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的取和捡与强者的贪和嫖


  同题思考:任人宰割的悲哀之

  标题的全称是:弱者的合法取和意外捡与强者的职权贪和故意嫖。

  

  按理,在和平环境的社会,公开场合应有“八股文”之开头,在上级、某领导的关心和重视或领导下,或以什么为指导思想,接着是一条一条谈形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用篇幅按比例说点清醒、困难、问题、矛盾、教训、现象、挑战等;为节省时间,能否:开门见山?

  弱者的合法取,关注新闻和媒体的人,多少知道许霆案。从客观,许霆持卡取款人身份合法,不是盗用或其他非法形式;许霆持有的取款卡是合法的,不是捡的或其他非法的;许霆取款操作程序合法,他没有盗用别人的密码信息,也没有对取款机进行硬件和软件进行人为被坏;是取款机的系统和取款机自身问题,操作按1000元取款机出1000元,只是取款机上的数据与取款卡上的数据有误,输入1000机上显示1000而扣除一,是取款机的问题,还是银行内部系统问题,只有专业人士知道。有人质疑,许霆取一百多次,金额有十七万之多,还告知同乡;按理讲,这属道德范畴,加上是青年,存在诱惑和意外都会好奇;从依法,取款人的三个客观条件合法,是不成立刑事犯罪的;何况取款人是银行的客户,理应是银行发现取款机和内部系统数据有误主动找客户协商协调;有人异议说银行的钱是国家的,任何人对属国家公共财产的非法占用、盗窃是犯罪行为等;从法理,许霆的身份、取款卡、取款操作都合法,没有非法行为,也不存在盗窃,那来的犯罪。

  银行向公安报案和公安抓人,再到法院一审无期二期有期;从法律程序,无论是银行主体、地方公安主体、地方检察院主体是客观存在失职渎职;从法理,是存在知法违法犯法的;法官对审理和审判许霆案是有失职渎职行为,不但是一审无期二期有期,从法律方面,个别法官不尊重法律权威!从法理,审理和审判法官客观存在知法违法犯法行为。

  许霆案向社会公布不久,原上海高官陈良宇案也审判了,结果是: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而用职务权力与情人情妇的事实,没有起诉定罪。可国家有《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不说全国妇女没有声音,审理和审判法官不依法,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或不尊重法律?按享受国家地方财政的公职人员,不说知法违法犯法,按贪的数额和造成的损失数额与许霆案合法取十七万二审判有期徒刑五年相比较,能问陈良宇应判多少年?是弱者老百姓和曾是强者的公职人员陈良宇在审理和审判时能不同?谁不知国家《宪法》有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许霆案和陈良宇案,可以看到地方法院,特别是有些地方法官,享受国家财政的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审判的案件,从法律程序、依法律条款量刑上、对案件人和事等存在失职渎职,有法不依,不尊重事实和证据,也存在知法违法犯法;规范和严重的讲:法官的个人行为是法院的集体行为,因为有合议等;应有代表国家,还有尊重和维护国家法律。按国家政府的行政问责制,对有法不依,知法违法犯法,应追查追问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老百姓期待代表国家依法行政的政府让社会公平正义和谐。也存在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普及和家喻户晓。

  弱者的意外捡,关注新闻和媒体的人,多少知道媒体报道有图片和文字讲一清洁中年女员工在打扫卫生和清理垃圾中意外捡到价值几百万的金饰,为什么公安很快抓了,或是否能用逮捕?因检察院发表声明:该案目前处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尚未到最终处理阶段;办案人员从未对该案定性发表也不可能发表所谓倾向性意见。我们承诺,在案件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并在合适的时机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布该案的案情和诉讼进展,以满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连日来,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和讨论。国内很多著名律师对该案发表了评论。

  特别是检察院负责人对媒体记者回应:该案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的。

  老百姓能问:地方公安机关凭什么,依什么法抓从垃圾里捡物品的人?所幸是:记者联系到了意外捡物品者被捕前的工作单位,该公司的负责人说:我们很同情她的遭遇,现在我们没有和她解聘,她还是我们的员工,公司随时欢迎她回来上班。

  另外两名涉案人员曹某和马某原来也是该公司的员工,据意外捡物品者的代理律师称,曹某和马某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已经被释放。

  在法律界也掀起热论,存在分歧。大部分律师都支持无罪的观点,也有律师认为行为有涉嫌侵占罪。

  有律师认为:因为此案数额达300万元,且争论的焦点是“捡”还是“盗”?即是侵占罪与盗窃罪之争。记者认为,本案应定侵占罪,主要理由是:她取得财物的手段不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而是将他人遗忘物据为己有。“拾金不昧”不但是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否则,对数额达300万元的侵占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律师表示:法律专家对此案的看法也是见仁见智的,有不少专家认为她的行为属无罪,也有专家认为属行政处罚范畴,更有专家认为属民事纠纷。在行内出现这么大的分歧,我认为不是因为此案有多复杂,而是意外捡物品者的遭遇获得普罗大众的广泛同情,大部分网民认为捡者无罪。

  有网民质疑:失主是什么身份,是官是商?是官清廉否?是商与纳税是否相符?那么贵重的物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那里长达十分钟之久,当时是什么心态对自己的物品?怎么能说清洁女工是“盗窃”之类的行为!

