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


 

解析物权法(4

 

陈绪国

 

 

【原文】〖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发展权利〗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解析】

本条有三款。一款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款是各种所有制有序化发展,一款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这一款是物权法第一条的重申,是将“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概念作出延伸解释。宪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第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具体内容,见《解析物权法》(2)的叙述。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个前提,是将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作为主导力量,如宪法第7条所规定的那样,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超越宪法的范围,“修正”和危害这一基本原则。

第二个前提,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时候,当非公经济体制危及国家专属所有权,或者危及国家经济平衡、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时,国家有权制定对应的政策,作出相应调整。这种方法,物权法法理学称之为“所有权限制论”。所有权限制论,是大陆法系最通常的惯例,几乎所有物权立法国家都是如此。

对于所有权的规定,一般加上了限制性规定,如“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德国民法典》第903条)、“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日本民法典》第206条)等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出台了反垄断法,但是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军工、自然资源、铁路、公路、港口、邮电等行业实施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或基本实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式,由国营企业控制。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是利于保护本土的民族企业、民族经济,防止被外国“流氓企业”控制,破坏国民经济体系,二是国营企业始终是国家税收的主要经济来源,而非国营企业是补充来源。西方国家几百年来的经验也证实了从国营企业收税确实非常方便,国家因此有了稳定的税收来源,在此基础上,比较顺理成章地实施福利社会主义制度。西方一些国家国有化程度高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就有保障,否则就缺乏保障。如法国经过三次国有化运动,为该国政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财源,公民福利项目多达200多项。自从希拉克总统上台搞私有化以后,居民社会福利立马不如从前。

历史经验证明,私有化泛滥成灾的国家,会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即使经济高速发展了,也是恶性循环,也是经济泡沫,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各种所有制有序化发展

这一款也是物权法第一条的重申,是将“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概念作出延伸解释。宪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第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具体内容,见《解析物权法》(2)。

首先,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执政党一贯制的既定方针,也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了只要用心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和有序化发展的正确道路;如果不用心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有可能走上前苏联、东欧国家那种倒退式道路。从根本上来说,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走马列主义科学发展的道路。

各种所有制有序化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一条规律。它标志着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处于绝对优先权的位置,要确保国有企业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保持绝对保护、绝对控制的地位。

其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1988412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八二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修正案的第一条,就是增加宪法第11条的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315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八二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修正案的第十六条,将宪法第11条第一个修正案的规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314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八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修正案的第二十一条,对第三个修正案第十六条进行了再修正:“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一个修正案提出了“私营经济”的概念,第三个修正案又加上“个体经济”的概念,第四个修正案又加上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

物权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宪法第11条第四个修正案重新规定的,但没有宪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内容。

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大量资料显示,这一类企业违法乱纪的现象较多,主要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商业贿赂、制假贩假、从事黄赌毒活动、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剥削工人等等。对于严重违法乱纪的非公有制企业,可能会采取经济制裁、吊销证照等零物权形式,有的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笔者个人意见,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很值得商榷。

第一个大问题,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涉嫌曲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正确提法,应当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笔者在《解析物权法(2)》中解释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概念。得出结论是,计划经济、商品经济或计划经济下的商品经济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有资本主义的成分,不容易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正确提法,应当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MBA智库百科的解释是: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这个定义是世界上最有权威的解释,你不信也不行,你不服也不行。

搞改革开放,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如何保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本色。改革时不能将社会主义本质的、好的东西也“改变”了、“革除”了,正像给一个婴儿洗澡一样,不能将洗澡水与婴儿一起泼掉;二是,引进西方文化囫囵吞枣。市场经济是西方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本质上是属于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属于庸俗经济学和后庸俗经济学的范畴。它是以资本为纽带、以货币为霸权、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经济体系,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生产资料、劳动力、劳动工具这些生产要素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经济自由化的庇护和利益最大化的影响,容易导致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快速恶性发展到败坏社会生产关系。如不择手段地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甚至将非营利事业变成暴利企业;企业千方百计摆脱政府干预与监管,不断地向公有制企业、向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渗透,瓦解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经济;或者通过金融手段来兴风作浪,搅得世界经济都不安宁;或者通过黑色生产、交换、消费与分配形式,规避政府监管,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导致企业高管高薪高得离谱,导致国家与公众的权益受损。如此而已,不一而足。生产过剩、经济泡沫、经济危机以及经济腐化等等,大都与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过程中,为了发展经济,为了学习西方经验,结果将西方经济学中的错误东西一古脑儿搬进来了,并且大张旗鼓地宣传,强行摊派。

