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切向钱的时代里,“政治斗争”似乎已经越来越淡出人们的生活。但实际上,它只是以另一种名义在继续着。宏观经济本身就是政治。“反垄断”也是一场政治斗争。
日前的一则新闻是关于反对垄断的。欧盟 2009-5-13以阻挠竞争对手AMD市场竞争为由,向英特尔课以高达10.6亿欧元(约合14.5亿美元)的罚款,这一罚款金额成为反垄断案中数额最大的一笔罚金,远远超过了欧盟委员会今年2月针对微软所作出的8.99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
作为与“垄断”对应的词语,“自由”已经成了被滥用的词汇,对某一项制度的赞同或反对,理由都可以源于对“自由”的考虑。追求公权利的人士高举“自由”大旗,反对私有权对公权力的不断鲸吞;追求私权利的人同样也肩扛“自由”旗帜,保卫着的是个人的自由。
对“自由”的追求,本质都是对“权利”的争取,但是权力与权力之间却是常常矛盾的。例如知情权是一种自由,隐私权也是一种自由,但是此自由却容不下彼自由,形成了自由对自由的厮杀。这种矛盾不光存在于不同的个人之间,即使针对一个人,也有这种对立的情况存在,如追求劳动权就可能不得不放弃休息权。“权利”是一种好东西,但是甘蔗不是两头甜,顾此失彼是常事。
在市场上,“自由市场秩序”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全看是被谁所解读。一种理解称为是“自由竞争”,这种解读反对任何垄断行为;但是还有一种解读叫做“自由企业”,即企业具有谋求在竞争中胜出的权利,即垄断权力。胜者王侯败者寇,如果胜者没有王的特权,就不是王。
对比“自由竞争”和“自由企业”两种观念就可以看出,“自由竞争”的理念显然存在着内部逻辑矛盾,因为它只是鼓励一种形式或过程,却在同时反对由这种形式的内容或这个过程产生的结果。
其实,“垄断”不仅仅是竞争的结果,还是竞争的一种手段,而且是高效的竞争手段。在经济实践中,没有为竞争而竞争的竞争者存在,但是却有为垄断而垄断的垄断者存在。
竞争的目的是“获得垄断者地位”,这是妇孺皆知的。竞争只是市场上交换双方之某一方内部的事情,因此,“竞争”不是交换者之间的问题,换句话说,竞争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地地道道的政治问题。
现实中,为经济学家所钟爱的“竞争”,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绝对的、普遍的正确性,有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之分。一方面,有各种各样的“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反价格同盟法”等等,另一方面,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
就获取效益的有效性来说,几种竞争手段从高到底的排序是:完全垄断——不完全垄断——对等经营——竞争经营——完全竞争。“垄断”对于获利的有效性来说远胜于“竞争”,垄断者都是竞争中的强者是胜出者,也正因为如此,为了保护“弱者”,才会有人反对强者垄断。政府之所以反对垄断,就是因为垄断为寡头带来了高额利润,这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有违背“公平”之嫌疑。但是,私有者考虑的利益和效率,都是从自己的价值观念出发的利益和效率,而不是全社会的效率。如果垄断对于寡头是低效率的,它就不会去谋求垄断了,如果谋求了就不是理性人了。即使是有人谋求低效率的垄断,全社会也不会去反对它。
以往经济学关于垄断和竞争的理论的错误,根源其实还在于认识论方面。即没有认识到和注意到价值判断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效率”之高、低、有、无,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因此有一个对谁而言的问题。垄断的高效率当然也是对使用垄断手段的人而言的高效率。
伯累图那个对全社会而言、没有人受到损害而说不好的效率,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说伯累图效率就是“公平”二字,而“公平”与否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不是经济学问题。
之前有贴说过,反垄断其实就是反私有制。私有权的实质就是自主,就是自由裁决不受他人左右,就是垄断。只有在某个领域、层面享有垄断权,才能有效地行使在这个领域的私有权,否则,私有就是一句没有内涵的空话。
故而,自由的合理性取决于所有权领域的划分,所有权领域划分到那里,表现为垄断的自由也就扩张到那里。无论是强调“自由竞争”还是强调“自由企业”,都只能把自由的力量扩张到所有者所拥有的所有权领地的边界,在边界之内叫做“自由”,而越过了这个边界就变成了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