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姜异康书记已批示
严查“济宁市中级法院凭空判案,公然枉法事件”的落实情况的
汇 报
尊敬的姜书记:
我叫张胜利,男,现年57岁,中共党员,任金乡县外经贸局主任科员。
2009年1月15日上午,中共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一行七人,到金乡县法院与我座谈时告知“你的事,中央领导、省委书记都有批示”。座谈中,王胜利试图以个人意见推翻原中共济宁市委联合调查组的集体意见,为逃避党纪国法的严惩和保护枉法者(王与枉法事件的操纵者原济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贾传建原为市司法局的正副局长),王胜利试图“枉法不纠”,让我方再重新起诉。我当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大关于“违法必纠”的规定,予以驳斥,坚持“违法必纠”,如果违法可以不纠,任何法律就形同虚设!
我对他们公然对抗中央领导及您的批示而“违法不纠,且继续枉法”的行为,极为愤怒。为此,我才于2009年3月4日赴全国人大上访的。上访时,全国人大607室的一位30多岁的女同志接待的我。该同志非常热情,为我递茶端水,一声一个“大爷”,双方未发生任何争吵行为,仅几分钟的时间,就被金乡县接访人员接走。我被接走后,未让我回家,直接送到金乡县南城派出所,在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的操纵下,被金乡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七日【见附件一:金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4日,我向济宁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见附件二:行政复议申请书】。7月1日,济宁市公安局以“案件复杂”为由,给我“延长复议时间30日”的通知【见附件三:通知书】。7月30日,在行政复议最后期限临近之间,济宁市公安局又下发“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见附件四: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中止了复议。但其理由荒唐可笑,其拘留我的所谓理由是“扰乱社会秩序”,可“中止复议”的理由却是“泗水法院尚在审理中”。法院的案件是否在审理中与“扰乱社会秩序”没有任何关联,且泗水法院再次重复审理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其本身就严重违法,这是济宁市公安局为逃避违法责任的荒谬托词!
我对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竟然胆大包天,置您的批示与不顾,不但不纠正济宁市委已调查清楚且有明确调查结果与结论的枉法事件,而且明目张胆违背《信访法》、中央政法委【2006】第10号文、监察部【2008】第16号令、公安部【2006】第88号令,非法拘留正常赴全国人大上访人员,并威胁我:“如果还敢上访,就劳教两年;出来后,如不服,就再劳教两年;出来后,还不服,就再劳教两年……”的违法行为感到非常震惊和愤怒!难道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党的各级领导都管不住这匹狂荡不羁的野马吗?!
其实,济宁市中级法院凭空判案,公然枉法,是铁定的事实。
(由于此前已两次书面向您汇报济宁市中级法院枉法行为,故此对法院枉法的详细事实与理由,不再赘述)
1、济宁市中级法院济执字【2006】第111号裁定书,经市委联合调查组调查证实,其确系是在未调阅案卷,连任何卷中证据都未见到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所谓理由,枉法作出的裁定。
2、对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标的的同一案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作出两对相互矛盾、相互排斥、完全相悖的法律文书,且【2007】泗民二初字第308号裁定书、【2007】济辖终字第223号裁定书是在已生效的【2006】金民二初字第708号裁定书、【2006】济民四终字判决书之后非法作出的枉法法律文书,严重践踏【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的规定。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结制”,已有生效的终审法律文书,败诉方的“诉权已消灭”,如果不服,只能走申诉的渠道。
3、中央、省、市领导对此案都有批示,但他们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严惩,不但不纠正,反而迫害于我,将我拘留,并威胁“如果再上访就劳教两年……”,这种公然置党的“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党纪相对抗的行为令人发指!
济宁市的邪恶势力如此之猖獗,肆意践踏党纪国法,公然强奸法律,恣意蹂躏百姓的行为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人民纷纷质问:党纪国法还有用吗?!法律法规还有用吗?!党的领导还有用吗?!在山东省姜异康书记是最高领导,他的批示也有人敢对抗,在山东省还有谁能领导着他们,还有谁能管住他们!党的领导权威何在,中央领导、省委书记、市委书记的领导权威何在?!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和中央领导、省委书记、省委书记也管不住济宁市中级法院和金乡县公安局及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那么老百姓有冤还能再向谁申诉,还有谁能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为此,恳请姜书记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严查严惩济宁市中级法院、金乡县公安局、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的违法违纪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为盼!
特此汇报,期盼回复!
山东省金乡县外经贸局主任科员:张胜利
电话:0537-8753800
手机:15965105099
Email:[email protected]
2009年9月23日
附件:
1、金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
3、延长复议通知书
4、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