教育部高教司组织编写的《西方经济学第二版》中多次引用西方经济学家的语录批评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者埃克纳说“为什么经济学还不是科学?正式的答案是;虽然不能用事实来证实它的几个问题,但是,经济学还是继续根据这些命题而进行争辩”(第452页);西方知名学者鲍莫尔和布兰德说“经济学具有某种精神分裂症。虽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它是最为严谨的学科,但是,和譬如说物理学相比,它看来更多‘社会的’而不是‘科学的’成分”(第854页);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说的话更雷人:“学习西方经济学的目的不是要得到对经济问题的一套现成的答案,而是学习怎样避免遭受经济学家的欺骗。”如果一个企业家遭到西方经济学家的欺骗,那么这个企业家一定吃亏不浅;如果一个国家遭受西方经济学家的欺骗,那个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会遭殃。这么说来,西方经济学,包括市场经济学,要么是迷魂药,要么是毒药。

既然西方的经济学家都不相信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那么一个堂堂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什么理由拾人牙慧?

纵观新中国成立60年来包括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最厉害的时期,全在于市场经济这根筋。200510月份,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元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中国社科院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元,郎咸平说有13万亿元[1]。经济学家胡鞍钢说,上世纪末以来,中国因腐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1万亿元[2]。有人估计,我国国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在外国的投资累计损失高达2000亿美元。

市场经济不但对公有制经济构成严重危害,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民族经济构成严重危害。有人估计,仅仅去年,中国股市就蒸发了30万亿人民币。

自由市场经济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取消计划经济,意味着取消政府干预与监管,意味着取消国有、集体经济的主导地位,意味着取消民族企业与外族企业的独立与抗衡地位,意味着中国要走上一条西方式自由资本主义的不归路!

自由企业经济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出卖或赠送国有、集体企业如出卖、赠送一棵小白菜那么随便,意味着公有制企业和平演变为企业高管的私有制企业,意味着“颜色革命”和“温水煮青蛙”,意味着中国很有可能步苏联、东欧“市场经济改革”的后尘!

有人说,严重的社会腐败将会亡党亡国,这话一点也不错。而腐败的根子就在于市场经济,在于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和权贵资本化以及资本权贵化。换句话说,经济市场化或者市场经济化,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综上所述,本条所提出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个严重的问题。搞改革,搞经济,搞物权法,容不得半点的虚伪与折腾。如果物权法真真确确地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立场,那么,就一定要正视物权法本条款的漏洞,一定要将这个漏洞堵塞住。

 

第二个大问题,物权法如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在这个大问题中,又连环套着几个小问题。分层次来分析,便于我们深入浅出地了解整句的意思。

一是何为“市场主体”?

既然市场是战场,是竞技场,就包括了两个以上的主体成员。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他类型的企业。这些企业一旦开展业务,就自然而然地扮演了市场主体的角色。

二是何为“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按照物权法本句的意思,既然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基于自由竞争,竞争者是运动员,物权法是裁判员。裁判员保证大家在同一个竞技场,使用同一规则,这个规则是平等的法律赋予运动员同等竞技地位和发展权利。

三是如何将不同所有制的市场竞技者-高矮胖瘦男女老少参差不齐的竞技者统一起来,并肩而立?

在市场经济的号召下,先是由私营企业打头阵,所向披靡攻克公有制的一个个堡垒;紧接着,在“国退民进”的号召下,大批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由“公”改姓“私”,很快占领了各个领域;紧接着,外资企业大举进攻中国各个领域,专挑最好的行业充当领头羊。同时,给予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和“超级国民待遇”,从正规则的“的免二减三”到潜规则的“免三减二”、“免四减一”甚至“五年全免企业所得税”。在物权法出台的当天,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这也许是物权法“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但是,老百姓有许多不懂行的地方。

比如,国有企业在改制前有八成赢利,如何在改制前夜突然变成了“三分之一赢利,三分之一虚亏,三分之一亏损”?

