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说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李华新
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通钢厂区内聚集上访,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目前事态已经得到控制,通化钢铁股份公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 )
这的确是个不幸的消息,可是通钢的员工为什么对这位总经理下得去手,而且这样的痛打,这样的殴打,就没有其他的原因吗?这里不是说殴打是有理的,而是说这里是有起因的。
非常荣幸的是人们在看到这一报道时,就对参与重组的这家集团,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而且是这样的一种惨剧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这些产业工人,会对这样的一位总经理如此痛恨。其实说白了,就是这个欲重组通钢的建龙集团,不仅是家民营企业,而且是有些趁通钢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实现自己重组的目的,而且是在企业面临困境的时候,会毫不犹豫的捞取某种好处,其中的内幕,才是真正的不明真相。
只是这样的重组方式,由谁说来这其中的一些为了通钢本身发展的好处,是否是由一些政府临到所言的企业面临的资金运作的情况不明白,以及企业面临的困难不知道,而现在的这家民企的重组对于企业重组是多么的好,可是,这些来重组的是在为政府背上包袱,大概他们的投资不是来做善事的。
要是果真如此的话,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就真的不是东西了,就是一些只会闹事的害群之马了。可是事实是如此对广大职工有这么多好处的事情,为什么不讲讲清楚,为什么会让企业员工不明真相呢?!
为什么一些人的别有用心的蛊惑能够获得功效,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政策秩序呢?!对企业好、对员工好的事情,为什么工人师傅不了情,这岂不是怪事!!!
从报道披露的情况看,这次建龙集团重组通钢集团是在吃“回头草”。2005年,建龙曾经入股通钢,去年由于企业亏损,建龙遂于今年初从通钢撤股,随着国家4万亿刺激经济的效应开始显现,通钢开始盈利,建龙集团竟然再次入股通钢并绝对控股,终于激起了工人的愤怒。
现在省里已经宣布了,建龙今后不会参与通钢的重组,问题时在企业进行重组之处,就没有职工的意见,在当下政府行为日益透明的情况下,大有大型企业的重组不仅只是寻找资金那般简单,职工的利以及和他们切身利益攸关的具体的事情,还是需要重组时周详考虑到的。
通钢的两次重组,有没有安排职工代表以制度化的方式实质性参与?所有的报道都没有提,从以往国企改制的经验来看,恐怕是没有,而从网上披露的情况看,第二次重组,普通职工直到木已成舟才知道消息。因为没有实质性的参与,所以工人的利益长期被忽视,并终于激起了他们的愤怒,于是就有了这次非制度化的实质性参与,并终于导致了整个重组计划的彻底破产。
总的来看,现在一些企业重组时,无论是国企改制还是民企之间的相互兼并,基本上都采取了排斥职工实质性参与的做法。但是,职工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和股东同样的发言权,并有权参与企业管理,企业兼并重组这样的大事,没有职工的实质性参与,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我们知道,企业的兴衰对普通职工的影响,有时甚至比对股东的影响还要大。因为对一些身家亿万元的股东来说,影响的可能只是富豪榜上排名的变化,但对职工来说,意味着身家性命是不是还有依托。
当然,不管怎么说,殴打致死的那位总经理还是死于怨恨的,至于为什么,这恐怕是需要由些积极策划其方案的人,需要认真反思,也是需要哪些对其大打出手的人,也要反思的。而至于说因为谁都最后一拳或是最后一击导致了总经理的不幸,想必还是需要有个说法的。只是,这样的一个事件,在使用了极端的方式使其重组流产之后,是否还需要用制裁来继续对殴打者用法律来进行明断,以及这是因为你自己的不良重组的而导致,人们正在拭目以待一个说法。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只是别在使用不明真相,因为这里就有谴责的意思,想想一个个被蒙在鼓里的职工,不满意这样的重组时,不是不明白真相,而是没有谁提供真相,如此的责备似乎是有些蛮不讲理,因为,有中办、国办的规定在此,想必那些始作俑者是要承担这一责任的。
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这样的态度是明确的,是旗帜鲜明的,也是一个信号,那就是工人的利益也是神圣的,也是不容侵犯的。而如果把所谓的自己的决策失误,或是部位职工利益考虑到为今后发展来进行推脱,那只能说你忘记了民生之本。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