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我有一个习惯,早起六点钟收看央视新闻频道的《朝闻天下》节目。尽管有时候一位男主持的梦游状态让我看着很着急,但总体上这档节目的新闻性还是会让我有所收获的。在昨晨的《朝闻天下》节目中,最引起我关注的,是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证醉酒驾车撞死四人的孙伟铭死刑一案。尽管一审不是终审,但这样随意的判决还是让我感到意外又震惊、伤心又担心。意外在于:此犯罪是再典型不过的交通肇事罪,怎么会拉到相去甚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去了呢?震惊在于:一起全国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怎么能完全不顾法律的准确性,做这样的枉法判决呢?伤心在于:执法机关以貌似正义的形式践踏法律的尊严,是对法律的另一种伤害;担心在于: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很初级,这种用道德评价来代替法律评判的非理性做法,会不会兴起一种思潮呢?
就像人得了病之后特别怕复发一样,经历过了那个打砸抢烧、草菅人命的无法无天的年代,我对法制社会带给人们的踏实和安定尤为看重。我注意到了网友们的议论,持严惩孙伟铭观点的人,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孙伟铭此举造成的后果很严重,社会影响太恶劣,出于杀一儆百的考虑,要杀孙伟铭;这样才能让其他司机注意,一是无照不能开车,二是醉酒不能开车。这种想法很多人会觉得合理,然而,合理和合法有时候并不一致;在一个没有深厚法制传统的国家里,人们更习惯于用非法的理来思考和议论。法律就是法律,它有它的原则。
我们国家曾在刑法中规定了“类推制度”,也就是说:某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刑法中找不到一个确切的罪名,于是,就找一个最接近的罪名扣上了事。此外,刑法中还设置过“公共罪名”,也就是把别的罪名靠不上的危害行为,都推到公共罪名中去。类推制度与严谨的法制精神相违背,在其后的刑法修改时被废除了。公共罪名最典型的是流氓罪,当时有一种说法:流氓是个筐,啥都往里放;流氓罪也在其后的刑法修改时删除了。现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凸显了一个法制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说,任何行为要定罪量刑,必须在刑法中找到准确的罪名;找不到对应的罪名,危害后果再大,也不能认为是犯罪。此外现行刑法中还有“疑罪从无”的规定:不确定的犯罪,只能认为是无罪。
明白了我国刑法的法制精神,再来看孙伟铭案件,就明白多了。刑法首先要求把握罪名的准确,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大多数情况下,这两者是统一的,也就是说,社会危害性越大,定罪量刑越重;但是,也不排除少数的例外,也就是说,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可能的危害性,对某罪的量刑定的太轻了,而行为的现实危害性却很大,比如孙伟铭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制的要求只能是执法必严,而不能是无中生有。也许有些人认为,按交通肇事罪来判孙伟铭太轻了,我非常能理解;但是,那只能等刑法修正了以后再说了,决不能在执法时比立法还要超前。虽然情理可能会向着严惩,但是,法制更要求的是准判。
持对孙伟铭严惩观念的人,有一个似乎很有理的想法,那就是杀一儆百;言下之意是,杀了孙,别的人就不敢再醉酒驾车了。我认为,这种想法太片面了。我想到了另外一种可能:如果过严地惩治醉驾肇事的人,一旦醉驾者肇了事,可能会孤注一掷地一逃了事,因为抓着了是死,逃掉倒有可能活下来;这样,肇事者死命地逃,是不是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和更大的伤害呢?肇事者一旦肇了事,是不是会百分之百地选择逃逸呢?这也就从另一个方面堵上了肇事者将功补过的心思了。再者,醉酒驾车,从行为人主观恶性来说并不大,他并不想危害别人、危害社会和国家,只是对自己的醉酒驾车持轻率的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的心态而已;这样的人,给以劳动改造,再配以终生吊销执照的处罚,完全可以使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用剥夺生命的手段来处罚,是不是太残酷了?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还有着法制前社会的典型想法,那就是同态复仇。通俗地说,就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这种报复心理,与法制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人的违法犯罪,并不是简单地对应惩处就可以解决的,惩罚犯罪者不是目的,防止犯罪发生才是根本。对于醉驾者,除了必要的惩罚以外,是不是还有加大防治力度的可能呢?比如,在汽车上加装醉驾停驶装置,既然人喝酒之后,可以用仪器测出酒精的浓度,为什么不可以设计出驾驶员喝酒后的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就不能启动汽车的装置呢?当然,我这也只是一个抛砖引玉的想法。
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制水平还很低,难免会有非法制观念影响法制严谨的做法;而法制水平低,又源于我们国家的法制传统浅。1911年中国才结束了帝王统治,之前是典型的人治社会,没有法制可言。随后的中华民国,以“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为建国思想,其中的民权之说,就是希望建立法制社会以保障人权,可是,在它三十八年的短暂当朝中,前有军阀混战,后有中日战争和国共战争,它的立国思想,无法真正实现。我们更熟悉的新中国六十年,又由于太多太复杂的原因,前面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先是立了法,随后又砸了法;直到后三十年的新时期,法制才从千疮百孔的框架里艰难地站了起来。也因此,比起那些有着几百年法制建设历史的国家来,我们不能苛求社会在这三十年的短暂时间里,迅速形成法制的观念和意识。但是,作为国家法制建设引领者的司法机关——法院,就不能以社会意识来作为法律评判了。我们国家早就制定了法制社会的精神,那就是我们十分熟悉的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海涌时评:杀了醉驾砸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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