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卢武铉之死再评律师被打之事


从卢武铉之死再评律师被打之事

柏平亮 2009-05-24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04分报道,北京时间昨天清晨540分,韩国庆尚南道烽火山上海拔100多米的猫头鹰岩,卢武铉就在那里引开随身警卫的视线,纵身跳下山崖,致使头部严重受伤,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享年62岁,他也成为韩国历史上第一位自杀身亡的前总统。

卢武铉自杀的消息令世人震惊,也令世人不解。这位祖籍中国浙江的草根总统,有过少年时家境贫寒的窘迫,忍受过仅有高中学历的嘲笑,体味过9年自学挤入律师业的艰难、体验过军人政府下的牢狱,品尝过五次议员选举败北的辛酸,也经受过击败强劲对手当选韩国总统的考验,即便当选总统后仍然遭受过弹劾的煎熬,最终从底层凭借奋斗一步步登上政坛峰巅。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位农民出身、誓言向贪腐和裙带门阀政治开战的前总统曾因此而赢得民心,但最终却沦为放任亲族贪腐、涉嫌全面受贿的反面典型,在留下了一封充满忏悔的遗书后,决然跳下山崖。

宛如彗星的首位韩国律师总统卢武铉自杀了,而为着法治、和谐、民主与人权奋斗的中国律师仍然处在暴力威慑之下。2009513,在重庆发生的警察非法拘禁和暴力殴打代理躲猫猫事件的张凯和李春富两位北京律师以及当事人,是继程海律师上月在成都武侯区执业活动中遭受暴力殴打等少数公职人员和公权力机关肆意违法侵害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又一极其恶劣的典型事件。

 

一、执法人员一旦不是在履行维护公民权益之职责,而是滥用职权肆意加大对广大无辜公民的迫害,那么它就意味着以其行为在向法治与和谐宣战。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0861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009513下午五时许,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和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春富律师在死者江锡清的女儿江虹位于江津区地方税务局集资楼301室的家中了解案情时,在参与正常的诉讼活动中遭遇不明身份人员以江津区法制办送文件为由盘查。张凯、李春富律师因行使公民正当权利请求盘查人员出示证件遭拒绝,并被江津区公安局及其下属几江派出所的邹姓、陈姓、陆姓警察等二十多人违法滥用职权非法入侵公民住宅并极其残忍野蛮地以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侵犯其人身权利 从以上相关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谁在违法不言而喻,但以如此暴力行径挑战普国法制,真是让人汗颜。

针对政府对无辜公民的迫害行为,李柏光律师说:“政府最近的侵权行为暴增,说明其内心因缺乏‘真信仰’而导致自我克制无力。”

人,应该有所敬畏。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破坏,不是国家无法可依,也不是公民不守法,而更多的恰恰是在于那些有法不依的国家公职人员,更为恶劣的尤其是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政。

一旦执法人员不是在履行维护公民的权益之职责,而是滥用职权肆意加大对广大无辜公民的迫害之行为,那么它就意味着以其行为在向法治与和谐宣战。

斯金纳在其《私法理论》里记载的加尔文理论:我们不能因个人恩怨而不服从渎职的政府及其官员,而且不能以自己的私意去评断法律,但一个政府及其官员如果过度的滥用权力,他就可能丧失公共权力,从而跌落成为一名只拥有私权利的公民。

国家公务人员,不管级别多高,一旦他举起反对法律、公义和道德之时,自己就废除了公民和法律赋予他的正当权利,也许只是时间而已。因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要受到律法的制约和统治,国家公务人员更有职责公平、公正、廉洁地执行法律。如果他们失信于民,渎职或者滥用权力而任意妄为,那么,难道公民不会采取合法手段及其适当措施制止其恶行之举吗?

孟子説: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二、统一的生活观与和谐的内心生活,是一个民族创造力的源泉。如果一个民族丧失了统一性与内心的和谐,也就丧失了创造力和自信心,对一个民族来说,没有比这更可拍的事。

 

再次回到卢武铉总统之死,时评作家周炯然写道:“自杀也许并不是最好的方式,但他的行为毕竟不抗议和不服,更不是遮掩或顶罪,卢武铉的选择是纵身而下。这其中有一份‘无颜见江东父老’的自尊,一份‘向国民作出交代’的自省,一份‘以死而谢天下’的承担,总之,有一种余热尚存、没有泯灭的人格尊严。” 来自《南方都市报》的评论:“是严密的政治问责和严格的道德标尺,令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卢武铉不得不有廉耻、有担当、有血性,而无法隐居于闹市,无赖度余生,制度的健全,道德标准的完善,对政治畸形儿们才最具威慑力和约束力。”

“严密的政治问责和严格的道德标尺,余热尚存、没有泯灭的人格尊严以及自尊、自省之心。”是否能够在律师被打之事件中得以看见,世人拭目以待。因为涉嫌犯罪警察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暴力殴打和侮辱律师的手段,威慑和阻止律师依法执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阻止中国法律在该地区的正确实施,他们称之为“地方特色”。此次多人涉嫌犯罪的暴力行为,令人恐惧和万分愤慨,他们不仅在践踏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是在践踏中国的法律,破坏国家法治,已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如果不予严厉追究,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就会变成空谈,政府和司法机关就会失去公信力,国家管理必将陷入“有法不依”的混乱之中,。

针对2008年江西省“注射人免疫球蛋白死亡事件”,洪礼和副省长就此事件的做出四点郑重承诺:“1、事件的真相不查个水落石出,我们绝不放弃;2、一切胆敢以身试法、视人民生命为草芥的违法分子得不到依法严惩,我们绝不放弃;3、我们工作和管理当中的一切违章和漏洞得不到纠正,我们绝不放弃;4、社会各界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我们绝不放弃。”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也迫切希望看能够有那么一位“大有良知”的领导在2009年站出来说:“为了树立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为了维护法治政府自律,为了表示对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此恶劣事件的涉案人员严惩不贷,并给社会各界一个满意的答复。”

当下社会对法律尊重和信靠的缺失,公职人员就会对领导违法乱纪欺压民众之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充当同犯,这种怯懦的行为就是等同邪恶的背叛,因为他们出卖了公民的自由,而他们也知道保护这自由乃是公民和律法托付给他们的职责。

统一的生活观与和谐的内心生活,是一个民族创造力的源泉。如果一个民族丧失了统一性与内心的和谐,也就丧失了创造力和自信心,对一个民族来说,没有比这更可拍的事。

凡遵守公平、常行公义的,这人便为有福!

 

附:

《重庆警察暴打北京律师挑战普国法制》

《关于张凯李春富律师在重庆办案遭殴打的公开信》

《提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紧急关注张凯李春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遭遇非法拘禁和暴力殴打事件的会员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