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准入制度与投资者保护


    创业板离市场越来越近了。

    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正式发布之后,日前深交所又起草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与主板市场相比,由于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设立投资者准入制度无疑也是有必要的。而《实施办法》第五条则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以两年交易经验作为创业板的准入条件,笔者以为并非没有理由。从2007年到今年,A股市场经历了一轮“过山车”行情。市场的暴涨暴跌与股指的大起大落,既让参与其中的投资者体会到了大牛市行情的疯狂,也让其深切体味到了暴跌过程中的巨大风险。由于创业板市场本身的风险度较高,客观上也要求投资者有一定的市场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

    创业板在投资者准入制度方面,对于具备条件的投资者,只须在券商营业场所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按要求抄录一段声明即可。而对于条件不具备者,如果欲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在其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同样要在营业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不同的是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经过一系列的签字确认以及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后即可开通。

    如此说来,所谓的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已是形同虚设。因为不论条件是否具备,只需要履行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参与创业板的交易。《实施办法》的出台,显然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但征求意见稿却更像“花瓶”,仅仅只是摆设而已。

    目前市场都在谈论创业板的风险较大,但其风险到底有多大,由于还没有挂牌,没有人知道。这就像一位新股民入市一样,都说股市有风险,但股市风险到底如何,新股民是没有“感觉”的。因此,即使是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其进入创业板交易与新股民入市一样,至少在感受创业板风险方面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深交所出台《实施办法》的初衷不容置疑,而笔者则以为,其“准入”的效果与提示风险的效果并不乐观。而且,如果创业板挂牌之后产生了财富效应,更多的投资者将蜂拥而入,相信“准入制”也将如同一纸空文,当然也就失去了警示风险的意义了。

    实际上,证券市场中风险无处不在。A股市场诞生以来的几次暴涨暴跌,中小板挂牌之后的走势,都印证了风险的存在。创业板的风险虽说更大,但并非不可控。投资者由于本身的操作能力、投资理念、选股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承担风险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是由于监管层决策上的失误、制度建设的漏洞、监管上的缺陷导致的,至少是值得商榷的。关于这一点,在参与创业板交易上就表现得特别明显。减少决策上的失误、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实施严厉的监管措施,相对于《实施办法》的准入制度而言,更是对参与创业板投资者的最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