  也有网民这样说:拾到到东西的被判无期,那贪污、受贿、浪费的人怎么处理?是不是因为清洁工无权无地位吗?

  还有在时间上关注:从2009年4月3日移交到地方检察院,再退地方公安补充侦查,还要多久时间?可知公民是外地打工者?要租房、不能上班的经济损失、家人的担心等;从法律常识、常理,是否存在超期?如果无罪释放,地方公安、地方检察院要承担对意外捡物品者的经济赔偿、名誉、精神方面等相关经济、民事责任。

  按有律师所说:“拾金不昧”不但是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否则,对数额达300万元的侵占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对公职人员中的贪官和腐败分子与许霆、从垃圾里捡物品的女人比,是考量法律,更考量公安、检察院、法院里的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地方执法,给社会、给民众、给关注中国的外国人什么形象?也考量中国法律的尊严、权威!

  对许霆案和意外捡物品的女工待审案,从主流媒体有网民异口同声:因为是社会上的弱者,虽国家宪法上有法律面前人人一律平等,可地方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或有些公职人员有法不依,不尊重事实,弱者个体能怎么样呢?

  强者的职权贪,关注新闻和媒体的人,多少知道媒体报道一些贪官和腐败分子。事实求是讲,从贪官到腐败,先要主客观条件或也要主客观环境,从条件,要有职务和权力,老百姓是不可能贪和腐的;从环境,如果是个别现象,不会从陈希同到成克杰、陈良宇;曾在收藏的资料中有一段话令人深思: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的政策,并一再警示全党要防止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防止资产阶级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对领导干部进行拉拢腐蚀。可有一些人意志薄弱,经不起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有贪污受贿、退化变质的。便从1951年开始,政府在全国开展轰轰烈烈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在群众的检举揭发下,一些贪污官员随之落网。其中有曾是共和国功臣的张子善和刘青山因贪污被枪决。使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沿着健康道路上继续前进。在此后的30年间,新中国政坛清廉之风成气候。即使在惯于挑剔的西方学者眼里,还也被认为是治国的一大奇迹。

  据有关资料:改革开放初期,第一个被处死的贪官是原中共广东汕头地委政法委副主任、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自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上行下效,有了县委主要领导带头,海丰成为远近有名的私货市场。案发后,有人说:王仲是个老同志,为党做了一些贡献,是不是应该从轻一点儿处理。也有人说: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进行惩处,对我们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对我们的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在1983年1月17日,在汕头市人民广场举行的审判大会上,重大经济罪犯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指出,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或其他人员逃往国外,带走了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

  有博客这样写道:贪污全世界都有,但在中国尤其严重。中国官场,逄年过节是一年中最繁忙的送礼季节,有道是: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上级重用。中国官场潜规则:有礼走遍天下,无礼寸步难行。官方统计显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因涉及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而受到党纪处分的中共党员多达二百三十五万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公职人员超过四十万人。

  从高官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陈良宇,等等;因广东湛江和福建厦门走私案涉牵的官员不少;也有用公款出国旅游、豪赌、也有借口外逃、把贪的公款通过银行转到境外国外,还存在裸官,是法制存在不断健全完善?是制度存在自律、约束无力?是民主监督或是当家作主的人民群众依法民主监督的缺位和缺失?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或从起码常识、道德、良知,值得关注的人们深思!

  强者的故意嫖,关注新闻和媒体的人,多少知道媒体报道贵洲省一县公职人员在记者暗访公开曝光,令人发紫的对未成年女学生进行奸淫;不说公职人员享受国家地方财政,不说公职人员多少知道和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如果那未成年女学生是自己的儿女或是亲戚的儿女,良知、良心、道德是否会醒悟!不可理解的是:从法从情从理,应是强奸罪,可地方检察院和法院采取嫖宿幼女?有记者报道女学生下跪求,公职人员还是奸淫了。更不可理喻的是:不是一人,是多名,也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协、媒体、妇联一点不知?是否有失职渎职?

  曾搜国内外网站,有报道:在娼妓合法的国家,法律也不允许邹妓;这样丧尽天良的卑鄙下流之事竞发生在社会主义中国,何况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从行为人主体,是有明知故意的,也客观存在的事实。难怪有良知的网民这样写道:连畜牲都不如的家伙,真是不杀不以平民愤!

  对这些,曾听小区的人议论,有激动的:要是对老子的女儿无聊,先到畜牲单位闹,让畜牲身败名裂,看他的妻子儿女怎么想!看他的父母怎样!然后再找机会杀鸡鸭一样对那畜牲。也有理智的:现在可以找公安,地方不理?到报社;还有省市和中央媒体。先保护自己的生命,再依法行使职务和权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网上有理性的人,不因小人小事而看成社会典型,不因大事众人而轻视社会典型;多关注中心论、系统论、相对论与社会典型的密切,从中发现普世价值和美学规律。

  可能有人问:写这些文字有价值吗?我也怀疑没有文学和文化价值,仅仅只有社会典型而已!如果从一种思维,透过文字分析像鲁迅那样借医学外科手术的解剖方法认识社会、认识所关注的事和人,更多解剖自己!也可从点能见多色彩虹,从广度到深度,无论是借用语言文体、写作文体、表现文体,还是从社会典型的人和事,结合艺术美学,都会运用自如,飞流直下。不信?可试!共同期待精彩!