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被害后老人生活陷入极度贫困


摔伤一年多的赵玉兰老人拄着拐杖

    抢劫杀人团伙不仅剥夺了司机冯伟的宝贵生命,也触犯了国家刑法,凶手给家属造成的不仅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罪犯在接受法律惩罚的同时,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被害人母亲赵玉兰说:凶狠残暴的歹徒抢车犯罪后又夺走了我儿子的生命,使得我一家人失去了唯一的、重要的劳动力,同时也使我陷入了极度的痛苦之中。

    赵玉兰老人是个非常传统的中国女性,一辈子相夫教子,操持家务,操劳一生,尝尽了人间的艰辛,历尽了生活的磨难——甘愿为儿孙付出一切,尽到了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她没有文化,但性格开朗,喜欢看电视,左邻右舍都说她是一位慈祥开朗的老人,口碑极好,是一位典型的中国传统女性;正是这位不求回报的慈祥善良的老人,在一年之内,不幸却接连降临到她的头上,

    老人的丈夫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1984年离休,2003年6月26日因病去世。丈夫病世以后,她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儿子冯伟身上,本以为老来无忧,谁知悲剧在丈夫去世不久发生了。同年12月3日晚,儿子冯伟被一伙歹徒抢劫杀害。

儿子被害后,赵玉兰一下子变成特困户。

    近日,笔者与这起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省市10多次督办的著名的刑事大案,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被害人母亲赵玉兰老人联系,了解到老人儿子被害后的生活状况。

    赵玉兰开始讲述儿子被害后的辛酸历程。老人说,自从儿子被歹徒杀害后,身心受到严重的打击,精神几近崩溃,想我人到老年,辛勤养育的唯一儿子忽然间离我而去,我真的非常绝望。儿子被人杀害的时候,孙子当时只有9岁,那些残忍的凶手简直是在作孽呀!”

    赵玉兰哽咽着诉说着丧子之痛:“我儿子活着,每天回来妈长妈短的叫,现在人不在了,再也听不到那熟悉的声音了。” 老人突然用手绢捂住脸呜呜地哭了起来。这位老母亲嘴唇在哆嗦,身体在颤抖,让人看了心酸难过,看得出她一直强忍着悲痛与愤怒。

  六年前的一天傍晚,冯伟穿着黑色皮夹克,吃过晚饭,匆忙的走出家门,没有与妈妈更多的话语告别。赵玉兰像往常一样走到了门口,不忘叮嘱开夜车的宝贝儿子晚上开车要多加小心。

    现在回忆我儿子走的那天心情还算好,临出门前还掏钱给他儿子、交学校的看护费,又数了数兜内的钱、我看大约是6至7张100元面值的、新版红色的人民币。

    儿子临出门前听惯了妈妈的唠叨,冯伟像往常一样地向妈妈说道:“知道啦,知道啦,我走了。”望着儿子下楼时的身影,赵玉兰万万没想到,这竟是和儿子的最后道别,自己今生今世再也见不着可爱的儿子了……谈起已经走了近六年的儿子,赵玉兰老人眼眶又湿润了,重复道:“我都没想到,这是儿子跟我说的最后一句话。

  “冯伟还是个孩子”,赵玉兰说,他下岗失业后,为了自食其力,供养父母和家庭,买了一辆松花江微型面包车跑出租。2003年6月他爸去世,家庭重担都压在了他一人身上,为了我和孙子,他白天黑夜跑,12月3日晚,冯伟车上拉的几名预谋抢劫的歹徒,途中对他下黑手,结果被抢劫团伙砍19刀身亡。一个全家生活的“顶梁柱”就这么走了,我都不知道还怎么活?幸福的家庭猝然间像 “天塌地陷”一般。

    “以前,他经常跟我说‘我走了’,我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吉利。现在,我越想越觉得这句话不吉利。”赵玉兰伤心地念叨。再说“儿子平常没有仇人,凶手抢去车、钱、手机为什么还要杀人?”

