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的规则与秩序的意义


“力拓案”几乎就是中国对外贸易关系的一个缩影,凸显了相互依赖与相互冲突,这种关系既不是刚刚开始,也不会因此而终止。但应该成为中国国际贸易史上一个转折点,这不当然不可能是贸易量上的转折点,而应该是规则的转折点,规则的主体、形成的过程都会发生变化。就像某位学者说的那样,历史是由一些小的事件构成的。而事件形成了新规则的需求,新规则催生新秩序。

一、 力拓案的动机与冲突分析
“力拓案”纠结了许多因素,其中的黑箱内容似乎很神秘,不过外人只要看看输入/输出结果,就可以明白有诈。毕竟铁矿石价格是一个非常透明的显示器,合同上不能不写,不那么容易做假面舞会。而且博弈双方本来比较简单,提供铁矿石的垄断集团也就那么两三家,购买的大户也就那么几家。可是就有那么诡异,几年来的铁矿石价格谈判,中国钢铁协会则是屡战屡败,铁矿石价格节节飙升,特别其价格在全球经济上升时期涨,全球经济危机同样在涨,这样一边倒的游戏太不好玩了。直到中国检察机关介入,力拓在华四名高管被拘。
中国当局之所以此时介入这样的市场行为,估计其动机实属无奈。第一,听其言,观其言日久,市场内部控制基本失效。其二,通货膨胀的压力。铁矿石涨价对于大型垄断钢企而言,成本可以转嫁到价值链的下游企业,特别是这些大型垄断钢企基本属于国资控股,高管更热衷于个人寻租,而不是集体约束铁矿石价格上扬。而中央政府高财政、高信贷投入刺激经济,如果遭遇钢铁价格暴涨,能够非常迅速地传到消费品市场,其结果就是很难应付的滞涨。其三,力拓的几位高管对于中国的信息知道得也太多了,对价格控制能力太强,特别是还是华人,中国人认为属于潜伏的家贼系列。
在澳大利亚当局看来,“力拓案”不啻当头一棒,力拓对于澳大利亚太重要了,他们同样动用政治力量成功阻止了力拓被中国人并购。当然,他们能说中国话的总理也明白力拓不能从中国大赚,何来经济复苏。这几位力拓中国高管对于中国企业的积弊太清楚了,在力拓的激励机制之下,他们完全能够轻车熟路地完成每次价格上涨合约,拿到自己那份花红。因此在力拓来说,都是要力保的对象。中方法律、规制问题成了澳方主要攻击点。
事到如今,经济冲突转化为政治冲突、网络文化冲突、法律冲突。毋庸置疑,相互的经济依赖难免。因此双方需要一个共同规则来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对于利益冲突进行关系调整。
二、规则与秩序分析的理论溯源
1、个人行为的边界
经济学对于社会关系调整的分析都是建立在对于人类理性行为的假设之上,并且增添各种合理条件。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哈耶克,1973:7)。”哈耶克的这一论断,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之行为的效用最大化理论的重大补充。
2、社会行为的边界
哈耶克是从个人对社会知识的“无知”关系出发,才真正开始建构其社会理论的。“社会自生自发秩序不仅是由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发生互动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由行动者与那些并不为他们所知……但却直接影响他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发生互动而构成的。
而个人知识的分立不只意味着个人知识之间的分立,互动不知发生中个人之间,而是发生在个人所知的具体情形与个人所不知的抽象规则之间,发生在个人只知如何(know-how)而不知为何(know-why)的行为规则与个人无法从整体上把握的社会秩序之间。规则和惯例构成了人生成于其间的文化传统,而这个构成过程,并不体现为规则的制定,而是体现为规则的发现:
 
在一个大社会或者开放社会中,个人目的的实现和手段的选择,还取决于他对与其互动的其他人的行为的预期和未来其他情势的预测,这样的知识,却不是他所知道的,在面对具体的事实性知识的缺乏时,如何应对未来的种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个人只能借助于从过去的经验中习得的一些抽象规则的遵循,才能大致的予以应对。“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无意识的。”(哈耶克,1973:7)然而,就是在应用这些我们不能明确说明其存在、理由和起源的规则的过程中,一种意外的后果出现了,也就是秩序开始建立和进化。
秩序被区分为自生自发秩序和组织秩序,组织秩序是人为设计的,自生自发秩序却不是自然的。哈耶克致提出了“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这一命题(哈耶克,1973:63-67)事实上,在自然和人为之外,还存在第三类现象,那就是亚当·佛格森所称的“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市场、货币、语言、伦理道德、宗教、普通法、互联网都属于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人之设计的秩序要满足人的目的,而自生自发秩序却没有任何具体的目的。市场没有目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的功能,而非市场的目的;如果要使铁矿石市场摆脱被供应商控制的目的,那这种市场就是一种组织秩序,而不是真正的市场,真正的市场能够容纳许多人的目的,但它本身却没有目的。如果从完全市场角度出发,新古典经济学所说的最大的秩序就是一般均衡。
3、个人行为的文化传统与法律规则
 “人生成于其间的文化传统,乃是由一系列惯例或行为规则的复合体构成的:这些惯例或行为规则之所以胜出并得以盛行,是因为它们使一些人获得了成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之所以在最初被人们所采纳,并不是因为先已知道了他们会产生它们所欲求的后果。”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的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是所以获得成功,往往不是因为它们给予了行动者个人以任何一种可识别的益处,而是因为它们增加该行动者所属于的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过程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能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哈耶克,1973:16
法律经济学的主流一直是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中的个体行为理论来分析人们在不同法律规则下的行为,然后将这种行为的后果与某种帕雷托最优的均衡状态来比较,以确定那些法律规则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政策建议。
三、 “力拓案”的与规则与秩序建构
从个人行为的边界到社会行为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都要求一定明示规则的存在,而规则更是需要典型案例来解释,有些人、有些事注定要为规则建立进行解释。比如力拓案涉案人员,既然有些人游走在道德、社会、文化传统的边界之上打擦边球,一定需要司法的鹰眼放大详查。案情整体披露后,也是这些规则成形之时。当然不仅对于在华跨国公司有了一定规范,对于中国在海外企业也有了相应的商业行为标准。从而保证国际化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下,个人、公司的行为有所规范,市场能够建立长期均衡。
另一个角度看中国钢协的组织秩序,既无行业协调,也无战略联盟,更谈不上行业监督。当然钢协也不是独乱,其他行业协会情况也差不多,都是部属单位的退化方式,而不是行业自生联盟。但是如果我们还认为市场中有国家利益话,这个层次的组织秩序的建构就不应该是虚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