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技巧之——建筑商如何维权(一)


诉讼技巧之——建筑商如何维权(一)

 

    一个哥儿们承包了一个高速公路的桥梁工程,工程接近尾声时,项目部将其清场,将剩余工程又重新发包给另外一个工队,理由是嫌我的哥儿们的工程进度太慢。为此,纠纷产生,哥儿们找到了我这个哥儿们要主意,我便起草了一份《终止合同协议书》交给哥儿们,嘱其交给项目部,如果项目部肯在协议书上签字的话,好说好散,如果项目部不肯在协议书上签字,那么就强行将新的工队从工地赶出,这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让项目部选择,结果项目部选择了在《终止合同协议书》上签字。

    《协议书》内容其实很简单,除有关客套话语外,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终止某年月日签订的《劳务协作施工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交由由资质的审价单位及时审价,计算至清场之日,为了能够及时了结纠纷,甲方必须在某年月日前完成审价,如届时审价未结束,则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在签订《协议书》的第五天,让我的哥儿们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给项目送达了一份工程结算文件,并指明让项目部审查。

    《协议书》签订后,哥儿们退场,项目部因明显的想拖欠工程款,也没有委托有关审价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审价,同时对于我的哥儿们提供的让他们审查的那份结算文件也不屑一顾。于是三个月后,我的哥儿们将项目部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请求贵院确认原告的工程造就是送审价,并要求被告按送审价给原告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终止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不按协议约定完成审价,显属违约,对于原告的送审结算价格,因被告没有在法定时间之内提出异议,视为对工程造价按送审价结算的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下发后,不知项目部的滋味如何,我的哥儿们反正十分高兴,在道谢之余,我想起来将这个案件的诉讼技巧写成博文,也许对更多的建筑商们有借鉴作用。

    这个案件的技巧其实很简单,本人不过是恰到好处的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而已,而这个规定的核心就是“送审价的效力”,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如果逾期不对承包人的送审价进行明确的答复的,工程造价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

    本来我是想直接在协议书中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的,但想了又想之后,不如在协议中运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因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就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的(后附原条文),运用后者更加不会引起对方的重视,也许他们认为后者已经废止了呢,后来才知道,其实这样想也是高估他们的智慧了,他们根本就是一群不讲诚信的暴发户。当然,在设计之初,我只能将他们想的很神圣!看来,最神圣的还只能是最高法了!

    最高法给了建筑商们一把可以说是“杀手锏”维权利剑,但是要运用好这个利剑还必须掌握如下细节和技巧,这些细节和技巧是决定案件能否胜诉的先决条件:

    一、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这类纠纷一般发生在工程竣工前后,这时,要让甲方重新签订像我办的这个案件的协议,

往往很是艰难,所以说,最好在最初签订协议时就写进去,如果写不进去,最好用建设部96版《装饰工程示范文本》,如果甲方还不愿意,那你就想办法,如果想不出办法来,那就来找我给你策划,可是我策划是要收费的啊!

    二、审价期限必须约定明确:

    这里面的学问可算是大的去了,有一个最核心的技巧告诉各位,那就是不管文字上怎么表达,都不能让甲方决定起算时间,如果起算时间让甲方控制,那么这一方法就失灵!

    三、送审资料必须齐全:

    资料中应囊括从招投标开始之后形成的任何书面文件,同时还应有得出工程造价依据的政策性文件,甚至于工程变更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等等,一个都不能少!另外,决算书必须是有资质的预算人员做出的,决算书上应让其盖章。总之,只要你提供的资料能多到让对方看到后就心烦地步,就是最佳状态!

    四、送审资料必须要甲方签收:

    让其签收的方法有若干种,就看你能掌握那一种!

    五、签收单上要标明工程总造价:

    在哪里标,怎样标?自己想办法!

    六、送出后千万不要再发要对方给你答复的函件:

    主要是怕你不会说话,或者会说话而不懂说话技巧,让到嘴的鸭子飞了!为什么这么说,自己去想,因为我已经告诉你太多了,都告诉你了,我拿什么吃饭?

    当然,这个案件的侥幸之处也在于,被告根本没有把原告交给其得结算文件当回事,也许是我的哥儿们指明让项目部审查结算文件的客套用语,让项目部产生了错觉,认为如果他们不认可原告的结算文件的话,那份结算文件就是废纸一张。而我们起诉时间是选择在约定的审价期限届满后一个多月才提起的,因而也不能怪我们小人,谁让他们是法盲呢!

    这个案件给我的哥儿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尽管律师无权,可是律师有智慧!权能生钱,智慧亦能生钱,所以,要善待律师,尤其要善待那些有智慧的律师!

 

附: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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