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道路上的食物体系(一)


  在外地调查期间,经常思考食物体系的概念。对食物体系的认知来自于北卡罗莱拉大学历史系教授彼德·考克莱尼斯,他提出当今世界的现代农业必须放在食物体系的框架下来理解。所谓的食物体系是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农产品本身的生产、贮藏、加工、金融和分配有关的活动,以一种“过程”观点来考察农业的发展。事实确也如此,在我们食品加工领域,很多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发明或投入而改变了食物的供应与消费,而现代文明的基础是食物生产地域以及技术对人口数量的损益。比如添加剂的使用,在限量范围内可以起到防腐、保鲜的效果,使得今年还可以吃到去年生产的食品,而超过规定的标准能疾病,三聚氰胺以及苏丹红便是例子。但是,食品加工也只是食物体系的一个方面,毕竟食物体系包括耕作实践,生产贷款的方式,农产品的贮存方法和地点、加工和运输的设备条件,以及农产品在各个层面的销售和配发。在这其中,国家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比如为生产和交换提供稳定秩序的能力、发展人力资本的能力、促进并维护生产和普及农业专业知识的能力。在这些事务上,民间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比如民间资本对现代农业的评估与投入、法律咨询为现代农业的主体提供的保障以及互联网对现代农业流通体系的影响等。

  本文试图去解构食物体系,但所囊括的范围相当广泛,一个方面或一个理论难以将其说清楚,比如用社会资本以及结构化理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分析或以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农业合作社的交易费用。所以本文预备对城乡关系与农业合作社进行叙述考察。食物体系虽作为一个研究框架,但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一个实践问题,诚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建国以来城乡关系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提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此过程中慢慢的形成了现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意味着建设成一个工业国是今后一段时间的主导战略。问题的焦点在于:一是在人多地少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解决吃饭问题和为工业化积累资本,二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下如何协调城乡关系,保证工业化的顺利完成。这样也就确立了农业以及乡村处于工业和城市的从属地位。采取的办法是成立农业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以“政社合一”的形式改造落后的小农经济,使农业获得大发展;通过提供农业税、低价的农副产品(通过统购统销和剪刀差形式),换句话说,就是通过提供农业产品的剩余来为工业化提供积累和降低成本保证为工业化提供必要的积累同时保持工业化和高积累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和避免两极分化。这是农民和乡村在整体上对工业化和城市的支持。

  实践证明,后来的以单一所有制关系和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出现预想的效果,在城乡关系方面,由于吃饭问题始终不能解决并且为工业化提供的剩余非常有限,因此国家对农村经济的控制力度不断加强,这样不仅农村的多种经营不能发展起来,而且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甚至城市人口倒流向农村,城市化非常缓慢,经济发展的效率不容乐观。在这期间,农业设施的建设,比如电力、水利以及化肥的使用明显提高。这样形成的格局成为改革开放率先在农村进行的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制度安排,对农村微观经营主体进行重构,管理体制也由人民公社过渡到乡镇体制。实质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上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以“放权让利”为推进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和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这样就改变了过去那种国家规定农民消费和积累的定额后,其余全部征购走的办法,在提高农民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减轻了国家提取农业剩余的份额。农民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得到确立后,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得到扩展与完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出现了“离土不离乡”的劳动力转移,结果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异常活跃,促发了城市改革,从而城乡共同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序幕拉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直接或间接的农村剩余支持城市化、工业化的比重越来越低,而农民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和乡村资源(资金和土地等)来支持工业化越来越成为主体。支持形式上主要是:一是从农业领域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为发达地区外向型出口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快速成长的资本积累。二是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城市化提供了廉价的土地资源,扩大了城市发展的空间。三是农村农民积累的资本通过不同渠道转移到城镇,降低了城市发展的成本。实践证明这种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原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现代化的不稳定

