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后塘拆迁经验值得推广! (图)


编者按:蔡德火律师在搜狐博客上郑重撰文指出,《莆田后塘拆迁经验值得推广! 》,蔡律师发现在房地产开发或城市拆迁旧城改造上的一种奇独现象,开发商、政府、法院三方竟通过科学分工和密切配合,巧妙地让避开了法律的制约,让被拆迁人欲“钉”不得,欲哭无泪,堪称中国顺利拆迁的典范。

    联想上海塌楼事件,爆出内幕是这帮开发商,其实就在政府机构里担任要职。的确,让人意识到倒掉的大楼,表明官商勾结已经过时,我们正在步入伟大的官商一体化时代。相反,福建省莆田的一体化,比上海塌楼事件时间更早,更具有时代超前性!

    无论如何事情不断地证明,我们观察世象的眼光与思想,越来越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跟不上形势的需要。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形势、落后于发展,没有具备与时俱进的思想,没能伴随着时代共同的进步!

 

 

 

 

 蔡德火律师:莆田后塘拆迁经验值得推广!     

    莆田后塘拆迁在莆田影响甚大,但具体情况却不甚清楚。今日,有人给笔者一些关于莆田后塘拆迁的诉讼材料,要求代书上诉状,笔者才获知此案一些情况。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莆田后塘拆迁中开发商、政府、法院三方竟通过科学分工和密切配合,巧妙地让避开了法律的制约,让被拆迁人欲“钉”不得,欲哭无泪,堪称顺利拆迁的典范,其经验值得推广。现推介如下: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8)城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镇海街道办事处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未作出强制拆迁原告房屋决定的情况下,即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迁了原告座落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北大路105号的房屋(合法产权部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8)城行初字第3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镇海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恢复原状,鉴于原告的房屋已列入正在实施的莆田市东园路中段后塘片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项目范围内,属于应拆迁的房屋,恢复原状,一是存在客观不能;二是恢复原状必将导致损失的扩大,也无必要,被告表示愿意予以经济赔偿,符合实际,予以采纳。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赔偿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被告提供的货币赔偿方案中有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对同等地块安置房价格,原告房屋被拆除之前中介机构对原告房屋丈量的面积及平面图记载,对附属物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记载,以及根据原告家庭人口及房屋面积的实际情况给予的日常用品的赔偿金额,该赔偿方案较为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采纳。”

     据上述两份判决内容,可以看出,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政府先将房屋强行拆除,然后,被拆迁人走投无路,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政府行为违法,但由于房屋将要被拆迁,所以不能恢复原状,只能选择赔偿。而对于赔偿数额,因相关证据由于随房屋一并被毁,原告就无法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只能按照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判决。本案的巧妙就在于以公正的形式掩盖了开发商掠夺财富的实质。

     法院判决确认了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赔偿,这不是很公正吗?

     至于赔偿的数额,原告自已提供不出证据,就只好采用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这也无隙可击。

     所以,莆田政府比重庆政府要聪明的得多。重庆政府没有将吴苹的房屋强行拆除,结果让她成为最牛钉子户,搞得非常被动。而莆田政府则不一样,在将被拆迁人房屋强行拆除之后,局面马上就主动了。接下来被拆迁人要花钱请律师打官司,要收集证据材料,忙得不亦乐乎,而政府只要等着应付就行。

     本案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还算有良心,主动向法院提供了原告房屋情况的材料,否则,原告的损失情况谁说得清?

     法院完全可以视原告态度酌情决定赔偿数额,是非常主动的。所以,本案堪称创举,是顺利拆迁的典范。

     这也说明中国政府是非常聪明和有创造能力的,没有什么可以制约他们。

来源:《蔡德火律师》博客

网址:http://cdh68.blog.sohu.com/107133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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