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策的下发:不要让纳税人感到“无厘头”


又到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企业涉税岗位现在最头疼的问题就是,税务政策的多样性。其实,按照我的理解,只要把以下三个问题搞清楚,税务政策的理解就不难把握了:

◆在税收政策面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地位是否平等?其实这个答案我认为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双方之间是平等的。

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体系都是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同时来考虑和确定的,税务机关只是一个执法部门,所以它与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当企业出现税务政策问题时,应该向谁求证?我的理解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再结合专业人士的建议,在一个好的团队里共同去理解、判断、执行

若选择向所谓几个比较权威的机构、人员来咨询,一是12366。曾有过纳税人就税收业务问题向12366进行请教,并按其答复进行业务处理,结果被当地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并补税罚款。于是纳税人将12366告上了法庭,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纳税人败诉。二是向税管员请教。对此,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曾公开表示:“企业就纳税疑难事项直接咨询税收管理员,这些咨询建议仅仅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情况而提出的参考意见,税务机关的答复只能供纳税人参考。该咨询行为是不发生法律后果的,不能替代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系统检查得出的结论,纳税咨询的建议也不能同等于税务检查的结论。”

◆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把握和运用税务政策和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就不同性质文件的适用问题做出如下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界定了税务管理性、程序性、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应正确把握税收管理性、程序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关系,考虑到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税务机关不应把其内部掌握标准、尺度当作政策性文件来要求纳税人执行。

目前某些地区的税务政策环境,让纳税人感到不是很尽如人意,举例说明:

某地税务局网站披露,当该市某基层税务机关召集部分纳税大户进行座谈并赠送《中国税务报》时,纳税人问:你送这份报纸既使我们看了,知道国家的税收政策,不还是听你们的吗?该税官答:是呀,我们是按照市局的文件来执行,市局不转发的我们也不执行。由此可见,税务政策文件在税务系统内部要经过很长时间的“漫游”,最后被改写成“地方文件”后,才能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传到纳税人耳中,当那时他们再做账目处理,恐怕就来不及了。

我曾与某市主管业务的税务局长交谈,他发牢骚说:“虽然我现在是市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其实我干的是科(所)长的活。我现在跟税管员、稽查员讲解税务政策的来拢去脉时,得到的回应是,领导,我们不需要了解这么复杂的东西,你只要给我一把手枪,我直接扣动扳机,开枪收税就行了,至于这个枪是用什么材料做的,它是如何按照空气动力学的原理进行设计的,我们不想知道。” 于是乎,在一些地方税务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了见着餐费票就认定为招待费,却不去核实为什么吃饭等现象。

某地税务部门曾对手机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过“权威”解释,那就是:“当该手机计入公司的资产账户时,其通讯费用可以计入公司成本;若手机落户是在个人名下,由于无法对其所打的电话费用进行监管,所以其通讯费用不能计入公司费用进行报销”。那么我的问题是,难道计入公司资产项下的手机打私人电话就可以计入公司费用吗?当然不能。出现上述政策解读误区的根本原因是,部分税务机关在税务政策理解时,只关注表面而忽略了其业务属性和实质,类似这样的税务规定和解读在国内的税务机关决不是个别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出身论”,若出身是地主或富农,即使你干得的再好,你这辈子也没有前途;若出身是贫农,那就是根深苗正,发展的空间就很大。

综上所述,我希望税务部门在下达相关政策文件时,不要因为税收增长的压力,而随意改变税收政策文件本身的属性,以及其内在的可持续性、系统性、连贯性,更不要出现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纳税人之间,下达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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