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争锋:“集资抽奖买房”只是个娱乐谈资罢了


周争锋:“集资抽奖买房”只是个娱乐谈资罢了

 

  为了能够早日成为“房奴”一族,加入光荣的“房奴”队伍,还当不起“房奴”的北京网友“可乐事多了”最近想了个招,筹划出了一个千人购房的“集资抽奖买房”活动,想帮助一些人早日圆了“房奴梦”。具体办法就是:召集1500人,每人出100元,凑齐首付买房,然后大家通过抽奖、摇号等方式来决定房子归属。

  一石激起千层浪,和当初“中国个人集资建房第一人”于凌罡及“不买房运动”、“万人购房团”的召集人邹涛经历一样,“可乐事多了”一夜间爆红网络。我个人认为,这只不过为狂躁的房地产市场增加一点娱乐元素罢了。

 “集资抽奖买房”活动涉及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集资抽奖买房”活动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集资问题合法与否的关键是看一个集资行为是否经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从该通知上看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依据上面的几点我们分析一下“集资抽奖买房”活动,我们不难发现,其一,要1500人每人出资100元,符合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的范畴。其二,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有权批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批准是不为法律所认可的。其三,承诺有一人独自拥有15万的首付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预期有高额回报的相关承诺。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此“集资抽奖买房”活动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第二,“集资抽奖买房”活动要是单从合同的方面来看应该说此种约定属于射幸合同的范畴。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也就是购买的只是一个希望,或一个可能性。参加“集资抽奖买房”活动就有机会获得15万元的首付款,这符合射幸合同构成的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博彩行为。在我国有关的射幸合同有专门的法律如保险法予以规范,国家强势介入,避免引起纠纷。在我国对其他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民法的有关原理,只要当事人约定的某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可国务院2009年7月实施的《彩票管理条例》对我国有关博彩行为的种类模式发行机构等有明确的规定,没在此规定内的博彩行为是私彩不受法律承认的。
 

  即便是最终“集资抽奖买房”活动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转而选择和房地产商合作最终把“集资抽奖买房”演变成房地产商的有奖销售,也是不合法的。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对“集资抽奖买房”这一问题,即便我们撇开这些法律的规定不谈,单单从其可行性和适用性的角度出发,我个人也认为此想法愿望美好,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无果而终,只是空留些谈资罢了。“集资抽奖买房”的“可乐事多了”无非和“号召集资盖房”,“发起万人购房”的于凌罡和邹涛一样,只不过是为狂躁的房地产市场增加一点娱乐元素,聊以自慰一下而已。

 

 

    深圳周争锋律师 手机:13417447825  律师执业证号:1902091101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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