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咨询电话,问妻子怀孕4个月了,是否可以离婚。根据婚姻法,妇女在妊娠期间和产后1年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我回答了,NO。但对方还是死死不放的追问我,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离婚。按照我国法律,只有女方所怀的孩子不是男方的,但要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可以离婚。
但据此我们讨论到了一个问题。如果母亲在妊娠期间,患了精神病,送到医院或者被隔离,父亲是否有权利让母亲终止妊娠,然后等妊娠终止六个月后向法院提出离婚。我个人认为,婴儿没出生之前,是没有人格权和生命权的。所以父亲可以据此结束这个孩子的妊娠和这段婚姻。但我同事的想法也不无道理,他们觉得婴儿虽然没有生命权和人格权,但做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父亲不可以上海母亲的身体,当然不可以终止妊娠。因此,父亲只能等孩子出生1年后离婚。
终止一段不幸的婚姻,是否要在葬送一个孩子的问题。理论上孩子有继续生存的权利。但实际上孩子的抚养将来也是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如果父亲不能尽责,孩子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可以思考一下。
第一,家庭的观念。家庭应该以完美的家庭为主。父母健全孩子健康。这样成长的孩子才可能会活泼可爱。学习能力强。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心和爱心。
第二,夫妻的观念。对于一个疯了的人是不是该继续爱下去。曾经可能有很多美好的回忆,单靠美好的回忆能维持多久。如果放弃了一个患精神病的妻子是不是就算不道德。上次我举了一个例子,一对小夫妻很恩爱,但不幸女方出了车祸,变成了残疾人士。男方提出离婚,是不是就错了。从道德上,很多律师都认为是错的。包括我们律所的司机。但我认为,从个人的观点出发,结婚本来就是要求双方的两情相悦。很开心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背着沉重的负担呢。如果男方要离婚,说明他已经不喜欢或者说厌倦了这段婚姻,他提出来就错了吗?
第三,母体中的婴儿的生存权。其实要不要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但父亲是否有权利把孩子从母体中拿掉。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人讨论过。这个问题包含了许多保护妇女儿童的问题。但最终很多人忽视,孩子生出来,父母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如果母亲把孩子做了流产,也没什么罪过的。父亲是不是也有这个权利?
第四,精神病人的权利。精神病人因为不能自理,所以强烈依赖别人的帮助。那么这个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算伤害了精神病人的身体权呢?我们的理解一般是伤害她的肢体。但肚里的婴儿算不算呢?精神病人不可能照顾和护理这个即将出世的新生儿,重担肯定都在男方身上。精神病人给男方添加的这个义务男方是不是一定要接受呢。因为孩子出生之前,母亲有终止妊娠的权利,父亲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也可以有呢?
第五,社会责任。孩子一出生,国家就要准备好9年制的义务教育,父母就要为他的衣食住行担心。公共配套也要为他提供方便。但最基本的是,如果母亲疯了,父亲又不愿意抚养,国家是不是还要承担抚养孩子长大的费用。即便我们可以强迫父亲出抚养费,但孩子的亲情,爱心谁能来完整的培养?
婚姻是个社会问题,但在问题婚姻出现后,怎么才能完美解决,也是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