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称,律师们聊到涉黑案时,“甚至连说话都感到害怕”。重庆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在12月14日后召开3次律师座谈会。针对李庄事件,新任司法局长林育均要求重庆律师“严守职业道德、顾全大局”。见http://sinaurl.cn/hXVAq
等朱明勇赶到看守所,却被告知“必须要专案组成员在场才可以会见”。……坚持“只要有专案组人员在场,就不会见”的李庄,最后同样只能妥协。此后,李庄和龚刚模的3次会见,全部都有专案组民警在场。http://sinaurl.cn/hXJYW
从11月24日到12月2日,朱明勇一共会见过樊奇杭5次,每次两个多小时,都有专案组民警在场。朱明勇非常慎重,“做梦都怕说错话,就怕出问题”。朱明勇自己也会觉得无奈,“有没有遭到刑讯逼供,本来是律师会见当事人必提的问题,我想来想去,还是婉转一点提出来好,比如说‘你手上的伤是怎么回事?’”
有一次庭审,李春蕾刚陈述完观点,李庄就拿起一瓶矿泉水说,“公诉人喝口水吧”。那种姿态让李春蕾觉得是挑衅和炫耀,“他给嫌疑人辩护,有当事人给他提供一切东西,我们作为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没有人给我提供任何服务,我们还要注意自身形象,维护的是国家形象”。
广阳区法院和广阳区检察院仅一墙之隔,有一次开庭后,李庄驾车离开,他的车就停在法院旁边,结果检察官们走过来的时候,他刚好启动了汽车,看起来就像撞过来的架势,尽管李春蕾相信,“这是个意外,李庄也不可能真的敢开车撞人”。但这种姿态,还是让检察官们觉得,“是一种挑衅”。
龚刚模检举律师李庄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对于他未来的量刑是否能起到重要作用?对此,法律界从学术层面有不同的看法,至于实际的结果,只能等待未来的庭审了。另一个悬念就是,此事之后,究竟还有哪位律师愿意充当龚刚模的代理人?
李庄律师伪证案庭审现场及起诉书(组图)见http://sinaurl.cn/ha7I3
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见http://sinaurl.cn/hawwp 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究竟多少人在场?还是李庄蠢到当着多少人的面教唆当事人做伪证?
公诉方称8名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都在警方的控制下。”可以想见,倘若辩方提供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控方必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法庭不可能采信。究竟是什么让公诉人胆怯至此,全部指控均依赖证言,却没有一个证人出庭对质?
李庄的辩护人指出,“马晓军、龚云飞、龚刚华等证人,与两案均无关,公安机关凭什么拘留他们?……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龚刚模的3份证言笔录,被告方开庭前只拿到了两份。而且,后两份笔录存在诸多雷同之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一模一样,疑似有关方面拷贝拼凑而成,系伪造。”蠢到让领导操心的地步。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李庄案陈有西辩护词,http://sinaurl.cn/haAFL
李庄案辩护词,见http://sinaurl.cn/ha9wQ;“李庄案与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纪要,见http://sinaurl.cn/ha9w8
庭审进行到31日凌晨1点的时候,公诉人么宁在最后的意见陈述中,突然称李庄享受着龚家提供六七千元消费的四星级酒店住宿和嫖宿,实乃律师行业中的害群之马。李庄迅即激动指责这是公诉人么宁对其个人进行的公然诽谤。陈有西在最后陈词中表示,对检方最终以超出公诉范围的道德审判来批判李庄感到遗憾。
李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辩护词全本,见http://sinaurl.cn/hamU5 这篇辩词比陈有西律师那一篇更“识大体”,给了官家足够的脸面与台阶。换个角度看,高律师的措辞恰恰证明:追求基本的司法公正仍是与虎谋皮。
除龚刚模外,从樊奇杭开始,张孟军、吴川江、李仕军、张茂才、付仕培、杨波等主要被告人不约而同均对公诉人此前宣读的警方侦查阶段自己所做的有罪供述提出质疑和否认,均宣称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都称存在“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情形,与龚刚模在庭审中对此问题的缄默形成鲜明对照。《南方周末》
@头条新闻:【重庆打黑律师李庄涉嫌伪证案一审宣判】重庆打黑涉嫌造假律师李庄案上午一审宣判,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二年六个月;律师此前已表示其将上诉。http://sinaurl.cn/hSyO3
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来访非常慎重,称“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律师问题要慎重处理,不宜公开”,经记者再三追问,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才回应称,警方通过调查涉黑头目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他向专案组民警承认,除支付了高额代理费给律师李庄外,还“招待”他到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