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人不宜称“汉奸”


周作人不宜称“汉奸”

张耀杰

 

[此前的一篇短文章引起许多网友的赞同及反对。由于接到当局的通知,过些天要被迫出京避难。现把同一主题的这一篇长文章放在网上供批评指正。本文是学术思考而不是道德谩骂,请只会谩骂而不会思考的网友不要浪费时间读这篇文章。2009年9月2日。]

 

把周作人定性为“汉奸”,是自中华民国以来的约定俗成。但是,这样的约定俗成在提倡人人平等的民族团结、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二十一世纪现代中国,明显存在着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歧视及身份歧视。笔者建议应该明确纠正并废除这样一种既不文明也不严谨的道德话语。

 

1、从王彬彬教授说起

 

不久前翻看闲书,偶然间发现几年前买来一直未读的《风高放火与振翅洒水》,作者是南京大学的王彬彬教授,该书于2004年2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书中的《周作人是特殊的汉奸吗》一文直接激发了笔者的阅读欲望。

按照王彬彬的说法,他研究周作人“汉奸”问题的结果,主要形成了两个看法:“第一个看法是,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周作人并不能称作‘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胡适担当得起这样的称号,而周作人的脑袋却并不适合这顶帽子。……与此相关的第二个看法是,周作人为什么当汉奸,——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伪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并不值得‘上穷碧落下黄泉’地进行探究的问题。”

自相矛盾的是,王彬彬对于这个“伪问题”还是花费很长篇幅进行“探究”,却偏偏忘记了在多民族的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是在提倡人人平等的民族团结、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二十一世纪现代中国,约定俗成的“汉奸”二字,本身就存在着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歧视及身份歧视。从这个意义上说,《周作人是特殊的汉奸吗》一文,采用大汉族主义的“汉奸”二字,来坐实周作人“当汉奸”的道德罪名,本身就是不能够与时俱进的“以伪证伪”。假如非要给周作人扣上一个法律之外的道德罪名,也应该采用“中奸”或“华奸”的称谓,以尊重汉族之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民族尊严与民族情感。

 

2、周作人的《北平的事情》

 

1946年6月17日,周作人被国民党南京政府的首都高等法院,依据《惩治汉奸条例》提起公诉。11月16日,首都高等法院判决“周作人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公权十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由此可见,周作人在法律意义上的正式罪名并不所谓的“汉奸”,而是“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这里的本国当然是中华民国,而不是“中华汉国”。

1947年12月19日,南京政府最高法院改判周作人有期徒刑十年。

1949年1月26日,周作人被保释出南京老虎桥监狱。

同年4月1日,上海《子曰丛刊》发表周作人署名王寿遐的文章《北平的事情》,其中写道:“北平人心安定,总是好的。特别是各大学各学校决定不迁移,以学术机关立场论,都是很好很对的,虽然自己觉得不大安全的要想逃走也是人情,也是可以原谅的事。教员学生都不是有钱的,而且弄学问的人原不该怕苦,也不见得生活更坏,那么茫茫如丧家之狗似的乱跑也正是可以不必的事吧。不过拿去与一般北平人的态度配合,倒也是很合适的。”

这篇文章所针对的是在共产党与国民党军队之间爆发的国内战争中,教员学生与一般北平居民在走与留之间所面临的两难抉择。与胡适等人的选择离开北平及中国大陆不同,周作人显然是倾向于选择留在北平及中国大陆的。

应该说,同样的两难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1937年日本军队占领北平时期的北京大学教授周作人。作为一直与政府当局的政治操作保持距离的普通教授,周作人的职责只在于著书立说、教书育人。在保障本国居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捍卫国家利益和领土完整,是垄断国家优质资源并且享用纳税人血汗钱的政府官员及武装部队的法定职责,而不是普通居民必须牺牲性命以殉道牺牲的“存天理,灭人欲”式的神圣“天理”。在本国政府及军队不能够保障本国居民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本国居民既可以选择背井离乡的逃离,也可以选择与占领军保持以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为道义底线的有限合作。在日本侵略军占领北平的最初几年里,周作人确实是这样做的。即使后来他在担任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期间,自愿或不自愿地留下了一些“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犯罪事实,也只能斥责他为国家层面上的“中奸”或“华奸”,而不能贬斥他为大汉族主义的“汉奸”。