  塞缪尔·亨廷顿曾指出高度传统和高度现代化的社会都很安定,恰恰是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最易发生动乱。当今世界正处于经济与政治不断的重构之中,我国也正处于以乡村社会为主向以城市社会为主过渡、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社会转型期,在这双重背景下,“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城乡关系的不协调发展,在其实质上是传统农业与二三产业对立大于互补,在这种对立中土地因素是矛盾的中心。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由土地冲突促发的,依据土地冲突关联者主体的不同,可以为农户一农户或村一村冲突、农户一村民小组冲突、农民一基层组织及干部冲突、农民一较高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冲突、农民一资本持有者冲突。但是土地冲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冲突:一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是农民、村委会、政府官员、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和资本持有者等各主体围绕土地权益发生的冲突。二是土地多种功能和用途之间的冲突。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存在功能多重性、用途多样性,可用于耕地、建筑用地、基础建设或公益性用地等,由于土地资源日益稀缺,使土地各功能和用途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事实上土地两种性质冲突往往交错一起,让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发展成果的分配中往往被边缘化,压缩了农民群众在农业上独立的自主性空间。只有组织起来,农民才可能有效地去跟其他经济主体进行谈判,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

  我们还看到在这一城乡格局下,公共资本对农业的投入不多,农业产业经营集约程度低,农业科技研发力量不强、技术推广不到位、农业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现代农业建设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表现为农业生产条件差、技术水平低、管理弱、地区发展不平衡、政府政策扶持不足、农民素质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分散式的粗犷经营暴露出的结构性矛盾也相当的多,比如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存在, 城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上不能放心,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明显提高;农村大多数的农民消费和农产品的销售主要靠原始的集贸市场和落后的代销店、“夫妻店”、甚至“小卖部”等等, 这些过于原始、简单的交易市场束缚着农民思想观念的解放同时也限制农村的城镇化发展, 导致城乡的脱节;农民的收入没得到足够的增加, 而社会保障体系滞后,消费结构得不到改善,因此储蓄率偏高而内需不振也就让众多经济学家迷惑不已。

  改造传统农业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众多的农业人口涌入城市充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廉价劳动力,也意味着农业和农民自身的转变。现在劳动力成本明显提高,留在农村的居民数量越来越少,这就对改造我们的传统农业提出了迫切要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反对轻视农业的看法,他认为“并不存在使任何一个国家的农业部门不能对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的基本原因。欧洲、日本、台湾等地区正是通过农业实现了较快的经济发展。”传统农业实际上是一种生产方式长期没有发生变动,基本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长期停滞的小农经济,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均衡状态的特点在于:一是技术状况长期内保持不变(即所使用的生产要素与技术长期未发生变动);二是如果把生产要素作为收入来源,那么获得与持有这种生产要素的动机也是长期不变的,人们没有增加传统使用的生产要素的动力;三是传统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也处于长期的均衡状态。

  对土地的使用,农民是很有经济理性的,在行动上一旦打破这种均衡状态,那么对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农业的投入与收益极大的不对称,便会增加不可控的生存风险系数。“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式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写道,“既然数百万家庭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所以他们就形成一个阶级。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离散型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反过来抵制、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的发展。改造传统农业的理念与技术在农业之外。通过对农业的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并以产业化的农业与整个工业化经济融为一体,因此在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上,县域经济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县域经济中,金融创投、财会咨询等行业有很大的作为空间,创业浪潮会像改革开放时在县域经济中展开,载体是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是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核心内容,它或可缓解中国社会的“断层”所造成的愤懑。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改造传统农业的经济,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组织与文化基础。之所以重视合作社,著名的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认为:一是高度分散的、兼业化的、小规模的农户不能承接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才有承接的组织载体。现在,中央已经明确,新增财政支出的大部分都要投向县以下的基层乡村,如卫生、教育、基础设施、文化等方面。如果都是一盘散沙,国家无法投入;二是2004年全国范围内免除农业税以来,农村基层行政功能弱化,非法的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宗教势力等迅速崛起,这些低成本的组织能够填补传统正规组织弱化留下的组织空间,如果再不主动组织农民,可能乡村治理结构问题会恶化;三是中国农业的高分散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现有条件下是无法解决的。国际经验也表明,面对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只有合作才能形成相对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

