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错漏百出,邓玉娇无需感恩!
看到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的消息,艮人颇有些意外,倒不是对该案的判决结果,而是因为该案的“速战速决”!想当初,“周正龙虎照案”仅仅为了鉴定一张照片的真伪,司法机关都前后折腾了一年多…… 这次要对“人”进行鉴定,要复杂不少,并且还涉及到人命,公众对案件的定性、情节的认定等也存在很大的争议……艮人为此曾认为,没有一年半载的时间,该案不可能会审理结案。可是,事实证明,这次我错了。从5月10日案发,到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前后仅一个月时间,相关人员可谓是雷厉风行,办案速度之快实在出乎艮人的意料。“严打”期间办案有如此神速吗?对此,艮人不能确定,但还是想到了一个问题:该案是否创下了我国办理人命案时间最短的纪录?
虽然从相关报道中看到,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该案的定性之间存在诸多不妥之处,但对其判决结果,艮人没有感到丝毫的意外。因为:“邓玉娇案”早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件,而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事件。该案的判决结果,绝对不是办案人员所能作主决定的,它应该是大大小小的领导在反复地请示汇报后,在请教法律界精英人士后作出的,与其说是法律公平正义的需要,不如说是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为此,艮人认为,再从法律层面去讨论该案,已没有任何的意义。
然而,很快又有消息出来,说邓玉娇对此判决结果“深深感恩,已决定不上诉”。邓玉娇需要向谁感恩呢?小民们心地如此简单纯朴,真的让我们无地自容……渐渐地,又感到莫名的悲哀……悲哀之后,是一种激愤,虽然早已过了那样的年龄……
这几天,艮人不停地问自己:如果邓玉娇是我的亲人,我会帮她上诉吗?可能会。因为“罪”与“罚”在法律上存在有本质的区别。“免予处罚”的前提是认定邓玉娇有“罪”,换句话说,她是杀人犯,她的人生是有污点的,她一辈子都是有罪之身,都得受周围的人的歧视!而她,现在还那么年轻,还没有成家……选择上诉,不为别的,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没有做错事。
所以,决定写点文字,目的只是想告诉邓玉娇和她的家人:你们没有必要去“感恩”,没有必要去对任何人感恩!因为,社会对你们是不公平的,你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会异常地艰辛……因为,判决没有还你应有的清白,你拿到的判决书中漏洞百出,虽然它是法律专家们作出的结论……
1.2009年5月10日晚……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引自《“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判决书》
什么是“异性洗浴”?说实话,艮人是第一次见到这个名词,不知其具体所指。但从此段表述来判断,当与性服务相关,黄德智等人是嫖客无疑,此处的“要求”当包括发生性行为在内。向一个陌生的女孩子提出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要求”,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至少是性骚扰吧。如果还动手去“拉扯”了呢?
从这段简单的文字,我们虽然无法知道“拉扯”到什么程度,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黄德智想与邓玉娇发生性行为,并且是在违背她本人意愿的情形下。换句话说,判决书中已非常明确地认定了一个事实:黄德智存在强奸邓玉娇的“故意”和行为!可是,让人搞不懂的是,司法机关不仅没有认定黄德智构成“强奸罪”(未遂),还在新闻发布会上着重强调,根本没有强奸行为的发生!
是的,大家都可以找一个借口来为黄德智开脱,因为这一切都发生在特定的娱乐场所,因为邓玉娇是可能的“小姐”!在官老爷们看来,“小姐”本就是供人玩弄的,天生地犯贱,不去勾引他人就不错了,怎么会被人强奸呢?他们所忽略的是,妓女也是人,也是一个公民,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她们自愿成为妓女,她们也有选择何时、何地、为何提供性服务的自由!在违背她们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不论是谁,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无一例外地会构成“强奸罪”。因此,即使邓玉娇是一名“小姐”,黄德智也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
更何况,邓玉娇不是“小姐”!《判决书》中已认定了“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公、检、法都一致确认了以下事实:黄德智在已经明知邓玉娇不是“小姐”的情况下,仍然向邓玉娇提出了性要求,仍然要以暴力手段强迫她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邓玉娇不是该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而是去消费的顾客,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我们再来设想一下,如果黄德智不是当地的官员,而只是一名农民工,他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强奸吗?