话又说回来,周作人把1949年国内战争中一部分人的逃离北平,形容为“茫茫如丧家之狗似的乱跑”,而把没有逃离北平的教员学生美化为不怕吃苦的“弄学问”,其实是他所惯用的“颠倒反复无所不可”的刀笔吏话语。同样的道理用在1937年前后日本军队的占领北平,大部分教员学生选择国民党政府组织的撤离行动,非但不是“茫茫如丧家之狗似的乱跑”,反而是服从或服务于本国政府的一种爱国表现。周作人自己选择滞留北平,虽然有“可以原谅”的符合“人情”的一面,却无论如何不可以用“弄学问的人原不该怕苦”之类的溢美之辞来加以美化。

 

3、周作人与鲁迅的文化反思

 

稍微明白一点中国历史的人,都不能不承认这样的既定事实:在汉代之前是没有汉人与汉国的。在汉代之后的元代与清代,也不是汉族人统治的汉权国家。1911年之后的民国与1949年之后的共和国,更是多民族国家。

稍微明白一点现代文明常识的人更应该知道,一个文明的个人无论如何是不可以直接救国的,而是应该通过依法纳税以支持本国政府及其军队依法保卫国家主权。一个健全可爱的国家,是应该保障救济国民个人的合法权利的,而不是教导甚至于强迫国民个人既要纳税又要救国的。只有那些连自己及其家庭都救不活、养不好的人,才会放弃自己正当的学业或者事业,去高唱救国救民的道德高调。借用胡适的原话,“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从来没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或者说是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筑起一道足以保障个体人权的刚性的制度规则和法律程序;于是便形成了一种非常奇特的文化现象,那就是任何个人都可以很随便地套用“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的道德高调,欺软怕硬地牺牲别人以保全并且抬高自己。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这种不惜牺牲弱势个人去充当“烈士”的高调道德,鲁迅早在发表于1918年《新青年》5卷2号的《我之节烈观》一文中就反思说:“国民将到被征服的地位,守节盛了;烈女也从此着重。因为女子既是男子所有,自己死了,不该嫁人,自己活着,自然更不许被夺。然而自己是被征服的国民,没有力量保护,没有勇气反抗了,只好别出心裁,鼓吹女人自杀。”

周作人在1925年的《吃烈士》一文中,也有过同样透彻的分析说明:“中国人本来是食人族,象征地说有吃人的礼教,遇见要证据的实验派可以请他看历史的事实,其中最冠冕的有南宋时一路吃着人腊去投奔江南行在的山东忠义之民。不过这只是吃了人去做义民,所吃的还是庸愚之肉,现在却轮到吃烈士,不可谓非旷古未闻的口福了。”

1947年,周作人在《〈往昔·修禊〉说明》中再次谈到南宋时代的汉族义民的吃人爱国,说是自己为此事写下的两句打油诗“犹幸制熏腊,咀嚼化正气”,只有鲁迅能够理解。

周作人的所指,是鲁迅1934年4月30日致曹聚仁信中的一段话:“周作人自寿诗,诚有讽世之意,然此种微辞,已为今之青年所不憭,群公相和,则多近于肉麻,于是火上添油,遂成众矢之的,而不作此等攻击文字,此外近日亦无可言。此亦‘古已有之’,文人美女,必负亡国之责,近似亦有人觉国之将亡,已在卸责于清流或舆论矣。”

鲁迅这段话是针对当年的左翼青年胡风、廖沫沙等人“古已有之”的“文人美女,必负亡国之责”的爱国“正气”的,这段话用在半个世纪之后的王彬彬教授身上,也依然恰如其分。

1936年,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鲁迅,在《半夏小集》中反思说:“用笔和舌,将沦为异族的奴隶之苦告诉大家,自然是不错的,但要十分小心,不可使大家得着这样的结论:‘那么,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这是明亡后的事情。凡活着的,有些出于心服,多数是被压服的。但活得最舒服横恣的是汉奸;而活得最清高,被人尊敬的,是痛骂汉奸的逸民。后来自己寿终林下,儿子已不妨应试去了,而且各有一个好父亲。至于默默抗战的烈士,却很少能有一个遗孤。我希望目前的文艺家,并没有古之逸民气。”

