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办问题的解决之道——推进各省市驻外机构立法


 

       驻京机构是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由于历史和社会舆论等因素,这个行业始终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为了真实、客观展现驻京机构,我们办驻京资讯和邸讯网的目的是希望更好地推动各省市驻外机构的工作,使驻外机构在新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争取驻外机构立法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通过两会人大政协提案为驻外机构立法,在法律上固定驻外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永远摆脱驻京机构的尴尬局面。我们发出真诚的邀请和倡议,2010年两会我们动员相关人大政协代表为驻外机构行业立法提案,共同为这个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迅速发展的新时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稳步开展,全国各省市驻外机构,尤其是驻京机构。由于特殊的体制环境、固有的思维定势和巨大的社会舆论,相对其他行业,法律建设仍然滞后,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驻外机构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很大差距。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事业全面发展,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驻外机构,必须加快推进全国各省市区驻外机构行业立法。正值2010年两会到来之际,《驻京资讯》发出呼吁希望各地驻外机构,尤其是通过人大政协委员提案为推进驻外机构行业立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加快推进立法是发挥各省市区驻外机构职能作用,降低行政成本的迫切要求
      现代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组织。客观地讲,任何组织的活动都是投入与产出不断循环的过程。据报道,驻外机构的成本一直高居不下,也同时成为社会舆论的根源。甚至有人认为,我国的行政成本不但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而且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5%。驻外机构行政成本长期偏高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
      由于驻外机构工作在政府自身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必要成本与连带成本之间的关系,既要减少直接和必要成本的支出,也要降低间接和连带成本的费用。因此,充分发挥驻外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呼唤驻外机构立法。
      二、加快推进立法是强化驻外机构自身建设,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现实需要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驻外机构在舆论的浪潮中,开始慢慢地转型,拓宽民本思路,扩大服务范围。我国政府正处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群众、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也要求政府在注重外向建设、提供更好公共服务同时,更重视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和管理。使政府行为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
      努力提高政府驻外机构运行效率和质量,用最小的投入产出最大的行政管理效益,是各驻外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美国的k街也是典型的驻京办,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已经正常规范的发展。我们认为,推进驻外机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认真借鉴国外经验,总结历史规律,吸收我国历次驻京办改革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驻外机构的发展趋势和历史地位,重视强化政府自身建设,重视降低行政成本,更加重视加快驻外机构法律化。
      三、加快推进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方式变革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在舆论的漩涡中,一直徘徊在被撤销的边缘,从历史和现实来看,这都是行不通,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一个存在上千年的行业自然有存在的理由,汉代时期叫“留邸”、隋唐时期叫“进奏院”、明清时期叫“会馆”、现在叫“驻京办”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性质,只是名字不同罢了。一般现在简称为“邸”,曾经也出现过“邸报”,是驻京机构专门收集抄写信息的一种方式。驻京机构源远流长,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市场化又决定了驻外机构必须有法治体系、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不会任由政府一张命令撤销,如果真的出台了政策,驻外机构还会“变着法”的存在,要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市场本质上是契约经济、竞争经济和自由经济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有效运行。法治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从以往的“人治”模式向“法治”模式转变,从“命令——服从”式的“管理”向“协商——契约”式的“服务”转变。作为驻外机构立法工作,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平竞争、针对驻外机构市场化的新情况,用企业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用市场机制和法治手段解决资产、经费财务、公务接待、政府采购等管理问题,使政府花钱更少、工作更好、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四、加快推进立法是改变驻外机构工作法制建设现状,实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服务的必由之路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依据法律开展工作,才知道什么是红线,什么是权限。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驻外机构虽然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公务用车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以及公务接待改革等方面的制度办法,为保证驻外机构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改善干部职工办公和生活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思想认识、管理体制、行为习惯、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制度办法既不够完善,也不够完整。不仅存在法制建设的空白,更主要的是层级低、权威性不够、执行力不强。何况当前我国各地驻外机构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从立法层次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省市驻外机构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规范性(或法规性)文件和内部制度办法,没有部门规章,没有行政法规,更没有法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驻外机构管理部门所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制度办法,由于法律位阶低,适用范围窄,缺乏强制力和行政执法手段,导致权威性不够,管理效力低,执行效果差。比如国管局驻京办管理司、北京市发改委的职能、机构、编制,由于缺乏法律保障,经常被领导和地方政府官员意志所左右,导致机构不稳定、职责不确定、编制不完整。由于管理主体不统一,制度办法不一致,导致系统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政令不统一,政策不衔接,相互攀比,浪费严重。
