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2月1日,朝鲜停战双方正式举行第四项议程的讨论,即关于战俘的安排问题。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战俘遣返问题的争论最为激烈,花费的时间最长。这是由于“联合国军”方违犯《日内瓦战俘公约》和国际惯例造成的。
谈判开始,朝中方就明确提出了遣俘的原则:停战协定签字后,双方收留的所有战俘应全部迅速释放与遣返。这是符合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和国际惯例的,符合世界公认的人道主义精神的。“联合国军”方对朝中方提出的遣俘原则不表示态度,反而提出首先交换战俘资料,否则拒绝讨论第四项议程。从表面上看,谈判双方争论的只是先后程序问题,事实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于是双方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斗争。
斗争的第一个回合是交换战俘名单。12月18日,双方开始交换全部战俘材料。“联合国军”方交给朝中方被俘人员的名单,只有用英文拼写的姓名和自编的战俘号码,根本无法核对。朝中方交给对方的战俘名单,则分别按国籍、姓名、军号、部队番号、级别、所在战俘营地点,造册交给对方,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朝中方对对方交来的战俘名单经过仔细查对,发现比对方所称战俘总数和对方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转交的战俘名单少了不少人。朝中方质问对方,这些战俘哪里去了,为什么不列入移交名单。对方无言以对,默不作声,狼狈不堪。与此同时,“联合国军”方以战场上“失踪”人数为依据提出质问,说提供的名单只占美军失踪人数的27%,其他人哪里去了?还提出1056人美军战俘名字被朝中方电台和报刊提到过,为什么名单上没有?朝中方回答说,在任何战争中,失踪数字与被俘数字之间没有任何固定关系。你方没有任何权力以失踪数字为依据,向我方提出一定战俘数的要求。对于对方查询的1000多人名单下落,已作了书面答复。
斗争的第二个回合是全部遣返,还是“自愿遣返”。关于战俘安排原则,日内瓦战俘公约第118条规定:“战争结束,战俘应该毫不迟延地释放并遣返”。而“联合国军”方于1952年1月2日提出“六点方案”,建议“一对一交换”、“自愿遣返”、“将战俘假释而不予遣返”等项原则。这些原则公然违犯日内瓦战俘公约,实质上是强迫扣留朝中方战俘。这是朝中方绝对不能接受的,也遭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为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长时间的争论和斗争,直至10月8日谈判中断仍末有结果。
1953年4月26日,谈判双方代表团大会复会,继续进行战俘遣返问题的争论与斗争。5月7日,朝中方提出了解决战俘问题的新方案,对方经过讨价还价表示可以接受。6月8日,双方就第四项议程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是:停战协定生效60天内,双方直接遣返坚决要求遣返的战俘,其余战俘统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看管,战俘所属国在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接管10日内,派人向战俘进行解释。90天后尚未行使被遣返权利的战俘,交由政治会议在30天内解决。凡在中立国看管后120天尚未行使被遣返权力,又未经政治会议作出处理的战俘,使之成为平民。至此,历时一年半之久的战俘遣返谈判划上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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