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39)


 

解析物权法(39

 

陈绪国

 

 

【原文】〖物权的保护模式〗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多重保护与分层处理

本条款,包括两层意思:物权的保护,赋予权利人多重保护、多种选择,维权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适用;侵权的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不止一种,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重保护模式〗

本条款所构建的物权保护模式,是“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推陈出新的结果。

狭义的物权保护,就是指物权请求权;广义的物权保护,是在物权请求权之上适当地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

物权、财产权保护与限制,所适用的法律,第一个层面是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民诉法之类民法体系,第二个层面是关于财产的保护与限制之类的行政法、行诉法体系,第三个层面是以刑法、刑诉法为代表队的刑法体系。

本章前六条就是有针对性地规定狭义的物权保护。本条就是笼统地规定广义的物权保护,包括单一保护、合并保护和单一追责、合并追责。

本条款很重要。因为中国物权法没有德国物权法那么系统、全面,尤其是侵权责任请求权略付阙如。因此,本条作出一个总结性的规定,防止物权保护出偏差,防止单打一,防止走极端。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以保护标的物和物权为中心的请求权,并有选择地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补偿的基本形式,有物的补偿、物权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有价值的补偿。物的补偿,可以适用实物的补偿,也可以适用价值的补偿,也可以两者并用。物权的补偿,可以是恢复原有物权状态,也可以是升级物权状态。物权请求权,主要见于物权法,以物权损害赔偿为基调。

所谓侵权责任请求权,是以保护标的物的价值为中心的请求权,并有选择地适用物权请求权。补偿的基本形式,是价值的补偿,对于标的物的补偿规定得比较少,对于物权的补偿规定得很少。侵权责任请求权,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基调。

以上两种请求权各有千秋,将两者揉合在一起,可以取长补短,优势互补。问题在于,权利人需要熟稔地运用这些不同的请求权,以达到维护权益最大化。简单地说,是要钱,还是要物,还是要权?自己好好掂量掂量。

物权法的主要保护方式如下:

1)物权确认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3)排害除险请求权

4)修作更复请求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见物权法第33条~37条。

民法通则的主要保护方式如下:

1)停止侵害请求权

2)排除妨碍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返还财物请求权

5)恢复原状请求权

6)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

7)赔偿损失请求权

8)支付违约金请求权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

10)赔礼道歉请求权

以上见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10)款。

两种民法,两种权益保护法,到底有何异同点?

1.从形式上划分,有些项目看不出分歧

物权法第(2)项相当于民法通则第(4)项,物权法第(3)项相当于民法通则第(2)项和第(3)项,物权法第(4)项相当于民法通则第(6)项和第(5)项,物权法第(5)项相当于民法通则第(7)项。物权法多出第(1)项,民法通则多出第(1)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

2.从内容上划分,两种保护模式的内容有所不同

物权法规定的内容有三大类:一是对于物权的确认。包括各大类各小类物权的归属与内容确认,包括对于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确认、动产交付请求权的确认;二是对于各类物权的保护。对于占有权或所有权的保护,对于处于妨害或者危险状态的物权的保护,对于被毁损状态的物权的保护,对于被侵害状态的物权的保护。三是对于物的利用。物权法的物权,有先天的物权、后天的物权两大类别。先天的物权,是属于法律特别指定的物权,如专属所有权、专属使用权和专有所有权、专有使用权等等就是先天配给特定物权人的物权;后天的物权,是通过资本投资、交易活动、劳动创造或者继承、受遗赠得到的物权,这类物权与民法通则上的财产权的获得途径类似。物的利用,包括利用先天的物和后天的物,以促使各种物发挥各自的效用。

民法通则规定的内容有三大类: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包括制止侵害财产权的决断保护,对于妨碍财产权的决断保护,对于危险状态的财产权决断保护,对于被移转被侵占的财产权保护,对于原状被破坏的财产权保护,对于被侵权的财产权保护。但是,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主要限于“后天性”财产权的保护,对于“先天性”财产权保护的内容比较欠缺;二是对于债权的保护。包括对于被侵权的财产权保护,对于合同违约的财产权维护;三是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包括对于人的健康与生命的保护,对于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对于被侵权的精神财产权保护等等。