鲁迅所说的“逸民气”,依然是指左翼青年胡风、廖沫沙身上“古已有之”的“文人美女,必负亡国之责”的爱国“正气”。他们当年热衷于从事各种各样的地下活动和匿名写作,却从来没有像蔡元培、胡适、丁文江、徐志摩、陈源、梁实秋、傅斯年等人那样,用真实姓名正大光明地公开批评北洋军阀及国民党政府的“亡国之责”,却偏要欺软怕硬并且理直气壮地痛骂周作人“诚有讽世之意”的“自寿诗”。周作人无论如何“奸佞”,他对于本国人从来没有欠下过任何血债,更没有拿外国人的钱在自己国家打内战,或者签订什么国际协约出卖中国领土。到了1949年之后,胡风、廖沫沙以及比他们权位更高的康生、姚文元、张春桥、郭沫若、周扬、袁水拍以及现在还不允许被点名的那些政治人与文化人的所作所为,不是比周作人更不“奸佞”,反而是更加“奸佞”。在这种情况下,今天的“文艺家”王彬彬教授,还要欺软怕硬并且理直气壮地斥责文坛前辈周作人所谓的“当汉奸”,说到底依然是在充当“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的说教者。

 

4、周氏兄弟的私家恩怨

 

在崇拜鲁迅的文人学者心目中,比起所谓的“汉奸”罪,周作人另有不可原谅的第二重大罪,就是与同胞兄长鲁迅即周树人的情感决裂。1923年7月18日晚上,周作人给鲁迅写下绝交信。8月2日,被周作人要求“自重”的鲁迅,主动离开由他自己购置改建的八道湾小王府,“携妇迁居砖塔胡同六十一号”。

兄弟二人的决裂反目,原本是家庭内部日积月累的私人恩怨,其中的深层原因,连作为当事人的周氏兄弟都说不出口。然而,随着热爱苏联并且拥护另一个政党的鲁迅,在去世之后被莫明其妙的一些人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民族魂”,同胞兄弟之间的情感决裂也因此演变为周作人单方面的忘恩负义。鲁迅当年借助于陈独秀、胡适、钱玄同、刘半农、陶孟和、沈尹默等人轮流编辑的同人刊物《新青年》,以及借助于钱玄同的登门催稿和周作人的改稿送稿,才得以崛起于现代文坛的基本事实,被一笔勾销。

历史事实是,周作人在留学日本及回到绍兴期间,确实接受过同胞家长鲁迅的经济支持,但是,《新青年》时代的北大教授周作人的知名度及稿费收入,已经逐渐超过“托名”鲁迅从事匿名写作的教育部佥事鲁迅。单纯从经济收入上来计算,鲁迅与周作人之间并不存在恩养关系,倒是一度与两位兄长一起居住在北京八道湾的周建人,以及长期居住在北京八道湾的周建人的前妻及其儿女,一直是被鲁迅特别是周作人所恩养的。这种在鲁迅与周作人之间人为设定的恩主与叛徒的单向关系,说穿了依然是“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的主奴思维的传承延续,与胡适在《新青年》“易卜生号”率先提倡的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以人为本、民主科学、人人平等、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尽职尽责的现代文化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从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的层面上说,无论是国家、政府、民族、党派及其文化、艺术、教育、学术,都应该是让人和谐共处的,而不是让人殉葬牺牲的。作为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中国白话美文写作的第一人,周作人既不是国家民族的公共奴隶,更不是同胞家长鲁迅的私人奴隶。强制周作人这样的文化人去充当“存天理,灭人欲”式的爱国牺牲品,显然不利于中华文明现代化的发展进步,反而是对于中华文明更加残酷的摧毁败坏。才华横溢的王彬彬教授,直到2004年还要把周作人犯下的“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法律罪名,转换成为明显存在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歧视及身份歧视的“汉奸”罪,所扮演的依然是“文人美女,必负亡国之责”式的文化专制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