       从立法质量看。由于制度办法的制定总体上缺乏系统性、规划性和前瞻性,客观上造成管理内容不统一、制度标准不一致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比如,有的制度办法计划经济色彩较浓,重审批管理,轻市场服务,忽视对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有的制度办法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只有一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缺乏法律责任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从立法领域看。当前各省市驻外机构领域仍然存在法制建设的空白,有些管理事项无法可依,特别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新的管理领域,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例如,国内公务接待实施标准和细则,节约型政府机关建设实施条例,政府机关预算和成本控制办法,政府机构资产配置标准和处置办法,机关服务保障绩效评估标准、后勤服务市场建设和监管办法等等,甚至更细的包括礼尚往来都需要从细节上解决。
       因此,当前要从加强驻外行业建设、强化行业管理的角度,借鉴我国农业、林业、水利、宗教、信访等行业立法的经验,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的驻外机构管理行业性法规,尤其是针对驻京机构的范本。通过加快推进立法,出台驻外机构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部门需求膨胀、超规格享受服务、超标准使用资产、超预算使用资金、资源浪费严重、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国外情况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十分注意利用法制手段加强驻外机构管理,强化政府自身建设。从国外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深刻的启示,美国的k街就是典型的案例。
      五、加快推进立法是总结实践工作经验,促进驻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需要
      半个多世纪以来,驻外机构部门紧紧围绕政府建设中心工作,抓好管理、强化保障、搞好服务,为保障地方政府招商、维护首都稳定、为首都拉动内需以及推动经济建设做好桥梁与窗口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全国驻外机构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省级驻京机构和市级驻京机构分别有不同的管理机构管理,两个管理部门情况也不一样,单位性质不同、机构规格不同、人员编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职责权限不同。
      二是职责事权不清晰。一方面,职能配置不到位,人财物的搭配、人事关系的调整、主任职责的调整、增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人为因素较多,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     
       三是政策标准不统一。由于隶属关系不一致,各系统分别管理,执行中又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监督制约手段,导致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系统和同一系统不同部门之间服务保障标准不一致,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差别很大,同城同级不同酬以及滥发津贴补贴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迫切需要从统一政策标准入手,改革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编制管理,实现机关服务保障的均等化。
       四是管理资源不统筹。由于调剂机制不健全,驻外机构资产难以集约、高效利用,造成重复投资和闲置浪费,资产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现象比较普遍。通过立法,加强对机关资源的统筹利用,就是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统一管理,加快建立以量化管理为基础、权属管理为核心,统一政策、统筹规划、配置科学、利用高效、处置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资产、资源的整合,实现资源共享,解决有些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变相为自己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
       五是缺乏行政执法和监管手段。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对于有些部门和单位利用人脉关系违规使用土地、违法修建楼堂馆所、违规出租办公用房和超编超标配车、超规格接待、滥发津贴补贴等行为,由于主管单位缺乏行政执法权,处置上缺少行之有效的追责手段和法律依据,驻外机构管理职能往往难以落实。现有的制度办法缺乏执法手段,导致约束能力不强,管理效果差,自己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必要的第三方监督和执法体系,因此,迫切需要加快推进驻外机构立法。
      六、加快推进立法是顺应社情民意、落实党中央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驻外机构尤其是驻京机构非常关注,甚至有人把这项工作变成了文学作品,给大众造成恶劣的影响。本次撤销县级驻京办更是大快人心,体现了中央整顿驻京办的决心,但是我认为“还是易疏不易堵”。地方兄弟姐妹城市为了首都做贡献,我们北京应该站在一个高度敞开胸怀来迎接他们,不是拒绝他们,一个行业的发展难免出现问题,出现问题,我们要正确的对待,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所以社会大众的关注也是非常迫切希望驻外机构立法解决驻京机构的问题,实现有法可依才能清晰的便于社会监督。2010年“两会”上,希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能关注驻外机构立法的建议和提案,反映长期以来政府自身建设特别是驻外机构缺乏“基本法”,法制建设滞后,造成行政资源分散,财政资金浪费严重和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呼吁政府在对外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的同时,对内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加快驻外机构约束,尽快实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和依法服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既然对公务用车、公款接待、公款旅游以及建高档办公楼、搞豪华装修、修楼堂馆所,把培训中心、驻外办事机构变成娱乐中心、官员腐败、休闲中心和请客送礼中心等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就应该关注支持呼吁立法。让驻外机构领导树立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加强法制建设,降低支出,杜绝铺张,节约资源等强烈呼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政府自身建设,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总之,我们认为,加快推进驻外机构立法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领导同志要求,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要举措。
      我们《驻京资讯》、邸讯网要按照这一要求,加快推进驻外机构行业立法,全面呼吁建设法治的驻外机构,给驻外机构,尤其是驻京机构奠定有法可依的工作基础。为建设法治驻外机构、服务型驻外机构、节约型驻外机构和效能型驻外机构做出应有的贡献。驻外机构立法的实现会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