3.从性质上划分,两种保护模式的性质有所不同

物权法的物权保护模式与民法通则的财产权保护的区别,有以下特征:

一是针对性有所不同。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三位一体的,保护物权从确认物权开始,针对林林总总的几十种物权分类确认、分类保护;民法通则是保护财产权、债权、人身权三位一体的,其中,保护财产权从制止危害开始,追究侵权人的过错与过失,针对财产权的损害程度进行分类保护。

最大不同点在于,物权法不以所有权保护以主要目的,民法通则以所有权保护为主要目的。

二是选择性有所不同。物权法在同一标的物上,介于保护物的价值、物的权利还是物的债权上可以作出13项或以上的选择,比较机动灵活,2项以上权利双重性保护或者3项以上多重性保护出现的几率较高,实物补偿和物权补偿比较普遍,价值补偿为辅助性手段;民法通则在同一标的物上,财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相对固定,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几率也较小,基本上局限于价值补偿的层面上,涉及到实物补偿的较少,涉及到物权保护的更少。

三是决定性有所不同。1、对于责任主体的追究:物权法并不怎么关注侵权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过失,民法通则关注侵权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过失;2、对于诉讼时效的追究:物权法的诉讼时效比较宽大,有些甚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排除危险)。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比较紧张,全部受诉讼时效限制;3、对于损失的补偿:物权法可以将某些间接损失作为补偿对象,甚至其补偿数额往往比直接损失的为大,民法通则基本上不考虑间接损失的补偿;4、对于行政法的牵连:物权法在许多地方与行政法牵连在一起,与行政法共同生效。民法通则基本上是独立运作,不与行政法牵连。

四是适用性有所不同。1、物权法的适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权保护对象特别多而杂。几乎是天上飞的,地上爬的,水里游的,地下埋的,动弹的和不动弹的,有形的甚至无形的,都成了物权和保护的对象;甚至于,无论男女老少,人人都有物权,都是保护的对象。二是物权保护的条件多而杂。不同层次的物权,有不同层次的保护条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条件不同,受保护的条件也不同。不动产的保护方式与动产的保护方式也不同。三是物权保护的效力多而杂。物权确认的效力,不动产以登记生效,动产以交付生效;物权保护的效力,物权法系归物权法系的生效,物权法外系归物权法系外的生效;物权利用的效力,物权法系归物权法系的生效,物权法外系归物权法系外的生效。2、民法通则的适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产保护对象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财产权的分类不很明细,有些保护对象没有显露出来,保护对象留下了一些空白。二是保护的条件多限于事后救济。民法通则的特点是通俗易懂,易读易记,但在区分保护条件上比较欠缺,这也是由于未用功区分深浅层次的财产权,导致保护对象和保护条件的不足,许多财产权的保护要依靠事后救济。三是保护的效力有重有轻。关注合同的效力,并将债权列为重点,比较适合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保护;现实中,却有许多财产权不与合同挂钩,实行潜规则或者乡规民约,或者习惯法,有些案件令法官难断。最高法为此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才使得许多疑难案件审判得到缓解。

“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是在实践民法基础上的经验总结,民法的财产保护模式是“财产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经过15年来的试验,取得了重要成果。

物权保护的扩展模式,是“物权法+民法通则”,以弥补物权法的许多不足之处,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例如,当物权权利受到威胁,或者当物权被侵占或者权利维持或行使受到妨害、危险之虞,适用物权请求权,将物要回来,将妨害排除或者将危险消除。如果物权的客体即标的物本身受到损害,权利人要求赔偿损失,则运用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侵权责任方式。这是物权法比民法通则灵活性的一面。但是,物权法关于合同法方面的内容欠缺,而民法通则就有许多这方面的内容,遇到这种情况,权利人有可能要向民法求援。

物权法本条款“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这是本章几种物权保护请求权选择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的模式;“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选择跨法律门槛实施请求与救济,建立更大的物权多项式、多重式保护模式。虽然这里没有讲与民法通则联姻,但大家都会心照不宣。

 

