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浅析


  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则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无疑,这是一个大好消息!

  听证程序作为法制民主化的一个标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国外一些国家在以前就早已经被普遍采用。而且这一制度也已经被广泛运用于申诉案件的复查、执行异议的审查等司法领域。但是,听证首先在中国被运用于具体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行为中。对于中国,对于中国司法程序而言,听证程序,都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领域,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317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借鉴吸收了国外听证的成功经验,在法律制度上才第一次正式确定了听证程序;而且在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实务中参考了《行政处罚法》,建立和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制度。

 大家都知道,听证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判决、裁决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地认定事实,剥夺案件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保障法律公正地执行。而此概念引进到减刑和假释之中,无疑应当遵循以下6项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服刑犯人合法权利的原则;2、公开公正的原则;3、程序正当的原则;4、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公开与效率兼顾的原则;6、听证与刑事裁决分离的原则。只有在真正做到了这几个方面的时候,才能够真的在司法实务中增加执行的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促进执行理念的转变,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利于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心!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减刑和假释案件案情的公开,也有利于类似案件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这还是《信息公开制度》的表现!

  有一点应该注意,在未来减刑和假释实行公开听证制度的时候,不能与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和原则相矛盾!

  20094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而就目前社会情况来看,各地已有大量法院进行减刑、假释试点工作。如何让更多的假释、减刑案件能够进行公开听证,并加以制度化,这势必是司法工作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突破点!

  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