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先,法后,而情居中:理情法对制度之理性、感性、与刚性之影响


  

理先,法后,而情中:
 
 
理情法对制度之理性、感性、与刚性之影响

 

 
作者:许诗玉企管博士
 
 
 
一、都是「老师没教」或「书本没写」惹的祸
 
许多老中都已博古通今与学贯中西了,当然应已「悟无穷道」并「通博大理」。在街头巷尾总是有人常说:「人情大于制度。」在学术殿堂总是有人常说:「法律不外人情。」可是关于「情理法」三字的先后次序,老师没教学生,因为老师的老师们也没教!书本也没论没写!试题也没出!倒是大家在课堂上或聚会里心血来潮时,即兴进行辩论,而且总是辩得面红耳赤而了无讲评与结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仔细听一听,全都没道理。这些都是作者从小到大、从台湾到世界各地有老中在的地方所得到的体验。
 
究竟「情理法」三字先后次序应是情理法、情法理、理法情、理情法、法情理、或法理情?到现在大家仍然争吵不休,而且莫衷一是。若仍搞不清又被老外问到时,岂不羞赧到极点?咱们老中世世代代总不能回答:「老师没教!」或「书本没写!」
 
 
二、理在先,法在后,而情必在其中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因此,作者金声玉振般地论证,以资呈现个人之观点与系统想法如下所示:
 
为了竞争、生存、发展、与成功,中国兵圣孙子在其《孙子兵法》全文之中,开宗明义地主张掌理国政和军政的人必须运筹帷幄并且务实管理「道、天、地、将、法」等五大项关键性成功的要务。
 
「道」的宗旨在于以道理来使人心悦诚服。「天」的宗旨在于顺乎天,并明天象。「地」的宗旨在于明地形,并用地利。「将」的宗旨在于讲究领导统御,并激励部属。「法」的宗旨在于建构并施行各种管理制度,以率领全体军民来完成诸多的事功。
 
天地有情,将亦有情;情得充满宇宙。中国兵圣孙子很可能早就知道注重理情法三字先后论述的重要性;吾人未见孙子先言情理法、情法理、理法情、法情理、或法理情。
 
作者一向主张「理情法」的先后次序:理在先,法在后,而情必在其中。若管理者不谙「理在先,法在后,而情必在其中」的大道理,则其应改做「被管理者」较为妥当,以免误己甚深并且害人匪浅。
 
「道」就是道理,简称「理」。理就是人、事、时、地、物、数、质、为何(why)、与如何(how)等等的道理。自然界的道理(如物理),吾人称之为「永恒真理(eternal truth)」;永恒真理是宇宙运行与自然变化的规律道理。永恒真理是当然之理。
 
人类所认知的道理,吾人称之为「合理性(reasonabless)」,如做人之道、管理之道、以及治国之道等等。合理性没有定义,因为它无法予以定义;合理性具有客观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合理性广如天际而且永无止境、它可随人、事、时、地、以及/或者物或有消长变化。
 
虽然道是无形无象、无色无味、无香无臭、无声无影、大也无外、与小也无内,但是吾人可以「知道」、「修道」、「悟道」、并「得道」吾人必须讲道理,;有理将可行遍天下,而无理却会寸步难行。个人或组织必须培育管理理念;有优质管理理念支持的管理制度才是优质的管理制度。
 
「法」就是规范、守则、规则、法律、或规定的制度。国家法律如地基而为最低的道德标准,吾人必须遵守法律就如同必须脚踏实地。例如作者在先前文章中已界定「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其管理规则(含管理哲学与既定政策)、事务处理程序、作业步骤与流程、报表与单据、以及程序等等。
 
「情」就是感情、情意、情操、或人情之常。倘若一个人能讲求道理于先,又不悖法规于后,那么他主张的情就不会背理与违法;其情永在理与法之间了。「情」的状况颇多,例如情有可原、情势逆转、情势所逼、情况转变、以上情义相挺等等。
 
个人或组织若「理盲、滥情、又违法」时,则天下大乱必不远了!
 