〖国外物权保护模式概要〗

如果将物权保护模式分为强化型模式和简单型模式,那么,我国的模式目前属于简单型模式,而以德国物权法为代表的模式则属于强化型模式。

确切地说,有多少物权,就有多少请求权。请求权有明规的请求权和隐性的请求权,而以隐性的请求权最多。

下面介绍德国物权法请求权,让大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法中请求权一览表[1]

 

一、各种请求权

以下阿拉伯数字为条款序列号,以省略文字列出(以后同)。无括号表示明规的请求权,[]表示隐性的请求权,()表示请求权的消灭。

1.占有部分

861:因占有被侵夺的请求权

862:因占有被妨害的请求权

864:(占有请求权的消灭)

867:占有人的追寻权

869: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

2.土地权利部分

886:除去请求权

888: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请求权

3.动产部分

931[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962:所有人的追寻权

973[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977: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985:返还请求权

997:取回权

1001:费用偿还之诉

1002:(费用请求权的消灭)

1003:占有人的求偿权

1004:除去和不作为请求权

1005:追寻权

1007:前占有人的请求权

5.共有部分

1011:基于共有的请求权

6.用益权部分

941:(因主张所有权上请求权而中断)

1059e:给予用益权的请求权

1070[对给付请求权的用益权](权利用益权)

7.先买权部分

1103[物的和人的先买权]

8.抵押权部分

1134:不作为之诉

1142:所有人的清偿权

1150:第三人的销除权

1179a:对他人的权利注销请求权

1179b:对自己的权利注销请求权

9.定期土地债务部分

1201:销除权

10.动产质权部分

1216[费用的偿还]

1217[质权人侵害权利]

1218[有腐败危险时出质人的权利]

1219[有腐败危险时质权人的权利]

1249:销除权

1053:无权使用时的不作为之诉

1254:返还请求权

11.权利质权部分

1277[以强制执行求偿]

 

以上请求权,未将德国物权法以外的物和物权请求权列举在内。即使如此,明规的请求权已经高达26种,隐形的请求权超过9种(很多没有列举在内),两者高达35种以上。

以上[]部分,是隐形的请求权,条款很多,远远多过明规的请求权,未一一列举。

 

二、请求权的时效

1.土地登记部分

898: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902:已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

2.相邻权部分

924:相邻权的无时效性

3.动产取得时效

939:取得时效停止

940:因丧失占有而中断

941:因主张所有权上请求权而中断

942:中断的效力

4.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部分

1002:费用请求权的消灭。

动产1个月时效,土地6个月时效。

5.用益权部分

1057: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所有人因物的变更或减损而享有的请求权,以及用益权人的费用偿还或设备取回许可请求权,经6个月时效消灭。使用出租人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消灭与此相同。

6.质权部分

1226: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6个月时效消灭。使用出租人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消灭与此相同。

 

本文之所以要引用许多外国的资料,这是因为,我国的物权保护模式是处于初步的和试验性阶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问题不好解决时,可以参照外国物权保护的模式,补充我国物权保护模式之不足。

 

◎〖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

物权保护与物权限制,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的。而诉讼时效的限制,是最大程度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于权利人请求权的时间和效力的限制,甚至于是软剥夺。至于怎样设计诉讼时效,法学界至今仍然存在争议。本人认为,我国民法和物权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偏紧偏滥,有些地方应当改进,能够放宽的一律放宽,能够解套的一律解套。在这里,先不说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仅将物权法的诉讼时效,与外国的诉讼时效对比一下,看看有些什么不同的地方。

【重点分析】我国异议登记“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15日内的诉讼时效,这可能是古今中外最短促的诉讼时效之一。与德国物权法第898条“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则有天壤之别。所谓更正登记,包括了权利人正常的更正登记请求,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的更正登记)。所谓无时效性,就是当事人的请求不受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德国物权法第898条“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是这样规定的:“第894条至896条规定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是概括性的规定。

