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返还彩礼问题的一个实例


  原则上不能人财两空

  ——关于解决返还彩礼问题的一个实例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司法实践中本来就存在一种普遍认识,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都应当支持。

  彩礼的问题,拿到法庭上,其实也难以解决。关于彩礼数额的问题,往往因为法律依据的欠缺而出现争执。特别是在跨省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即便胜诉,钱款的执行最终也成问题。成功的民事调解往往是一种双赢,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很多问题事实上通过诉讼的途径是难以解决也解决不了的。尤其是对于这种问题,寻求民事调解往往是最好的途径。

  

         关于解除王小二与王七梅同居关系的调解协议

  

  

  申请调解人:王小二,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务农,家住湖南省衡阳市大石镇华人村。以下简称甲方。

  被申请调解人:王七梅,女,1984年8月生。汉族,务农,家住莲花县大江山乡大江村。以下简称乙方。

  

  事由:

  2002年,双方在深圳打工相识,发展为同居关系,回湖南老家后,于2004年5月14日生下一个女孩,取名王三美。2006年12月19日,双方自愿同意结合,并置办酒席,做了结婚酒,只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双方结合以后,感情不和。乙方于07年正月外出,一直没有音讯。2009年9月19日,甲方找到乙方,要求乙方回家,但乙方告诉甲方,她已经另嫁他人。至此,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申请人申请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并就相关事宜予以调解。

  经我所调查核实,村委会证明,甲乙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现作出调解意见如下:

  一、解除甲乙双方的同居关系。      

  二、甲乙双方所生女儿王三美,随父抚养。按照法律规定,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考虑到乙方所存在的处境特殊性和经济困难,经双方同意,乙方每年负担一定抚养费,其中,伍仟元予以一次性先行支付。其余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则分年度支付。从2010年起,每年支付三百元,一直到18岁,一共13年,于每年农历十二月廿日以前将钱款交付王三美。

  三、鉴于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婚姻,生有子女,而且在结合的时候,双方都有所破费,故对于甲方要求乙方对当初所付出的礼金等花费作出赔偿和和返还的要求,经双方以宽容和解的态度谈判并最终同意达成一致意见,此项赔偿和返还的金额包含在首付的伍仟元之中,与抚养费一起,一次性支付。

  四、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协议中所未明确的其他无理要求。双方均不得明里或暗中以任何手段破坏、干涉、骚扰对方的生活,否则必须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

  五、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湖南省衡阳市大石镇司法所、大江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在场人签字:

     

  大江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20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