毫无疑问,黄德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未遂)。当然,如没有严重后果的发生,我们也可以不去认定;但此行为已直接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我们怎能不对其进行认定呢?当地司法单位的人员在面对媒体时,为何还要振振有词地强调“没有强奸行为的发生”呢?
2.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引自《“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判决书》
“辱骂”也好,“搧击”也好,都不是目的所在。真正的目的在于,要强迫邓玉娇为黄德智提供“性”服务,即使是在邓玉娇已经“拒绝”的情况下!
在这里,你不得不佩服办案人员的水平!“陪浴”,当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奸。但“陪浴”是让干什么?强迫女孩子为自己“陪浴”,又是让她干什么……对待如此简单的事实,办案人员竟还敢这样玩弄字眼,这样侮辱全国人民的智慧……结论只能是,媒体被强奸了,民众被强奸了!
由以上查明的事实可知,邓贵大自己并没有“强奸”邓玉娇的故意,但是,他比黄德智更牛,他的行为是为了帮助黄德智达成“强奸”的目的……黄德智主观上存在强奸邓玉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强迫邓玉娇违背本人意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未达到目的,却已构成了“强奸罪”(未遂)……邓贵大明知黄德智要“强奸”邓玉娇,仍积极地帮助他达成此目的,毫无疑问,他是“强奸罪”(未遂)的共犯。
在面对“强奸”威胁时,《刑法》赋予了当事人的无限防卫权。因此,确认黄德智、邓贵大存在强奸的意图和行为后,邓玉娇便享有无限防卫权。在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时,邓玉娇当场将其刺死,也不一定构成“防卫过当”!道理非常简单,用手“搧击”,或棍棒之类痛击,只会伤害到对方,而不会使丧失心志;“拿一叠钱搧击”,虽不会对肉体造成大的伤害,却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极限,会造成比肉体伤害严重得多的精神伤害,绝大多数人都会因此而发疯。在“发疯”状态下做出自卫动作,应该是本能的反应,如果造成了侵害人的死亡,只能说他是咎由自取!
3.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引自《“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判决书》
两次“拉回”,加上两次“推倒”,且后一次属于“用力推倒”!我们在感叹此处用词之妙的同时,该如何认定邓贵大行为的性质呢? 其实不难,看看他这些行为的目的即可。他仅仅只是为了不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吗?
肯定不是!他的目的是为了强迫邓玉娇为黄德智提供性服务(即判决书中所谓的“陪浴”)!以暴力手段,如此一而再再面三地强迫一个弱女子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怎么可能不构成强奸呢?仅仅因为没有得逞?仅仅因为有人在场?是办案人员弱智?还是全国人民弱智?
《判决书》没有认定“强奸未遂”行为的存在,应该是该案定性的一大瑕疵。也就是说,办案人员将邓贵大以严重暴力侵害邓玉娇自由和身体的行为,视为一般的暴力侵害行为。但是,即使是这样,他们将该案定性为“防卫过当”,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也是错误的!
首先,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普遍性问题:对柔弱的女孩子们来说,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她们该如何去“正当防卫”?采用怎样的手段和方式才是合法的?
就这一问题,本案非常具有代表性。邓贵大和黄德智两个大男人,已连续地对邓玉娇这样一个弱女子进行“暴力侵害”,邓玉娇该怎样做才能阻止他们对自己的继续侵害,却又不超过法律允许的“必要的限度”?是扇两个耳光,还是踢几脚?如果是这样,死的可能就是邓玉娇,而不会是邓贵大了。
法律之所以赋予受害者无限防卫权,是因为考虑到受害者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无力去反抗施暴者正在实施的“暴力侵害”。所谓的
“无限防卫权”,是指受害者在遭受“暴力侵害”时,可以采取任何的手段去反抗,不论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他都无需去承担!
