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在天河法援处值班时,一个男子手持劳动仲裁委制作的调解书,前来咨询。诉说,公司不按照履行期限付钱。还说,公司行政人员要他先在收据上签字,财务才能批款。我看了调解书,是件工伤待遇纠纷,他被鉴定为九级,经调解后,公司在2010年10月1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75000元。我当时告之两点:其一,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其二,先收钱后出收据,以防中了别人的圈套。
他走后,我和法援处的工作人员在讨论,很多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在调解中,诉求被大打折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公司却不履行调解协议,最后还得申请强制执行。我曾代表过公司,也代表过员工,参与仲裁活动,我的当事人也曾不按时履行调解书,或者不能及时收到款。
劳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是在仲裁员主持下的博弈。绝大部分劳动仲裁案件,都是公司不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保障员工应有的权益,员工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才启动仲裁程序。当然劳动仲裁申诉书中的申诉请求数额,也都会高于实际应得的数额。虽然公司理亏,但是公司有专门人员处理纠纷,并且公司从时间上耗得起。
在这场博弈中,感情因素占了很大分量,目前阶段,很多员工是为了挣一口气,才打官司的,认为公司欺人太盛,譬如昨天,一名劳动者咨询,说其并不是一定要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赔钱,或者敲诈一笔,只要公司能够赔两个月工资,她都不会再申请仲裁,而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赔偿三个半月的工资数额。而公司老板呢?其本人既不愿出钱,也不远深陷诉讼中,所以他对员工告公司很反感,一旦进入仲裁程序,他总想让劳动者折腾的更久些,以达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另外就是时间的漫长与执行效果的不理想,这也对双方有很大的影响,公司往往使用这两种牌,与劳动者讨价还价。
除非是劳动者意志坚强与执著,很多劳动者都选择了降低数额换取时间。不幸的事,目前劳动仲裁阶段的调解,调解的结果打的折扣太大了,造成案结事未了。公司见法律规定可以认为地变通,就更不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不愿意履行调解书也就可以理解了,而且不少公司借调解压低赔偿数额后,在执行上拖延时间。劳动者被压低数额后,心里自然不服气,一旦碰到不能按时拿到钱,更是对仲裁委不满。
从履行能力上看,对于调解结果,绝大部分公司都能完全支付的,关键是愿不愿意支付。究其原因,我发现调解书中鲜有违约条款,譬如加上一条“被申诉人逾期支付,按照300元/天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滞纳金”,公司老板是做生意的,不管是否情愿,赔本的生意是不做的,一旦他拖延履行的收益远远小于代价时,他自己督促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另外,可以采取财产保全,一旦保全财产,只能等到劳动者拿到钱以后才能解封,而公司出于解封的缘由,也会积极履行调解书。
现在政府法援处对外来农民工及经济苦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劳动者与公司在仲裁阶段调解过程中博弈时的力量对比,能够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化解劳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