
②关于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来规定。
③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政策等,为国民能过上舒适的居住生活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①婚姻和家庭生活应以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为基础成立并维持,国家对此保障。
②国家应为保护母性而努力。
③所有国民就保健收到国家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①国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不因没有列举在宪法而被轻视。
②国民的所有自由和权利,在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或为公共福利所需时可以法律来限制,但限制时也不得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所有国民负有按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①所有国民按法律规定负有国防的义务。
②无论谁都不因履行兵役义务而受到不利待遇。
《朝鲜宪法》:
第 五 章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第六十二条 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其条件依照国籍法规定。公民无论居住何地,都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第六十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第六十四条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第六十五条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第六十六条 17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十七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国家提供民主政党、社会团休自由活动的条件。第六十八条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权利以允许建设宗教建筑、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第六十九条公民可以请愿和提出申诉、控告。国家对请愿、申诉和控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进行审理。
第七十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
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
第七十一条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工作时间制度、公休日制度、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和用国家费用进行静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来保证。
第七十二条公民有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因年老、疾病或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免费医疗制度、不断增加的医院和疗养所等医疗设施、国家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
第七十三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国家的人民性教育政策来保证。
第七十四条 公民有从事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发明家和合理化建议者予以关怀。
著作权、发明权和专利权受法律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公民有居住、旅行的自由。
第七十六条 革命老战士、革命烈士和爱国烈士的家属、人民军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七十七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乎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缩短多子女母亲的工作时间,妇产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网及其不断扩充以及其他各种措施,特别保护母亲和儿童。
国家为妇女创造参加工作的一切条件。
第七十八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于社会的基层生活单位 家庭的巩固 予以深切的关注。
第七十九条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
不通过法律程序,不得扣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住房。
第八十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因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争取科学文化自由的斗争而被迫逃亡到我国的外国人,给予保护。
第八十一条 公民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的政治思想上的统一与团结。
公民必须珍视组织和集体,高度发扬为社会和人民忘我工作的作风。
第八十二条 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生活规范,维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誉和尊严。
第八十三条 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荣誉。
公民必须自觉地诚实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
第八十四条 公民必须爱护国家财产和合作社财产,同一切贪污、浪费现象作斗争,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好国家经济生活。
国家和合作社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八十五条 公民要始终提高革命警惕,为国家的安全忘我斗争。
第八十六条 保卫祖国是公民最神圣的义务和最大光荣。
公民必须保卫祖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转载自凤凰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