就本案来说,邓玉娇在受到连续的侵害后,“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应该是弱者的一种本能反应,绝大多数弱者为了自我保护都会选择这样去做,因为她们没有其他的办法去阻止“暴力侵害”自己的行为继续发生。“水果刀”只是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具,并不是法律禁止携带的管制刀具,甚至不是刻意准备用来防身的武器。用它来防身,来制止针对自己的“暴力侵害”,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完全必要的,绝对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我们不能因为邓玉娇手持“水果刀”,就认定她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更不能因为她造成了邓贵大的死亡,就认定她“防卫过当”。换句话说,此案的判决将会对众多的弱者产生误导,例如小姑娘们在遇到“暴力侵害”时,在面对将被人强奸时,因顾忌可能会造成侵害人的死亡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便不敢手持“水果刀”去反抗,去自卫,结果只能是任由他人蹂躏……其结果或许是,家长们都只有选择让孩子去练防身术,以备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既不吃亏,又能把握住火候……
从法律赋予受害者(在面对“暴力侵害”时)以无限防卫权的本意来理解,本案邓玉娇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只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其次,该如何认定“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这一行为的目的?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考虑防卫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其前提是认定邓玉娇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认定邓玉娇“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这一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要去伤害邓贵大。但是,如果事实不是这样的呢?我们该如何去认定她随后的行为?
从该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邓玉娇虽然事先“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但是,在“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以及“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时,她均没有去主动伤害邓贵大。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她手持水果刀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去主动伤害邓贵大,而只是为了被动地阻止其他人继续侵害自己。此时,她的目的只有一个,非常明确,即保护自己不受伤害。所针对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的,谁再侵害她,她就会刺谁……黄德智“扑”向她,她会刺;其他在场的人,包括她认识的人,如“扑”向她,她都有可能去刺!
邓玉娇之所以“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是因为“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这是造成邓贵大死亡的直接原因。我们应该明白,邓玉娇
的“刺击”,不是以伤害对方为目的的主动“出击”,也不是他人停止攻击后出于报复心理的事后“偷袭”。她这一行为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是针对正“再次扑向”她、攻击她的“暴力侵害”而作出的被动防御!
邓贵大“再次扑向”她,对她意味着什么?会对她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大家想过没有?……因此,根据《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来分析,在整个过程中,邓玉娇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仅仅只是为了自我保护。换句话说,她“刺击”行为的目的是正当的,她在
主观构成方面没有丝毫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怎能去认定她犯了罪呢?
综上所述,邓玉娇是无罪的,是清白的!她没有做错什么,无需他人的宽大处理!如果说她有什么过错的话,那是因为她生长在农村,她不该进城打工,更不该去娱乐城打工!
可是,她被宣判为“有罪”了,并且还被要求对这一结果感激感激涕淋。联想到当地官员在案发后的反应,例如阻止媒体采访当事人的亲属,甚至为此殴打记者;例如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审结完毕国人高度关注的这样一个大案……仅仅是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让民众拍拍手称称快吗?未必尽然。更有可能的是,当地某些官员心存顾忌,害怕更多的见不得人的东东在聚光灯暴露,以便维护属于他们自己的“安定团结”……
其实,从该案的判决书中也不难看出,黄德智、邓贵大等人不仅是嫖客,而且属于熟客。作为公务员,他们如此理直气壮地去公开嫖娼,
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何公、检、法对此只字不提?难道当地的执法单位和人员对此已麻木不仁?或者说,在故意为当地某些官员回避责任? 当地官场之风气可见一斑,相关领导会没有责任?是不是该免职或引咎辞职呢?
还有,“雄风宾馆梦幻城”营业肯定不止一天,且不应是个别现象,当地的职能管理部门该负什么责任?如何他们尽了职责,当地不存在卖淫嫖娼的现象,或者说不至于这样公开,又怎会因此而发生命案呢?
可能,类似的案件还会发生,而小民们也只能是去“感恩”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办法吗?没有,只能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