  我国整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也要有相适应的城乡关系,建立城乡互动的长效科学体制机制。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长期稳定发展,将会有力促进我国工业化与农村城镇化的发展。现在必须以转变发展方式来破解发展难题,转变出口导向型经济需要提高内部积累和扩大内部需求,站在城乡人口数量对比层面上说,农村蕴含着海量的需求,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解决内需,内需问题的解决就是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解决。

  新农村建设的新起点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加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应遵照的原则,要求:“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在如此清晰的政策导向下,明确指出了“三农”问题症结不决的重中之重的根源和今后农村改革发展的前景以及关于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的途径。 农地流转必然推进无疑,但前提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条件下,围绕着农业增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做好“多予、少取、放活”的战略规划。土地流转不应该也不允许伴随着农民大量失地,生活破产的方向发展,否则有违政策与法律,土地流转的前提首先必须是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保障集体所有者或农民的最大权益,形成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良性格局。从长时段来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自破。诚如马克思所述: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但愿我们的经济格局不是意志决定的结果。统筹城乡发展不仅仅是城市对农村的反哺,更是各种要素在城乡空间的互动和优化配置,以输血加强造血功能,才是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的动作很慢,任何事情若需在农村推进需要顺着农民的步伐,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只会拔苗助长。已经进行了三十年“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可以预见的是新农村建设也是一场长时段的改革,照搬国外理论经验而忽视我们的基本国情是滋生教条主义的温床,其后患无穷。所以我们应对于推动中国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而切忌盲目乐观,运动式推动。避免农地非农化和农地非粮化的进一步蔓延,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框架下推动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否则必将损害中国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长远利益。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应是一个自发、自愿的渐进过程,当前政府政策重心应是尊重农民意愿,做好加强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特别是流转平台和相关政策的规范性,以期通过降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交易成本”,促进和推动农地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不是私有化

  农村土地兼有保收入、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多种属性,对于农民而言,土地经营还承担着太多的责任。拥有土地和土地经营,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方式、经营手段,而且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对农民来说轻易不能改变。土地的流转集中,明显地受制于区域和农村社区内非农产业发达程度,能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产业以及社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否健全等诸多制约因素。所以农民将土地流转出来主要是因为: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结构调整和非农产业发展,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以及农业劳动力转移,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更大范围的推进提供了前提。其次,农业低迷,土地撂荒以及潜在的获利空间和机会为工商企业、个体大户和外商提供了投资农业的机会;再次,地方政府和社区对推动土地流转有积极性,挖掘和提高土地生产率,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通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说土地流转是私有化实质是土地产权的明晰。

  土地流转,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包含三种权利,一是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二是承包权,三是经营使用权,在土地流转之前,承包权和经营权都归属于农户。因此,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自己所拥有的两种权利中之一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经营,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不管土地如何流转,家庭承包制的农村土地制度基石并不会改变,主动权仍掌握在农民手里,农民其实是居于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组建中,土地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正是因为土地产权的结构决定了农业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的多样性与特殊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主体涉及供销社、农资公司、龙头企业等,企业法人投资占主体地位,农户投入股金有限,由于投资主体特别是国有投资主体无法实现人格化的产权,致使产权界定仍不十分清晰。其次,产权模糊表现在对个人产权的界定上。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在创立初期没有将产权明确到个人,这种模糊的原始产权在组织发展壮大后进一步强化,致使个人产权难以清晰界定,这也就将产权的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大部分都得到过政府资金的扶持。政府扶持资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般属不可分配资本,被归于积累基金,这部分资金在产权上尚不明确。由于政府的无偿资助,导致合作社的投机倾向,这部分资金在使用和分配上缺乏有效监督,资金使用效率不能有效提高。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建立在共有资产基础上的,共有资产中必然包括一部分积累资金。公共积累的产生基础是社员们的惠顾,提成的目的是为了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但是这种共有资产是一种未清晰界定的产权,理论上讲应该归为社员集体所有,但实际上社员确实感受不到所有者的权益,集体所有目前还是混沌的状态。事实上,这样的制度安排增大了后来可持续经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