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制造业税收检查提纲


  医药制造业税收检查提纲

  一、药品制造行业现状

  目前,医药生产企业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推销自己的药品,采取各种手法,其中不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医药市场混乱不堪,药品营销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日趋严重。为了鼓励经销商多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承诺一定的现金返利、广告返利或实物返利等,医药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市场营销费用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实际就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迟记收入、隐瞒收入。一些医药企业存货帐实严重不符。

  为了保持药品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在税收方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比如药品生产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可以自行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由于农业产品生产者数量多,分布面广,且基本都是现金交易,给少数不法企业虚假抵扣进项税造成可乘之机。

  医药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市场准入越来越高。GSP认证推行后,一些无法取得认证资格的原料药生产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与有GSP认证资格的企业相勾结的办法,相互都不入帐。无资格认证的企业销售产品不开发票也不入帐,而有资格认证的企业则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作原材料入帐,这样一来就逃过了药监部门的监管,也大量偷逃了国家税款。

  二、涉及的相关税种及重点检查项目

  医药制造业税收检查可能涉及的国税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医药行业特点,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成本、扣除费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普通发票的使用等是医药行业重点检查项目。

  三、检查要点

  做好检查前的情况收集、分析工作,听取情况介绍,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深入企业全面了解生产经营特点、工艺流程、进货销货渠道,使用原料等过程,做到重点突出、方向清楚、目标明确。同时还注重对企业的保管、供应、销售等部门的涉税资料进行调查、询问和了解,进一步印证存在的涉税问题。检查中需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是否货物已发出,而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帐不结转为“营业收入”;

  “其他应付款”是否收取价外费用长期挂帐,价外费用应计而未计提销项税金;

  “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是否将自制产品自用或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实物返利行为等视同销售销售行为不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制造费用”是否有次品、废品、下角料等收入未申报纳税或直接冲减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营业外收入”是否有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运费收入,自接冲减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业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是否将购买的产品馈赠给业务单位,未计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原材料”、“辅助材料”科目,是否将退让的及原材料辅助材料,冲减直接材料成本,未计提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红字冲减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医药制造业多有退货、换货等业务发生,严格检查企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普通发票填开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红字冲减销售收入依据是否齐备被符合相关规定。

  进项税检查中主要核实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的行为,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用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是否有发生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等。

  对于有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的医药生产企业,在检查时应从票据填开、入库登记、库存、资金流动、物流等方面重点核实收购行为的真伪。重点检查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核实其申报抵扣的当期购进农产品品种、数量、单价等,检查“三单一证”(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要特别注意核查广告费。制药企业广告费支出较大并且有单行扣除标准和方法,应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划分标准分清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防止企业将超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挤入广告费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也要防止企业未发生业务宣传费而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扣除的现象。

  四、案例

  XX省玉鑫药业有限公司属于享受“先征返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制药企业,检查发现该公司2006年直接退售原材料黄芩34,435公斤,黄芪10,625公斤,合计金额356,410.27元,税额60,589.73元,已抵扣进项税额51,933.50元,已纳税8,656.23元,已退税8,656.23元。2005年购进人工牛黄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合计金额170,260.73元,税额28,944.32元,无抵扣进项税额,已纳税28,944.32元,已退税28,944.32元。2006年购进博洛回提取物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合计金额82,649.98元,税额14,050.50元,无抵扣进项税额,已纳税14,050.50元,已退税14,05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税款51,651.0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解缴入库;

  XX省什邡市蜀康植物原料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5月购进的芦丁报废,金额1,666.67元,已抵扣进项税额283.33元,未做进项税转出。2006年1月产成品罗通定报废,含已抵扣原料金龟莲金额56,551.72元,税额7,351.72,未做进项税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该公司应应补增值税7,635.05元。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解缴入库。

  五、加强医药购销企业税收征管的若干思考

  药品购销业系国家重点监控的行业,有关部门监控管理比较严格,税务管理部门应该重点关企业税负的变动,注意零售情况所占营业额的比重,发现问题及时下企业调查,做到从源头上监控管理。

  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协作机制,加强纳税评估管理。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对医药行业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国税稽查部门在对企业检查时,不能只在帐面上检查,还应深入企业仓库、门市部进行实物核对,才能发现主要问题;应重视对返利和商品折扣、折让收入及拒付货款等相关项目的检查,以敦促企业依法诚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