比如,在“抓大放小”的号召下,为什么一夜之间,所有的小型国营、集体企业全部改姓“私”?

比如,在“国退民进”的号召下,为什么连大中型国有企业放过?为什么贱卖、白送国有企业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比如,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保险、投资、信托、证券、汽车、电子、IT电子、家电、建材、房地产、航天、军工及煤矿、金矿、铜矿、铀矿、稀土矿、矿泉水矿等所有矿藏,为什么其处女地的地位不保?

以上所作所为,是否意味着“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四是物权法如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个问题确实很难理解,也只好通过设问的办法来推敲。

1.如何实现“平等”?

既然物权法答应要保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指导方针,权利的天平已经向公有制倾斜,如何能够体现公有制与非公所有制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样规定,是否意味着目前“不平等”,等待以后磨平公有制的锐角以后再“平等”?

2.只有保持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才能实现“平等”?

1969年诺贝尔奖经济学奖得主荷兰籍学者丁伯根所说的那样:“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该是多方位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3]这段名言,证实了每个国家不能单单依赖自由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而根据陈云的教导,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始终不渝地将计划经济放在第一位,将市场调节作为参与者。

3.“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于“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不相容性质的经济。客观上,一般呈“此长彼消”或“彼长此消”的状态。这好比将一团火球掷向一堆雪上,要么火灭,要么冰消,要么同归于尽。

4.“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吗?

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物的确认与归属、物的利用与保护。所谓物权,有先天性物权与后天性物权,有专属性物权与一般性物权,有专有物权与共有物权。真正与市场发生交易与联系的是其中之一部分。后天性物权、一般性物权才与市场主体发生联系。就是说,物权或多或少地是处于“沉睡状态”或“冬眠状态”,哪怕市场经济洪浪滔天,可以根本不理市场和市场经济那一套。

物权不仅仅是保障在运动中的物权,更重要的是保障已有、固有物权。如所有权人购买了一套房子、一辆车子,仅仅是在购买时与市场发生关系,从此以后就与市场脱钩。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货币流通与货币交换中即“市场经济”(实为商品经济)中的契约、债权行为,是债权的确认与归属、债的利用与保护。所谓债权,有商品债权、投资债权、融资债权、抵押债权、典当债权,与商品市场、投资市场、融资市场、对质市场、典当市场发生关联。这里不仅仅有市场主体,还有市场客体、市场第三者。只有在这里,才可以往“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头上套,但仅仅提“市场主体”是欠缺的。

5.所有制决定所有权的优先权,不同所有制的优先级别是一样的吗?

第一,物权法决定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同时赋予了公有财产权的优先权地位。既然如此,既然要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资源、劳动力、生产工具这三大要素必然要向公有制经济体倾斜。否则,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是一句空话。

第二,物权法中最大宗物权—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一应归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归国家所有,部分归集体所有。这是公有制单位或公有制经济的固有、专有物权,怎么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如果说真的要平起平坐,是否意味着要剥夺国家、集体这种特定的物权地位?

第三,国家作为公有财产的大管家,不仅有专有所有权、专有用益物权,而且还有专属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资源等专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这是公有制单位或公有制经济的固有、特有物权,怎么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如果说真的要平起平坐,是否意味着要剥夺国家、集体这种特定的物权地位?

第四,国有经济的优先发展,还表现在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他特别物权,集体的不动产与动产也是多种多样的,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也比非公有制的基础牢固,这是公有制单位或公有制经济的固有、保有物权,怎么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如果说真的要平起平坐,是否意味着要剥夺国家、集体这种特定的物权地位?

第五,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磨砺,而非公所有制最长也不过三十年,论资历论贡献远远比初出茅庐的非公有制经济强,怎么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如果说真的要平起平坐,是否意味着要剥夺国家、集体这种特定的物权地位?

笔者看过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和相关资料,他们这些老牌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不将“市场经济”和“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写进物权法呢?为什么中国非要这些没头没脑没边没沿的东西?不要这些东西行不行?

 

 

 

修改建议

原文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修改

试将本条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障物权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以上加黑的楷体字,是为修改的部分。删除“一切市场”四字。

 

字数: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