 
三、一个组织与「理情法」有关的是「制度」
 
「理情法」已说明如上;其次,一个组织与「理情法」有关的是「制度」。有人言必称制度,但不知制度为物,亦不知制度就是系统。「何谓制度?何谓系统?」作者界定:「凡是可供投入(input)、处理(process)、以及产出(output)的循环机制,就是一个制度或系统。」例如宇宙是一个大系统,人体是一个系统,而计算机也是一个系统。母系统之下可以有诸多子子孙孙的系统。
 
一个有能率的制度就是指有效能()与有效率的制度。正确就是有效能或有效果的呈现;效果是定性的(qualitative)或不可计量的。快速就是有效率的表现;效率是可计量的(quantitative),但非定性的。
 
即使一个人在睡大头觉的时候,其身心灵的制度或系统仍在运作。除非一个人进行遗世独立、睡大头觉、独赏明月松竹、以及在海边孤家寡人听涛吹风等等纯个人行为,否则其之其余的大部分工作都需要至少涉及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协同合作。
 
组织的协同合作需要各种流动的配合运作,例如人员调配、事务处理流程、时程安排、地点配置、物流、数流与金流、质量调配、为何(why)之说明、与如何(how)思虑云为之步骤等之一或二者、或二者以上之交互运动;各种流动的配合运作均须靠系统或制度。
 
制度或系统就是「分」与「合」的艺术与科学。有人说造物主以牠的形像创造了人体;作者要说:「人以他自己的形像创造了计算机,而计算机又自动分别达成诸多工作的要求」。类似这种情形就是所谓制度或系统「分」的艺术与科学。
 
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制度或系统必须是其投入非常简单,其处理非常精密、健全、又灵巧,而且产出又非常方便。类似这些情况的整合就是所谓制度或系统「合」的艺术与科学。
 
个人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唯有在系统健全以及「分」与「合」顺畅的状况下,才能展现稳定性与一致性的管理综效,进而发挥最多元强劲的竞争优势、并达绩夺标。柯林斯(Jim Collins)(14:齐若兰译,2002281):「系统中的各个部分相互补强,形成了整合后的整体,其力量大于各部分的总和。」
 
    宇宙动物或植物若不藉系统或制度来新陈代谢、创新、或为维新,则将加速死亡或沦为附庸。英国诗人兼艺术家布雷克(William Blake)(15:蔡译2005281):「我必须创造出新系统,否则就接受别人的系统之奴役;我不做推理和比较,因为我的事业就是创新。」
 
系统是有组织的、有结构的、有规范的、以及有因果相关等等的处理程序。柯林斯(Jim Collins)(16:齐若兰译,2002262):「想象眼前有一颗蛋。原先大家都没有怎么注意到这颗鸡蛋,直到后来有一天,蛋裂开了,一只小鸡从里面跳出来……鸡蛋裂开是其中的一大步,但却不是旁观者眼中一步登天式的剧烈蜕变……有一位受访者提出警告:『你们不能把整件事就这么轻易地切成几个小方块、归纳成几个因素,或找出啊哈!的神奇时刻或决定性的大事,整个转型过程其实是由一连串紧密相关的因素,一环扣一环累积而成的结果。』」
 
个人或组织之经营管理之法必须实施健全有能率的制度。凡组织事务须先予合理化,其次标准化,再次制度化,最后计算机化(如果有必要计算机化来扩大各种成效时)。标准(standard)就是规范(norm);标准化(standardized)就是要规范化(normalization)。标准化与规范化就是制度化(systemization)的前躯。规范化管理就是制度化管理。例如美国会计师道德规范也是制度化的管理规范之一。然而,有人主张:「制度化管理不等于规范化管理。」这说法着实令人不解。
 