德国物权法第894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簿册的更正]土地簿册的内容在有关对土地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权利或第892条第1项所称的处分限制方面,与真实的法律情况不一致的,其权利人未登记未正确登记,或因登记不存在的负担或限制而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其权利为更正土地簿册。”这里将未正确登记的列为“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德国物权法第895条是这样规定的:“[义务人的先决登记]土地簿册的更正只有在依第894条负有义务的人的权利登记后才可以进行的,此义务人应依请求将其权利交付登记。” 这里将未正确登记的列为义务,并列为“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德国物权法第896条是这样规定的:“[书状的提示]为更正土地簿册而有必要提示抵押、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书状的,因更正而受利益的人可以向书状的占有人请求土地登记处提示书状。”所谓书状,包括产权证、抵押权证、公证、合同书等字面证件。这里将应正确登记的列为义务,并列为“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德国物权法是连环套式的法律,有些重要法律条款会连结或联结几个其他的条款,以保持前呼后应。

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中的利害关系人,可能是无权利而恶意找权利的人,也可能是准物权人,或者是本来的物权人被人为挤出权利的圈子之外了。如果是准物权人或者是本来的物权人,在自己不知情时,被他人抢先登记而鹊巢鸠占,他申请异议登记(请求给自己登记正确登记),理应当给予提供方便与救济,不应当在诉讼时效上作出十分紧张的规定。

从德国物权法中可以得知,德国关于物权法中,对于债权的保护,一般为6个月,个别的为1个月;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完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更正登记的保护,是无诉讼时效限制的,如第898“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第902“已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对于相邻权的保护,也是无诉讼时效限制的,如第924“相邻权的无时效性”就是证明。

异议登记,形式上是反登记,内容上是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目的上是为了正确登记。利害关系人—事实的权利人提出异议登记,是假登记,亦即初步登记。为使登记生效,需要经过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成功。从异议登记到向法院起诉,其间才不过“十五日内”。很多人可能来不及收集证据资料,来不及聘请律师,来不及作好起诉的准备而处于不利的局面。这对于事实的权利人可能很不利。

不动产登记的保护模式,一为登记对抗主义,一为登记生效主义。我国与德国均采取同样手法,即登记生效主义。所谓登记对抗主义,就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更的行为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但起着对抗第三人的法律作用,法国和日本采取这种办法;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就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转让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但是,国外的不动产登记,无论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都绝对找不出“诉讼时效限制”的字眼,更找不出“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来。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甚至从头到尾也找不出“登记诉讼时效”的字眼来。

当然,异议登记的诉讼时效问题,是个新情况新问题,也是个大难题。如果不设异议登记的诉讼时效,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拖延时间,可能会影响不动产的正常买卖、出租、抵押等交易;如果设诉讼时效,太长了不行,太短了也不行。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应当属于后面的一种。如果将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修改为“六个月内”的诉讼时效应该不算长。

 

◎〖几点总结

经过本文的反复论证,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一、“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是大陆法系通行的复合型保护模式,因而是比较完全、彻底的保护模式。其权利保护的广谱性、适用性,是任何法律也难以比拟的。中国的物权法也不例外。

二、在“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下,强调了侵权责任的分级处理,不仅仅从民事责任上加以强调,而且加上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加上了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中国的物权法在这一点上规定得比较完整、得体。这是“双重保护模式”的坚强后盾。

三、外国的物权法,关于权利包括请求权的行使,其保护和限制,主要依靠周密的条款设计来进行的。中国的物权法,关于权利包括请求权的行使,其保护和限制,要依靠其他民法、行政法的条款补充来进行,否则,“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就难以建立与保持。

四、中国的物权保护,某些诉讼时效超乎寻常的短促,可能会影响事实权利人正常行使请求权;外国物权法对于诉讼时效比较宽松,有的经过了110多年、有的甚至经过了200多年历史的考验,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好办法。

五、与外国物权法一样,权利人选择自我保护、请求保护的途径非常宽广。尽管人们学习物权法比较学习其他法律要困难很多,但应用物权法比应用其他权利保护便捷得多。“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是物权法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如何使中国的物权法起点更高,方向更明,效力更强,这是一个大课题。如果中国的物权法来一次大的修改,大的充实,这个目的能够达到,一定能够达到。

 

 

注释:

[1]德国物权法,载《德国民法典》第211页~298页,条款第854条~1296条,另有增加9条,共442条。本文引用的条款,均取自此范围内。因引用太多,难以一一标注。

《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月第一版,杜景林、卢谌译,责任编辑王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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