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管执法条例今实施 流动商贩拒听劝可扣物


在广州城管条例中,对城管应该如何做、不能怎样做的规定之细致之详尽让此前饱受逃窜之苦的小贩无不欢抃之至。然而,纵观此条例,对城管违规当如何处置并无明文规定,更遑论细则。只有执行规范,没有处罚标准,城管条例是否会再度延续纸上谈兵的命运还需拭目以待。

  其实,早在出台城管条例之前,对于如何规范城管执法、打造“法治、亲民、文明、和谐”形象,广州就已有成文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就明确,“城管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城管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既然十多年前就做出了规定,缘何时至今日“城管打人”等各种事件还接二连三上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