软制度就是软性制度或柔性制度;它把制度之理性或感性的层面嵌入到硬性的法规制度之内。硬制度就是刚性制度;它只注重制度之刚性或法性的层面。
 
 
四、「制度之理性」
 
「理情法、理法情」的主张者于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时倾向「制度之理性」。倾向「制度之理性」者也会注重「制度之感性」与「制度之刚性」。这些人认为「制度或系统」是有体有用;因此,硬制度与软制度应予妥当合为一体,而不应被分散。
 
「理在先、法在后、而情必在其中」的制度或系统才是真正的「制度或系统」。管理制度是融合的,而不是割裂的。例如作者所界定的「企业管理制度」即是,因为它先含管理哲学与既定政策,然后制定管理规则、事务处理程序、作业步骤与流程、报表与单据、以及程序等等,最后注明本企业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其它重大不利情况转变时得酌情予以增删修改,以求得更佳之适用。
 
 
五、「制度之感性」
 
「情理法、情法理」的主张者于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时倾向「制度之感性」。法条有限,而人事无穷;这些人认为:「人情大于制度。」法律制度所规定者不外人情。法律是人类充分地与必要地考虑人情之后所订定的合理规范、或守则、或戒律。人情之考虑已容入法律或制度之中。
 
当无妥当法条之适用时,执事者会从轻或从宽处理之。当人情大于制度时,则制度对人情莫可奈何;人而如此,那么天下就大乱而无法治理了。结果,天下人受害。「制度之感性」的缺点在此表露无遗。
 
 
六、「制度之刚性」
 
「法情理、或法理情」的主张者于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时倾向「制度之刚性」。这些人认为:规范、守则、或法律就是硬制度的内容。硬制度就是刚性制度;硬或刚性就是指严格、僵硬、坚固、不具弹性、或不可抗拒的。它只考虑「法规」或「法制」的层面;制度怎么规定,就照文字的规定贯彻执行,而无任何转圜的余地,即使有理可伸或情有可原。
 
如果刚性制度是一个正确或优质的制度,那么它就严明并强而有力。如果刚性制度是一个不正确或劣质的制度,那么它就欠缺公正而不为成员所信服。「恶法亦法;坏制度也是制度。」但坏制度是有缺陷的、跛脚的、不健全的、或不周延的。
 
此外,当法条有限而人事无穷时,那么这个组织的成员的很多遗憾就会陆续发生了,因为没有「理」或「情」的救济,只有「法」的冷漠或猖狂。例如穆峰先生为文表示(注: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7/11/27/89247.html)「当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创始人留下一笔遗产——250本书,学校将它们一直珍藏在图书馆内,并规定学生只能在馆内阅读,不能带出馆外。1764年的一场大火烧毁了图书馆。在火灾发生前,一个学生恰巧将其中一本《基督教针对魔鬼世俗与肉欲的战争》的书带到馆外阅读,而幸免烧毁。第二天,他得知火灾的消息,意识到自己这本书已是那250本珍品中唯一存世的孤本。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他找到校长,把书还给学校。校长收下书感谢他,然后下令把他开除,理由是他违反了校规。有人提出异议,毕竟是他使哈佛留下了“这唯一的遗产”。校长则不这么认为:他感谢那个学生,是因为他诚实;开除他是因为校规不可违反。哈佛的理念是:让校规看守哈佛的一切,比让道德看守哈佛更完全有效。法理第一,坚持制度化管理,这便是哈佛大学的行事态度。」这位哈佛校长太硬了,而他完全没柔性考虑这位学生「将功抵罪」的事。功过相抵也不至于被开除呀!
 
 
七、结论
 
人无完人,而事无完事。若干的缺陷是管理制度于当初制定时始料未及的。
 
硬制度不是造物主的意旨,而是人造的;人为的不善或落伍的硬制度就有随时改进的空间。有些人为何不立即修改旧制度反而尚停格在旧时代的桎梏思维?
 
「理在先、法在后、而情必在其中」的说法才是文明人的主张,也才是文明社会进步的根本观念与作风。
 
(以上多处摘录自许诗玉博士《功成名就利厚优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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