    赵玉兰回忆,儿子死去的第二天,她还蒙在鼓里。“左等右等,也没有消息,我问冯伟怎么没有回来?女儿告诉我说,冯伟在外办事,后来又说在外被人打伤住院了,我说去看看他,女儿说在哈尔滨不方便,我就信以为真,期间一直隐瞒,直到冯伟十天后被火化时我才知道他已离开人世。”

    冯伟生前虽然挣钱不多,还能维持着一家人生活的正常开销。案发后,70多岁的老人身患重病,年迈体弱,整日卧床不起,下有一个不懂事的未成年孙子在上小学,由于儿子被害,生活变得十分的拮据,尤其是孩子面临着失学的危险,这无异于变相剥夺一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这个家庭的生活从此陷入极大的困境。

    “好好的一个儿子就这样无辜给害死了,我还活着干啥?”赵玉兰有时候就这样想,她哭坏了双眼、吃不下饭、睡不着觉,身体状况越来越差。6年中仅医药费就花了几万元。

    哭诉之余,赵玉兰说“团伙抢了车、杀了人、犯了罪,总得将罪犯都绳之以法才行,法律不就是保护弱者的吗?可现在出台的法律保护被告的竟照保护被害人的偏多!这些人有预谋地、手持凶器、抢劫、围杀我儿子、哪能枪毙一个就了事呢?其他团伙都被批捕了还被取保、刑拘后被放掉,抢劫杀人的罪犯咋能取保和放掉呢?这分明是欺负我家没人啊!

    同案团伙至今未追究,抢劫杀人犯的家属和亲属10多人包庇,法律只是惩罚了3个包庇罪,我家人不控告一个都不给抓人,他们包庇纵容罪犯前一起抢车导致7天后再次发生抢车杀人,已经是罪大恶极!应数罪并罚,而他们灭绝人性的拉关系、出假证、不知羞耻,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丑恶行为付出代价。”显然,这起团伙抢劫杀人只严惩了一名主犯并不能完全达到赵玉兰老人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和愤恨,因为其他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不但照法律规定的偏低、也未给依法执行。儿子的生命不是用钱能够买到的,就是堆一个金山他也不能开口叫我妈妈呀!虽然我没有经济依靠,生活十分艰难!

    赵玉兰拿到判决书,对刑事判决和附带的民事判决都不服,对罪犯吕长海、张立文、张炳恒、郑会明的刑事判决都重罪轻判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没有依法判,只给判13万余元,按照法律规定至少应判决20多万元,就是仅有的13万,由于绥化市中院没有及时执行,罪犯张明家把房产偷偷卖掉,至今没有付一分钱。
   
    手里拿着这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成了“法律白条”。赵玉兰一个家庭收入只有靠她的114元遗属补助生存,无疑是雪上加霜。为了孙子上学她向亲友借钱,还是不够,老人就变卖了自己的一点首饰。

    2006年7月1日,社区给她孙子办了低保,每月95元,老伴单位每月发给离休干部遗属补助114元,两项加在一起有209元,祖孙二人靠这仅有的收入过日子,连生活费都无法支付。她曾两次去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不给办,原因是有114元的遗属补助。

    2008年1月,遗属补助由114元涨到180多元,低保涨到175元,加起来我和孙子每月有355元收入。

    赵玉兰说,我的父亲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1975年去世,留下继母一人拉扯几个弟弟妹妹十分不易。2008年4月26日,我想去看望年老体衰的继母,当时我们这里还是冰天雪地,才走到楼下,一不小心滑倒在楼梯边,考虑到家里经济困难,所以也未到医院及时治疗,如此反复折腾了三天,疼痛已经快将我折磨得奄奄一息,实在忍不住了,在女儿的执意要求下,我被送到市二院,一检查是胯骨摔成骨折,光手术费、药费花了1万多,老天太不公!对我这种困难家庭花去这笔钱如同雪上加霜。

    2009年3月,海伦市法院院长姜立波和副院长韩秋来到我家,看到我摔伤已经残疾的腿及家庭确实非常困难,当天就去给我办了一个低保,儿子被害后,他们是几年来当地政府唯一到过我家的领导,我非常感谢两位院长对我生活上的关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保障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生命线。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不足,判决自动履行率低,赔偿不能执行到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损害司法权威。

    相关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